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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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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和检验表明,基层人民法院具备适用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能力,能够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果.本文探讨了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一些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2.
2003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借鉴了辩诉交易的一些作法,大大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了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力度,这标志着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新发展。但是该文件也未从根本上消除简易程序形式比较单一的现状,仍旧有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基于此,有必要对《刑事诉讼法》做进一步修改,以促进简易程序的进一步实施。  相似文献   

3.
我国简易程序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提高了办案效率,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但由于设置简易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尚属首次,存在一定的缺陷:被告人无权决定简易程序的启动,完全由法院或检察机关决定;简易程序为控审不分留下隐患,并且容易导致法官先人为主,对案件形成预断;被告人审判过程中律师帮助权得不到保证;适用范围不当;简易程序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完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建议:放宽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增加简易程序的适用形式,进一步实行和完善“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赋于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对被告人可判处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可进行书面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必须有辩护律师的参与;加强对简易程序的法律监督。  相似文献   

4.
2003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借鉴了辩诉交易的一些作法.大大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了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力度,这标志着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新发展。但是该文件也未从根本上消除简易程序形式比较单一的现状,仍旧有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基于此,有必要对《刑事诉讼法》做进一步修改,以促进简易程序的进一步实施。  相似文献   

5.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的规定解决了原先根据旧法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所造成的诉讼结构不完整和庭审中的监督无法实现的弊端。如何保证实现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效率与公平价值的平衡,在克服原有诉讼程序缺陷的基础之上,实现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繁简分流与效率的价值目标是检察机关要面临的问题。笔者认为,合理配置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出庭检察人员的具体职能是保证这一立法目的能够实现的重要保障。由于刑事简易程序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所以出庭公诉人员的主要职责在于法律监督,而在法律适用和量刑环节,则是诉讼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并重。同时,针对刑事简易程序设置相对固定和相对专业化、经验化的办案机构是实现刑事简易程序立法目的的良好举措。  相似文献   

6.
新行政诉讼法将所有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都列为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是存在问题的。鉴于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本身以及此类行政诉讼案件具有复杂性,并不是所有的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案件都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不能采取一概由法官独任审理的简易程序,对大部分此类案件应组成合议庭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以确保此类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  相似文献   

7.
现行刑事诉讼法在诉讼程序上增设了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具有审理程序简便;公诉人可以不出庭支持公诉;审理期限较短;可以变更程序;独任庭审理;审理的案件情节较轻,案情简明;适用特定的法院这些区别于普通程序的特声、。它对于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大的意义。它将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相似文献   

8.
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简易程序给公诉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通过一年多的实施,简易程序公诉模式发生了较大变化,控辩审三方的庭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公诉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办案仍存在诸多困惑,需要进一步改变公诉模式。确立相对集中办案机制、具体设置开庭阶段简易程序、让律师参与辩诉交易、认真对待被告人的翻供,既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又兼顾到司法公正、公平,实现依法治国。  相似文献   

9.
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针对被告人或服刑人员适用监禁刑的一个例外的特殊制度,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里就有所涉及,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对该制度进行了修改,增加到四个条文,虽然只是增加了一个条文,但对于该制度的发展有着很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和司法实践意义,促使该制度在丰满刑事诉讼法内容的同时也能够有效推动人权保障的进程,这也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这个制度的设计还存在一些不足,程序上设置仍有缺陷,仍需进一步地完善。  相似文献   

10.
简易程序的适用是为了减轻司法实践的负担,商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参照民事案件的简易程序进行,本文从适用简易程序的客观标准和确定简易程序的范围规则做以论述。  相似文献   

11.
刑法修正案立法权违宪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比较单行刑法而言,刑法修正案是一种比较好的立法模式。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刑法修正案的立法主体,其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刑法典进行修改甚至制定新的罪名,却有违宪之嫌。作为一种补充立法模式,刑法修正案如果是对刑法典中某一条文或某一部分进行修改或补充,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颁布。但如果是增加新条文、新罪名,则应由全国人大制定和颁布相关法律。  相似文献   

