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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93 毫秒
1.
《燃油公约》自2009年在我国生效后,对如何理解和适用公约以及确定燃油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额等问题国内存在很多分歧。应从燃油污染损害的角度,以燃油公约为基础,结合相关国际条约,对适用范围、燃油污染责任赔偿、责任限制类型及强制保险金额确定等问题进行论证和分析,厘清《燃油公约》与其他条约的关系,找出解决上述问题的途径。  相似文献   

2.
刘兴莉 《学术研究》2002,(12):87-90
海事侵权是民事侵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海商法》第273条仅对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做了专门规定,但是缺乏对一般海事侵权的规定,在有关海事侵权的立法规定上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作者在分析几种常见的海上侵权及法律适用原则和比较主要航运国家有关海事侵权法律适用的立法及相关的国际公约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现行《海商法》的立法缺陷,提出了完善我国《海商法》有关海事侵权及船舶碰撞法律适用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3.
《江西社会科学》2017,(10):191-199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排除公约的适用,但该条款未明确公约的排除方式,因而法律选择条款是否能默示排除公约适用,学界对此分歧明显。公约默示排除存在适用的可能性,但双方当事人默示排除本公约的意图必须是明确和真实的。基于此,双方当事人笼统选择缔约国法律、选择非缔约国法律或选择缔约国具体部门法的法律效果有所不同。法院或仲裁庭应通过公约第8条的解释规则,判断当事人默示排除公约意图是否明确,以期实现法律的可预见性。  相似文献   

4.
略论船舶碰撞造成油污损害的赔偿责任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介绍69CLC、92CLC有关油污损害赔偿责任条款入手,运用侵权因果关系的传统分析方法、共同侵权理论、法规目的说及因果关系的经济分析法,探讨了在船舶碰撞造成的油污损害赔偿中,作为没有漏油造成油污损害的碰撞过失一方是否要与造成油污损害的碰撞过失另一方一起对油污受害方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这一问题,并得出自己的分析结论。最后,将分析结论与公约规定进行比较,并略论了《基金公约》作用。  相似文献   

5.
论生物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物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是生物学、法学和计算机科学等领域的新生事物,随着生物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协同发展,它已经全面进入人类的生活和生产活动。然而国际上和各国对于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的法律调整还处于空白状态。对此,一种观点认为,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应被定性为遗传资源,进而可以通过《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来加以保护。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并非《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中的遗传资源,不适用该两项公约调整。基于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的生物信息学分析以及对国际法律规范的解读,可以发现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在性质上属于遗传资源,可适用《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从而终结其法律调整的空白状态。国内亦需完善相关立法,加强对遗传信息的保护。  相似文献   

6.
一、船舶碰撞与国际司法管辖权 所谓船舶碰撞,最初是指海船与海船或与内河船舶发生碰撞致使有关船舶或船上人身、财物遭受损害.当时的船舶碰撞概念并不包括因船舶间未接触而导致的损害,虽然公约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也适用于后者,即因船舶间未接触而导致的损害.后来的船舶碰撞概念包括了未发生实际接触而导致损害的"碰撞",但仍然要求碰撞发生于船舶之间.最新的有关船舶碰撞的概念,则把船舶定义为碰撞所涉及到的可航或不可航的任何船只、船艇、机器、井架或平台、大大扩大了船舶碰撞的范围.  相似文献   

7.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条允许合同当事人排除该公约的适用,因此,对于《销售公约》在何种情况下应予适用在实践当中常常存在分歧意见。排除《销售公约》的适用必须基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同意,而不能只是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当事人既可"明示"排除《销售公约》的适用,也可以"默示"排除《销售公约》的适用;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优先于《销售公约》的规定;无须作出明示的合同条款效力优先于《销售公约》的约定。  相似文献   

8.
对在刑法中增设海盗罪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海盗罪是一种严重的国际罪行,近年来其发案率已呈上升趋势,严重危害到海上公共安全和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专门规定了海盗罪,我国已加入该公约,但我国刑法中没有对海盗罪进行规定.借鉴国际刑法和域外刑法对海盗罪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增设海盗罪存在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具体增设时应在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章来入罪,规定其为一种在海上对船舶或航空器以及船舶或航空器上的人或物实施暴力、胁迫或其它扣留、掠取行为.  相似文献   

9.
重新界定了《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的适用范围,提出了该公约的延伸适用及其他可能的广义应用的新理论。论文通过详细分析该公约与其他国际法的关系,发掘了该公约在国际贸易法律体系中延伸性适用这一既往忽视的重要法律问题,揭示了该公约中延伸性适用的法律设计推动电子形式的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意义,阐释了该公约的延伸性适用与参照准用将促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及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10.
“公法禁忌”使国际竞争关系被冲突法拒之门外,有欠妥当;应基于法律关系的性质重构冲突法调整国际竞争关系的理论基础.竞争法私人执行中的国际竞争关系属于私法性质的法律关系,其法律适用应受冲突法调整.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应对国际竞争关系的法律适用加以明确规定,以完善其体系并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下我国司法实践之需要.  相似文献   

11.
《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的达成,弥补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电子订约所存在的不足。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电子商务示范法》相比较,新公约在当事人所在地的确定、电子签字、电子通信的发出和收到时间、电子错误等许多方面都有创新之处。另外,公约制定了一些条款,旨在消除现行国际文书下存在的某些妨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障碍。中国在消除了现行法律与新公约的差异后,可以考虑签署和加入该公约。  相似文献   

