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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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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之范围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建设中,对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如何界定一直存在着诸如行政决策难以类型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难以统一、决策程序公众参与度不高等理论和实践上的困境。突破这些困境,首先要区分重大行政决策与一般行政决策的特性,其次在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时,还应该从"重大"的价值属性角度来进一步探讨"重大"的判断标准。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界定标准应该尽量客观化和标准化,如果放任行政机关对"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自由裁量权,将会极大地损害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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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对于政府行政决策合法化来说至关重要。我国不乏适格主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体,但它们之间的职责交叉重叠,缺乏明确分工,且实践中各类参与合法性审查的主体本身也存在固有的局限。总结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体在合法性审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及存在的问题,契合我国目前的国家机构改革和相应配套制度的推行,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体的选择可以尝试采取两步走:现阶段通过健全完善公职律师制度,明确由政府公职律师进行合法性审查;待条件成熟后,可设立专门的合法性审查委员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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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是指对于重大行政问题,必须充分讨论,集体决定,坚决反对个人说了算或少数人专断。重大行政决策是否科学化、民主化,直接影响到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效能。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是民主集中制的直接体现,能够避免在重大行政问题决策上的失误。通过分析和研究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的发展现状及其运行的规则和程序,发现中国重大行政决策缺乏统一的集体讨论决定程序,行政机关缺乏民主决策意识,社会公众缺乏民主参政意识及行政决策监督滞后等一系列局限性,指出惟有建立统一高效的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提高行政机关的民主决策意识、提高社会公众的民主参政意识和加强对行政决策的监督才能更好的完善中国重大行政决策的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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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了"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旨在通过该制度的构建规范行政决策权的行使,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本文通过考察该制度目前在实践中的实施现状,研究了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追究制度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以期能够进一步设计和完善该制度的具体内容,促使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能够实现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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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策是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首要环节和重要内容,然而,我国的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尤其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后评估制度一直是行政程序立法的空白。这个内容的空缺对于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完善来讲是非常致命的,因为我们没有一套完整的行政程序规则对行政决策施行后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作出测评和认定。基于此,我们认为必须对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进行研究,而且应当从行政程序立法的视角对其进行考量。本文从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的界定、价值、程序设计等方面对其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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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的构建存在重大行政决策判定标准不统一、决策者规避法律风险、终身追诉与诉讼时效不衔接、追究程序启动标准模糊和追诉对象不明等问题。为更好地构建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应当做好顶层设计,考虑出台《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条例》;平衡鼓励探索和规制决策权;化解诉讼时效冲突,实行终身追诉;明晰责任追究启动标准,设置事前评估机制;引入行政连带责任,明确追责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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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出台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对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明确提出要增强公众参与的实效性。当前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效性偏低,表现为公众参与过程形式化、参与内容边缘化与参与结果虚置化。影响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效性的因素包括公众参与权利的保障、信息的对称性、参与的独立性以及责任的追究力度等。提升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效性,需要强化公众参与权利保障、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众参与的独立性与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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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进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法制化的过程中,参与者遴选机制的确立、行政决策过程中公众参与启动机制的创设、参与意见反馈机制的跟进、公众参与决策议程设置的建构以及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是公众参与行政决策制度构建中必须回应的基本问题,回应这些问题所确立的相关程序机制设计构成推进公众参与决策法制化之基本方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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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的界定和识别是公众参与程序设置中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中国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立法以“有关”和“可能受影响”来界定“公众”,公众的范围狭窄,具体的识别规则过于原则和单薄,不利于公众参与功能的实现。2019年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虽进一步明确了公众的范围,增加了“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界定标准,但未有实质性突破,也未建立起系统的公众识别规则。对此,应当以“感兴趣”和“受影响”作为公众界定的核心要素,明确各类公众特别是邻近居民和特殊群体、不同类型的专家以及环保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在识别特定公众时应当以环境决策的质量和效率相统一为目标,针对公众参与的不同阶段吸纳不同的参与者,为自上而下的方法提供指引以限制裁量空间,为自下而上的方法提供便利以鼓励参与,并细化随机抽样、自我选择和选择代表等选择策略对最终参与者进行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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