12.
刑事和解具有传统的刑事制裁方式所不具有的优点,是有效解决刑事案件,化解社会矛盾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方式之一。经过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和讨论,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的第二次修正案,在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二章设置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使公诉案件的当事人和解程序终于有法可依了。在公安司法机关理解和贯彻执行该特别程序的规定时,应当特别注意依法进行和解。其中要审慎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是真正真诚悔过,当事人是否是真正自愿和解进行考察,坚决杜绝"花钱买刑"等与刑事和解相关的腐败现象的发生。  相似文献   

13.
我国人大制度已经运行了60年。理性地看,人大制度和人大运行,特别是宪法实施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归根结底,在于对人大制度的根本性质、其权力位阶、其与人民、选民、执政党、政府之间的关系尚未理清。依照宪法,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但人民是最高权力主体,人大(及其代表)应当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大的运行,依据民主选举基础上的权力集中制,而不是“议行合一”,人大行使国家立法权,不能直接包办行政权力或者干预司法权力。而事实上,宪法所确认的人大权力还没有完全到位;执政党的领导权不能取代人大的决定权和监督权;为避免“自己监督自己”,应当减少人大代表中党员官员的构成比例,同时,人大立法的重心应调整到政治立法、人权与权利立法方面。  相似文献   

14.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艰苦战争环境中创生与成长,又在总结中国本土的革命政权经验、借鉴巴黎公社和苏联政权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经精心政治设计而定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总体结构、内在机理各方面都具有强烈的中国特色.当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面临一些挑战,只有应对及时、有力,才能坚持并完善这一国家根本的政治制度.  相似文献   

15.
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对于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现行的选举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从公民的民主参与、直接选举的范围、选举组织机构的运行、候选人的提名确定程序、竞选机制和投票方式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从而更好地选出具有人民性和广泛性的人大代表,更好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相似文献   

16.
刑事非羁押措施主要是为保障刑事诉讼中的人身自由而设置的,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是其中重要的一种。我国的取保候审在立法和实践中体现出对人身自由保障的欠缺,与国际人权公约的精神存在一定的距离。有必要以国际人权法中对人身自由保障的规定来反思我国的取保候审,建立起以法院为审查主体的羁押审查制度和权利化的保释制度。  相似文献   

17.
2012年全国人大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专设“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一章,并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目前,我国的强制医疗检察监督制度还存在着诸如管辖不明确、监督模式不明确等诸多缺陷;强制医疗制度中也存在着强制医疗执行机构及费用分担不明确、医疗行为规范不明确、解除强制医疗的条件不具体等缺陷。依据我国实际情况,借鉴他国成功做法,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对我国强制医疗制度及强制医疗检察监督制度予以完善:明确强制医疗机构,合理设计费用负担:完善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监督配套机制;完善强制医疗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18.
为贯彻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基本理念,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建立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该机制进行了初步的程序设计。但是,从《刑事诉讼法》修改前捕后羁押监督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与相关制度的联系、区别来看,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功能定位和程序完善还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  相似文献   

19.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制度,内容简单且不够全面。《继承法》应以我国《民法典》的制订为历史契机进行修订和补充,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增加法定继承顺序,强化配偶继承权的法律保护,完善代位继承制度等,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并为《民法典》的制订打好基础。  相似文献   

20.
德国破产罪行规定最早产生于16世纪中期。17世纪和18世纪判例中体现的欺诈破产与简单破产的不同,最终在1794年《普鲁士国家的普通邦法》中得到确认。1851年的《普鲁士刑法典》第一次在刑法典中规定了破产罪行,从而在历史上占有重要地位。1877年德国《破产法》中破产罪行规定,直接把1871年《帝国刑法典》中相应内容移换到其中。1976年第一次经济犯罪对策法改革之后,又将破产罪行规定在刑法典中。此后破产罪行一直规定在刑法典中。1999年《破产法施行法》对破产罪行的修改,奠定了现行破产刑法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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