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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在实践中,一旦发生提单纠纷,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就成为争议双方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我国在立法上可以采取区域性开放式的立法,即在限定的国家和地区赋予原告较为广泛的选择管辖的权利  相似文献   

2.
在2004年Kirby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在一张提单中的喜马拉雅条款能否赋予“铁路公司”责任限制权利的问题上,沿用了第三人利益合同理论,但确立了比以往判例宽松的解释标准。而在另一张提单中的喜马拉雅条款能否约束“Kirby公司”的问题上,美国最高法院创设了“有限代理理论”,进而同样得出肯定结论。美国最高法院扩张喜马拉雅条款效力的实用主义态度,有利于鼓励海运业及多式联运业的发展,为我国立法和司法在处理类似问题上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3.
论提单管辖权条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鉴于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之不确定性,论述立法、司法审判对协议管辖的限制,着重探讨影响该类条款效力的其他诸多因素,如条款的形式与实质要求、法律适用、扣船制度和不便管辖等,并认为有必要就海事纠纷协议管辖达成国际公约。  相似文献   

4.
港口经营人能否限制赔偿责任取决于其法律地位的正确界定。文章从承运人责任限制的立法依据入手,比较分析中、韩法下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以及法院对提单背面的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条款的效力的态度,认为港口经营人应为独立合同人,其不能直接根据《海商法》享有责任限制的权利,但司法实践中应认定提单背面的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条款有效。  相似文献   

5.
论电子提单的流通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电子提单流通性的实现机制有两个,其一系基于有关电子提单的立法,通过立法直接承认电子提单在法律性质上是提单。其二则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这种协议通常约定采用让与机制间接地实现电子提单的流通性。两个机制中,第一种机制遇到了严峻挑战,因为传统提单流通性的实现与其使用的媒介———纸张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相似文献   

6.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运输的纠纷往往参照海运提单中的仲裁援引条款解决。虽然这一做法已成为商业习惯而被广泛应用,但从法理上这类援引条款的效力仍饱受质疑,适用规则不清晰。基于对海运提单流转方式和仲裁条款独立性的考量,海运提单中仲裁援引条款的效力主要来源于双重法律结构,在该结构中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通过明示的援引条款并入海运提单,成为提单持有人和承运人间的仲裁合约,对当事双方产生合同效力。我们应从海运提单中的法律性质出发,论证海运提单中仲裁援引条款的法律属性,阐明仲裁援引条款的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7.
由于各国在提单的交付是否导致货物所有权转移方面的规定不一致,因此,在涉外提单法律关系中,就需要进行法律选择,以确定提单的交付是否能导致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国际社会对于提单的交付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法律适用主要有7种立法模式.中国国际私法对于提单的性质可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时,适用当事人的营业所所在国法.提单的转让应适用提单转让时的所在地法.  相似文献   

8.
国际贸易中,常出现承运人无单放货现象,尤其是在记名提单项下,记名收货人是否仍须凭正本提单才能提货,凭单放货这一海运基本原则在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被突破,各国(地区)立法不尽相同,学界也存有争议。问题的症结在于如何理解提单的物权凭证性质。文章以提单物权凭证属性为论证中心,通过对我国相关法律的分析解读,结合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并将记名提单与海运单进行比较,得出承运人在记名提单项下仍不可无单放货。  相似文献   

9.
从一起案例入手,结合英国、美国提单立法及UNCI-TRAL《货物运输法公约草案》有关规定,分析提单有效转让的条件,尤其是承运人无单放货后提单转让的效力问题。认为在承运人无单放货后,除非某人是根据承运人交货前的合同或其他交易安排善意取得提单,否则提单转让无效,承运人对其不承担无单放货责任。  相似文献   

10.
在承运人签发指示提单的情况下,除须凭单放货外,承运人对请求提货的人所持有的提单是否负有审查背书合法性的义务,在当前中国法律中并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提单定义以及流转规则的规定,阐明承运人具有审单义务,对完善法律与指导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指示提单下的背书制度从商业惯例到国内国际立法,有着深厚的历史背景,在实务中也达成了普遍的共识.基于背书制度的基本属性与重要作用,其应当在提单所涉及的各类法律关系中作为权利义务的重要内容,包括承运人在提单法律关系下对提单背书的审查义务.  相似文献   

11.
“喜马拉雅条款”常常与涉及提单持有人的诉权、涉及第三方效力的合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以及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相关联.英国法下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约定化的“喜马拉雅条款”和《鹿特丹规则》法定化的“海运履约方”制度均有效地突破了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对我国合同相对性原则理论及《海商法》的实际承运人制度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价值,建议我国通过立法的方式确认条款的效力或者引入“海运履约方”制度予以应对.  相似文献   

