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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虽然我国在立法方面对商业贿赂行为已有禁止性的规定,但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专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明显不足,立法层次太低且规定滞后;对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措施力度不够;治理商业贿赂的刑事立法不够完善。这就导致执法主体过多、执法手段单一,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等问题。对此,可通过立法深化体制改革,使市场机制进一步发挥作用;健立健全财会信用制主,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赋予行政部门相应取权,建立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机制;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加大惩处力度;加大法律的执行力度。 相似文献
2.
范敦强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6)
传统型和政策型诉讼欺诈在民事诉讼中频繁发生,并呈现出类型集中、抗辩弱化、结案特殊、事实虚构等特征。国内外对此类行为的定性存在争议,我国刑法也缺少明确界定,司法实践主要按无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处理。由于社会危害性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刑事可罚性符合成本收益均衡原则,制裁手段的失效、法律制度间的衔接化等共同决定了其入罪的正当性。要结束"同罪不同罚"的乱象,需要构建统一规则下的司法解决模式:侵财性诉讼欺诈以目的行为定罪处罚,但未达到诈骗罪法定数额的以行为手段定罪处罚;非财产性诉讼欺诈以行为手段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3.
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为了购买或者销售商品,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财物的行为。商业贿赂犯罪的原因是社会因素与个人因素作为系统的结合作用。反商业贿赂犯罪,必须注意科学的刑事政策,建议在刑法中增设商业受贿罪和商业行贿罪,同时明确侦办权限,以构建科学的商业贿赂犯罪预防与治理机制。 相似文献
4.
关于原因上的自由行为,现代刑法学者一般认为具有可罚性。但对于其中的原因,却有各种不同的学说,类比间接正犯说维护同时存在的原则,却对实行行为的正确认定有所偏差;最终意思决定说则恰好相反。只有将两者取长补短,维护同时存在原则,恰当地认为实行行为,切实掌握具体可行的处罚方法,才能论证原因上的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并对原因上的自由行为实行有效的处罚。 相似文献
5.
对中国反商业贿赂立法的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针对近年来商业贿赂泛滥的形势,本文从立法的角度分析了中国反商业贿赂立法的缺陷;从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内部、刑事立法的相关规定、主管机关、控股人应负的责任、规制海外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则等方面论述了法律体系的缺陷;从商业贿赂的主体范围、对象范围、发生领域、主观方面规定及客体规定等方面论述了商业贿赂构成要素的缺陷;从商业贿赂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方面论述了商业贿赂法律责任的缺陷.并为反商业贿赂法的完善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意见. 相似文献
6.
反商业贿赂的法律缺失与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前商业贿赂已经成为典型的商业惯例,破坏了公平竞争和正常交易秩序,危害很大。而法律方面存在的缺失,使打击商业贿赂行为难以奏效。有必要制定《反商业贿赂法》,建立举报人制度,加大经济处罚力度,修改刑法有关罪名,继续推进阳光工程,政府带头建设公平竞争环境,打破思维定势的禁锢,建立正常的执法体制。 相似文献
7.
《齐鲁学刊》2021,(1)
刑法理论中对于共同犯罪中帮助行为的刑罚量配置往往低于实行行为。但是现代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些帮助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实行行为,甚至形成无帮助行为则无实行行为的新型犯罪样态,对于这类帮助行为的刑罚处罚必然需要在原犯罪论体系中重新划定犯罪量并加以定型化,以此加强对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惩罚。具体帮助行为是否可罚,尤其对于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问题,是帮助行为正犯化问题处理的关键。立法中对于帮助行为正犯化已有相关实践,《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帮助行为正犯化的规范提供了应对这一困境的新思路:通过法益保护的提前化、处罚范围扩大化、处罚程度严厉化的方式实现保护法益的目的。然而理论上对于帮助行为可罚性问题尚有争议,为进一步明确帮助行为可罚性的判断以及提高当前其判断规则的准确性,有必要对帮助行为正犯化理论与立法实践进一步深入探究。 相似文献
8.
伪劣商品犯罪的刑事责任 ,是国家刑事法律对产生、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否定评价 ,是国家司法机关强制行为应承受的刑事负担。在刑事处罚方面 ,作者对该类犯罪的主刑、附加刑以及单位犯罪的相应相罚均作了一定研究。 相似文献
9.
10.
为应对商业贿赂可能带来的危害,我国在经济法、刑法等诸多部门法中规定了对商业贿赂的惩处。现行刑法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在构成要件和刑罚设置上存有不足之处。从构成要件、刑罚配置等方面着手,严密刑事法网,宽严相济地惩治商业贿赂犯罪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