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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张某订立了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为期五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工作后,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提高张某的职业技术技能,于2013年3月29日派张某到上海某培训机构参加岗位专业技能培训,共发生培训共费用12000元。培训前,双方当事人签订《员工培训合同书》一份,该培训合同书第十一条内容为:“本次培训费用(包括培训期工资及福利待遇、培训费、交通工具费、住宿费及伙食费)共为人民币12000元。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张某培训结束三年内因个人原因(包括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时须按培训费用的300%向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张某自2015年3月31日起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职,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以张某旷工为由,对其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并先后通过直接送达的形式向张某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2015年6月15日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张某按照培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36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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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某家技术公司的员工苏某和公司签订有雇员保密协议.约定如若泄露商业秘密.需支付违约金.苏某离职后.成立了一家与原公司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公司.并将原公司一个大客户“抢走”。原公司起诉到法院向其索赔。最近.这起因员工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而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案终于有了结果.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当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侵权方苏某所在的某科技公司现场向受害方某技术公司一次性支付补偿款6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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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由2007年,叶某与某技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签订了附件《员工保密协议书》。该保密协议约定公司每月应向叶某支付保密金,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2年内,叶某不得到与该公司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保密协议中还约定,若叶某在竞业限制期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返还公司支付的全部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并承担3万元违约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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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通信企业1999年9月10日与员工郑某签订出资培训协议.协议约定,企业出资送郑某到德国参加技术培训,培训结束,郑某必须为企业服务5年,如服务年限未满离开企业,必须承担未完成服务年限的经济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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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3年3月23日,申诉人某公司与其员工张某(被诉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自2003年3月23日至2008年3月22日,工种为销售员。同日双方签订保密合同,约定自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24个月内,张某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否则张某需支付违约金20万元。2005年6月14日,申诉人与张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申诉人一次性支付张某6个月竞业禁止补偿金3360元。张某离职后不久即到与该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某单位工作。现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被诉人张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20万元,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被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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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专业技术培训是劳动者权利义务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出资培训是基于对产品质量和销售业绩的预期,因此,享有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权利,可就劳动者未履行服务期义务进行培训费用的追偿。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法定的和约定的义务,追究对方的法定和约定责任必须以己方无过错为前提,如果己方过错而造成对方被迫或违约将各自承担应负的责任。同时,培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其工资,工资底线不能少于最低工资标准。专项技术培训费用的范围应包括产生支付凭证的培训费、教材资料费、参观考察费、考试考证费、差旅费、食宿费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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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亦称违约罚款,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支付违约金,是合同债务人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约定或法定的一定数额货币的民事责任形式。这种责任形式只有在合同当事人有约定或法律有直接规定时才能适用,当事人一方不能自行规定所谓违约金。从违约金设定结果来看,违约金可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从违约金发生的原因来看,违约金又可以分为约定违约金与法定违约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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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职工李某2002年9月与某模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自2002年9月1日至2007年9月1日。去年5月,李某与公司签订《赴日本技术培训合同》,并于去年6月赴日本进行了为期3个月的技术培训,9月1日回国。双方在《赴日本技术培训合同》中约定:自李某回国之日起,李某在该公司的服务期为5年,如果李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李某到日本的技术培训费用10万元。今年6月,李某以身体状况不能适应工作要求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于6月10日离职。该模具公司7月10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李某支付培训费10万元。李某在答辩意见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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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于1994年10月被某事业单位招为合同制职工,双方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1994年10月5日至2003年10月4日.合同中明确,王某在单位从事技术工作,但未约定违约金.2001年9月,单位根据当地人事部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体工作人员不论其身份如何,一律实行全员聘用制.王某应单位要求,在未经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与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聘期自2001年9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聘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必须支付对方违约金计人民币10000元.但未注明该聘用合同系劳动合同附件.今年3月,王某在向单位提出辞职未果的情况下,便另谋他职.单位经多次做工作未能奏效,遂以一纸诉状将王某送上被告席,要求王某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0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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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结束后,常常会听到来自各方的抱怨。参加培训的员工会说“:培训课上老师讲的那些案例都不错,但我们公司的情况不是那么回事,学了也白费!”“也就是听个热闹!回来后该干嘛还干嘛吧!”“这次培训确实学到不少新东西,有些对工作上帮助还挺大。但有什么用啊?我们头儿能让我按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