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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境责任保险需求不足的成因及解决策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郑彬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4(4):51-53
环境责任保险能够分散企业的环境污染风险,补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减轻财政负担。企业的排污行为具有负外部性,目前我国责任侵权法律制度不够健全,社会公众索赔意识不强,以及保险公司承保技术的局限性致使环境责任保险需求不足,因此应采取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政府提供财税政策支持、提高社会公众保险和环保意识等措施刺激环境责任保险需求。 相似文献
2.
李青武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7,(2)
欧盟先后制定并实施了五个汽车责任保险指令。这些指令从汽车责任保险的强制性、强制保险范围、保单术语规则、保险金额底限、受害人索赔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协调成员国间汽车责任保险立法,凸显了保护汽车事故受害人利益的理念。 相似文献
3.
苏如飞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1):57-61
我国对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规定存在不完善之处,而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具有分散责任、保护受害人和改进行业发展的功能。从保护受害人利益出发,我国有必要借鉴国际公约议定书内容,对海上旅客运输进行强制责任保险。 相似文献
4.
张丽娟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1(1):14-16
为保护车祸中受害人的利益 ,世界大多数国家实行强制机动车责任保险制度。文章认为在民法中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已为无过失责任 ,为实现保护车祸中受害人的目标 ,理应在未来的强制机动车责任保险法中实行无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5.
杜光秋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0(4):135-141
近年来,我国污染事故频发的现实与传统救济途径不能满足现实需求的矛盾急切呼唤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核心是实现环境责任的社会化.目前,政府已从政策和法律两个方面对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进行了规定,也在实践中开展了一些试点工作.这为我国构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提供了本土经验,但其还存在诸如统一法律体系尚未形成,效力低、协调性差,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等问题.因此,一方面,要借鉴国外经验,完善环境责任保险立法,建立市场主导型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另一方面,应就环境保险投保方式、承保机构、投保范围、索赔时限等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中国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频发,具有"分散风险功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促进环境侵权赔偿社会化和化解环境侵权救济困境的有效手段。文章就环境责任保险的法制建设、责任范围、承保机构、运作模式等方面进行了研究,通过国内外在以上方面的比较分析,得出中国存在的不足,对完善中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提出了建议,这对尽快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7.
许硕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2(4):31-33
随着现代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对受害人的价值保护日益受到重视,责任保险已经越来越普遍,人们对责任保险的依赖程度也逐渐提高。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不再以被保险人实际向受害人给付赔偿金为条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受害人对责任保险人的直接请求给付保险赔偿金的制度,该权利即为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 相似文献
8.
中国现行立法对于钻井平台油污损害问题的规定尚不完善,缺少关于强制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具体规定,赔偿范围不明确,而现有的保险条款在承保范围、被保险人指引、承保金额方面亦存在不足,配套措施的缺乏也制约了该险种的进一步发展。为解决钻井平台油污损害保险现存问题,应从现有条款着手,完善立法和增加配套措施,进一步明确并拓宽承保范围,增加被保险人范围的指引性规定,提高其赔偿限额,使其补偿功能得到更充分的发挥。 相似文献
9.
10.
航空承运人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之检讨与反思——纪念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实施10周年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张超汉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5(5):114-121
航空承运人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在国际航空运输责任立法的新时期具有先进性和前瞻性,对保护航空运输事故受害人权益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自2003年生效实施10年来,公约规定的责任保险的范围、投保的主体以及保险额的界定等问题在理解和运用上存在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对实践构成极大羁绊,具有“软法”性质,实则是一个空虚的法律构架,容易造成“统一”的公约出现“非统一”的怪状。2013年正值公约实施10周年之际,有必要对该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检讨,以实现公约适用的统一价值和落实公约义务。鉴此,在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法》时,建议补充责任保险的内容,明确保险的范围、最低保险要求和违反保险要求时的制裁措施。 相似文献
11.
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及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飞 《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2)
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具有不同的法律含义 ,正确认识两者的区别有重要意义。根据我国法律和相关法学理论 ,对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 ,在性质、构成条件、归责原则、法律程序等方面的区别进行了探讨和分析 ;对健全我国产品责任法规和产品责任管理体系 ,切实实行严格的责任制 ,推广产品责任保险制度等问题提出了观点和建议 相似文献
12.