12.
国际能源政治格局的形成,对我国可再生能源立法产生了深刻影响和严峻挑战,我国可再生能源立法应增加政策性条款的份量,扩大其覆盖面;引入软法,以应对国际能源格局的多变与不确定性;增加促进性条款,鼓励能源技术革新,为能源外交提供法律基础;在立法理念、立法模式上则尽可能保持与世界先进立法趋同。  相似文献   

13.
追溯海运提单功能演变的历史脉络,考察中国法语境下"物权凭证"概念的理论要义,揭示铁路运单物权化的意涵与目标便是赋予铁路运单拟制交付的功能.物权法定原则不适用于物权公示事项,铁路运单拟制交付的功能可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加以实现.目前铁路提单商业实践尚不成熟,商业习惯尚未形成.故制定法介入的动因不足,立法应持谨慎保守态度.当前宜通过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等形式,鼓励各级法院在有关铁路提单商业实践的案件中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给予商事主体充分探索的空间,待商事实践发展到一定程度,商业惯例逐渐形成时再考虑立法方能水到渠成,达到科学与稳妥的效果.  相似文献   

14.
提单诈骗及其刑法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提单在便利国际贸易的同时,也可以成为诈骗的工具。伪造、变造提单,使用失效的提单,冒充提单收货人提货,无提单骗取货物等行为都是利用提单所为。据此,在刑法中应增设提单诈骗罪对这些行为进行处罚。对利用提单实施诈骗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提单诈骗罪:伪造、变造提单并使用的;使用失效的提单的;冒充提单收货人提货的;无提单骗取货物的。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正常运行。  相似文献   

15.
文章重点对流传最广的提单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观点进行了评析,提出提单的物权性是提单的主要特征之一,正是由于提单具有物权效力,使提单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独特的角色.在分析提单物权性的基础上,试图得出提单代表的物权是指提单持有人对提单项下货物的占有权的结论.  相似文献   

16.
通过对我国霸王条款存在现状的叙述与存在问题的归纳以及域外立法对霸王条款法律规制的考察,可以发现:霸王条款之所以在我国盛行,除了有在一般市场经济国家产生的共性原因外,其深层原因是我国存在行政性垄断、消费者维权渠道不畅、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等。因此,规制霸王条款的根本出路在于打破垄断,完善反垄断的相关立法,同时还必须通过加快修改和完善消费者保护立法,以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  相似文献   

17.
《中医药法》作为一部行业发展促进法,为我国中医药行业未来的发展奠定了法制基础。在介绍了我国中医药立法历程以及特定社会背景的基础上,分析《中医药法》的立法定位及其原则,并简要解读该法中所涉及的立法名称、中医诊所备案制、中医医师资格考核制、临方炮制中药饮片备案制、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制等条款的主要立法创新内容及其内涵。  相似文献   

18.
中欧班列是连接“一带一路”沿线区域的血脉和经络。班列提单改革不但可以引领欧亚陆路贸易规则的发展,亦有望推动“一带一路”由“政治驱动”向“规则驱动”之重大转变。经过多年改革探索,从单证条款、三方融资协议,到单证流程、全程控货,一套成熟的班列提单模式已形成。然,亚欧两大“铁路运输公约”和国内立法的提单规则急需从国际、国内两个维度寻求突破,为中欧班列高效运行提供法律支撑,助力亚欧铁路运输规则的创新发展。  相似文献   

19.
澳大利亚消费者合同不公平条款的立法,规定了不公平条款的主要认定条件,列举了消费者合同条款可能被认定为不公平的典型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判定消费者合同条款是否不公平需要从合同的整体性进行考量,并且考察合同条款的透明度及与条款不公平性相关的其他要素。澳大利亚立法对于不公平合同条款的考察重点在于内容的实质性公平,而行为经济学对不公平条款的具体认定标准提出了新的观点。考虑到我国保护消费者与发展经济的需求,建议对格式条款进入消费者合同设置程序性与实质性双重门槛,参考澳大利亚的做法,列举不公平条款的具体情形并予以立法调整。  相似文献   

20.
我国土地征收的立法规制主要体现在《宪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对土地征收法定要件有相应的规定;我国土地征收立法在立法模式和征收要件的规定上存在缺陷,尚需反思;我国土地征收立法之重构既应采集中型立法模式,又必须完善土地征收的法定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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