12.
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适用涉及国际立法与国内立法两个层面。中国法院在处理涉外著作权纠纷中应采用的法律适用原则是:在适用国内法律的同时必须确保其结果符合中国缔结或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原则。中国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并不直接适用TRIPs协议,而是适用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有关规定。但对于伯尔尼公约与世界版权公约的适用则采用不同于TRIPs协议的适用方式,其基本原则是国际条约优先适用,条件是只有国内立法与国际条约相抵触时才优先适用,而两者相符时仍适用著作权法。此外,中国著作权法与上述两公约还存在着相互反致适用关系,此乃两者的条文具体规定所致。  相似文献   

13.
黄立林 《理论界》2006,(2):165-166
文章通过对《儿童权利公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比较分析,试图说明法律文化观念与法律意识的不同会导致法律制度的重大不同,进而提出我国立法应体现对人性与世界的尊重与关怀。  相似文献   

14.
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一个险种,实践中对于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存在不同认识,主要有“担保说”、“保险说”和“担保与保险竞合说”。通过对保险与担保的本质区别进行分析,可确认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是保险而非保证担保,它与保证之间的相似之处仅仅是形似。对这一法律关系应适用《保险法》以及《合同法》、《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相似文献   

15.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了当事方自愿选择程序优先与第三方强制程序补充的双层争端解决框架,包括附件七仲裁在内的强制程序要确立其管辖权,必须以《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为属事管辖范围,以优先适用当事方自愿选择程序为前提,并以不存在法定排除、当事方声明排除两类排除强制程序的情况为限。南海仲裁案仲裁庭违反了属事管辖原则,错误地定性和认定菲律宾所提诉求构成中菲两国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并对《公约》之外由一般国际法所规范的在本质上属于南海岛礁领土主权问题、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的争端以及南沙群岛作为大陆国家远海群岛的法律地位的争端,错误地行使了管辖权。同时,仲裁庭违反了优先适用当事方自愿选择程序原则,错误解释了《公约》第281条关于协议选择争端解决办法与第283条关于就争端解决办法履行交换意见义务的条款,侵犯了中国依据协议选择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争端的权利,错误裁定了菲律宾就仲裁事项所涉争端的解决方式与中国履行了"交换意见"的义务。此外,仲裁庭违反了《公约》第297条法定排除和第298条当事方声明排除强制程序的规则,错误否定中国在南海相关海域的活动属于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行使渔业权利等主权权利的事实,错误解释了关于海域划界的争端和涉及历史性所有权争端的条款,错误地对已被中国排除适用强制程序的事项行使了管辖权。  相似文献   

16.
虽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对中国生效已经26周年了,但是我国法院适用该公约的数量偏少,而且在适用该公约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足之处。这些不足之处既有我国法院在应该适用CISG的案件中有时会错误地排除CISG适用,也有我国法院适用CISG时在实体方面和形式方面存在不少问题。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有:我国宪法关于条约适用问题的规定完全空白;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适用CISG的关系并没有理顺;我国法院严重缺乏关于CISG适用的统一解释机制;我国尚缺乏精通CISG和国际条约法知识的专业审判人员。完善中国法院适用CISG的对策势在必行,具体应该从完善我国宪法的条约适用制度、建立统一解释机制、完善适用CISG的形式和培养专业审判人员等方面着手进行。  相似文献   

17.
“世界文化遗产”作为由《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机制所确认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文化遗产,对它们的有效保护主要依赖于遗产所在国能否建立起在国家层面实施公约的法律机制。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重申报、轻保护”的倾向使已经列入《世界遗产目录》的遗产面临价值退化甚至破坏等不可持续危机,需建立和完善法律机制加以应对;二是对文化遗产标准的理解滞后于公约的要求使潜在的世界遗产面临破坏或消亡的危机,可能使我国的遗产申报不具有可持续性,应按照公约所确立的遗产遴选标准对待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并建立法律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18.
我国侵权冲突法立法已经历了一千多年的发展历程。《民法通则》、《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规定了一般涉外侵权、海上侵权责任和民用航空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仅对我国一般侵权冲突法进行了发展与变革,而且规定了产品责任、人格权侵权和知识产权侵权等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选择规则。我国侵权冲突法呈现出若干新的发展态势:侵权冲突法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涉外侵权法律适用规则日益多元化;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被全面引入侵权领域;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在涉外侵权案件中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19.
邢厚群 《社会科学》2021,(6):99-109
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立法存在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双重视域,但受主客观因素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立法长期以来主要关注国内法治视域,对国际海洋法治缺乏全面思考。国际海洋法治视域在近年来《海上交通安全法》《海警法》等系列交通安全立法的修改制定中已经得到体现,并应在未来的法律适用及完善中进一步彰显。对航行自由原则所衍生的领海无害通过权、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等内容,海上交通安全立法应主动进行诠释以实现有效治理,同时强化紧追权等沿海国权利的法理基础与可操作性。港口国管辖具有国际法掣肘少、涉外效力强等制度优势,海上交通安全立法应在原有条文基础上通过加强港口国监督、增加强制措施种类、扩展适用范围等方式,全面提升维护交通安全的效能。  相似文献   

20.
赵敏燕  董立 《理论界》2002,(2):66-67
一、船舶碰撞与国际司法管辖权所谓船舶碰撞,最初是指海船与海船或与内河船舶发生碰撞致使有关船舶或船上人身、财物遭受损害。当时的船舶碰撞概念并不包括因船舶间未接触而导致的损害,虽然公约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也适用于后者,即因船舶间未接触而导致的损害。后来的船舶碰撞概念包括了未发生实际接触而导致损害的“碰撞”,但仍然要求碰撞发生于船舶之间。最新的有关船舶碰撞的概念,则把船舶定义为碰撞所涉及到的可航或不可航的任何船只、船艇、机器、井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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