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无人驾驶汽车时代正悄然而至。无人驾驶汽车的应用在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可能引发安全隐患。近年来,各国不仅加紧推动和扶持相关技术发展,也在加快出台无人驾驶汽车法律法规。相比较而言,中国针对无人驾驶汽车虽然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但是在相关法律法规方面仍然处于空白状态。而无人驾驶汽车引发的诸多问题,对中国现有法律框架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已经提出挑战,亟须更新相关法律规定。在兼顾促进行业发展、推动技术进步和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的原则之下,应当制定针对无人驾驶汽车道路交通管理的相关规则,建立无人驾驶汽车专门服务机构,明确无人驾驶汽车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责任归属以及执法主体,可以在交通管理机构内部建立专门的技术评定机构,提供无人驾驶汽车道路交通事故的技术评定;在保险制度方面,应更新现有的强制责任保险,扩大受益主体,调整赔偿比例,提升赔偿金额,可推行车内人员伤害保险制度,创设设计者责任险新险种,从而有利于更加及时高效地对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 相似文献
13.
林芳惠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9(6):101-106
环境责任保险自产生以来就以其独特的优势从环境损害风险社会分担机制中脱颖而出。作为侵权责任社会化的有效途径之一,拥有坚实法理基础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传统民事侵权法理论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促使其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不完全赔偿原则等方面积极做出调整,藉以应对日益严重的环境侵权问题。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环境侵权实行经济与法律的综合控制,弥补了现有法律制度在环境权益保障方面的不足,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相似文献
14.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从国外一些比较成功的经验来看,要想保证食品召回制度真正在实践中发挥作用,除了继续完善相应的法规和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以外,还需要很多配套措施的跟进。加强对我国食品召回责任保险制度的认识非常重要。对我国实行食品召回责任保险的必要性的认识、食品召回责任保险的内涵、以及对食品召回责任保险与食品召回制度和与食品召回制度相关的配套制度的关系的认识是本文主要探讨的内容。 相似文献
15.
ZHENG Wen-jiao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
第三人在海上责任保险中的直接请求权的权利属性,一直是海商法学界争论的重大理论问题,它直接影响着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因此,应当根据自愿海上责任保险与强制海上责任保险的特点,将自愿海上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界定为法定转移的权利,而将强制海上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界定为法定独立的权利。 相似文献
16.
责任保险在性质上为第三人保险,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是责任保险得以成立和存在的基础。如何加强对责任保险第三人的保护,已成为当今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的重要课题。在我国的《保险法》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分为强制责任保险中的直接请求权和任意责任保险中的直接请求权两种类型,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被保险人怠于请求"这一条件有必要存在。由于法律条文的高度概括性,具体操作性较弱,应针对此种情况提出完善的措施。 相似文献
17.
郭中宇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6):574-576
雇佣人的侵权责任是以雇佣关系为前提的一种侵权责任。中国现行《民法通则》未对其做出明文规定,相关的法律规范由于主体和行为的特定性和局限性也难以适用于实际生活中的许多案件类型。从雇佣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立法建议,希冀对中国雇主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8.
方印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0(2):116-118
规定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建立与完善相应的审查机制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生态化的重要内容。逐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采取以强制环境责任险为主、自愿环境责任险为辅的原则,积极推进生态破坏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设,应是我国民事责任保险制度生态化的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19.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陷入了“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局面,市场需求不足是其重要表现之一.购买动力不足、购买能力有限、国家政策导向不明晰是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增加环境责任保险市场需求,关键是要加大环境规制力度,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加保险产品市场供给,制定合理的保险费率,完善关于强制投保的法律法规,从而推进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完善环境侵权损害救济社会化机制. 相似文献
20.
我国关于家政服务机构在经营模式、市场准入条件、法律性质及其法律责任方面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了家政服务关系中的很多法律关系不明确,家政服务人员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依照法理和相关法律规定中介制家政服务机构应属于居间人,会员制的家政服务机构从事居间行为属于居间人,从事派遣行为属于用人单位.居间人承担合同法规定的的居间人责任,用人单位承担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家政服务员应赋予劳动者应有的法律地位,并通过完善监督、保险、诉讼等法律救济路径保障其权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