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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鹿特丹规则>问世以其显著的创新机制引起相关行业的密切关注,公约中包含的一大变革,就是提出了以运输单证覆盖提单的概念.这对于理解运输单证与提单的关系,对于传统提单的地位都将产生重要影响,并且会带来理论与实践的困惑.我国关于运输单证的法律规定尚欠缺,提单的法律规定也存在缺陷,而提单的地位还不应被取代.作为应对措施,我国可以借鉴<鹿特丹规则>的相关规则,在修改<海商法>时,考虑提单与运输单证规则的衔接,为航运业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相似文献
2.
余筱兰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3(4)
《鹿特丹规则》的立法宗旨在于实现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统一。它对海上货物运输中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了重新分配,尤其是其中的门到门运输,加重了承运人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的再分配,对海上保险法律制度必然会造成一定的影响。文章从《鹿特丹规则》门到门运输的基本内涵的研究出发,探讨了门到门运输下承运人义务的变化,分析了该规则的主要影响尤其是对海上保险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海上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 相似文献
3.
黄彦东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Z1)
由于海上货运合同与国际贸易的密切关联性,必然存在海运实践中多方主体的利益冲突和平衡问题,托运人作为其中重要的利益方,是海上货运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一环。而我国《海商法》关于托运人的规定历来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为适应海运实践的发展趋势,实有必要在现行立法的基础上明确缔约托运人和发货人的涵义和识别标准,明晰权责,构建理性而可操作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4.
王秋雯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48-54
如何正确识别承运人、判定适格被告,是困扰我国乃至国际海商法理论与实践已久的问题。《鹿特丹规则》采用“运输单证标准”、“凭身份推定责任”的立法模式,力图建构出彻底解决承运人识别困境的制度,并在我国引起了是否要将该制度引入《海商法》的讨论。但是实际上,《鹿特丹规则》承运人识别制度不但在解释论上存在矛盾化的双重标准,可能在实际适用中造成混乱,其立法模式与内容也在立法时备受质疑,并且与国际社会主流构成要件主义立法例相差甚远而难以形成国际共识。更重要的是,若将这一制度引入我国,不但会因其与我国本土海商法治资源差异甚大而产生水土不服,亦无益于我国国家航运利益与贸易利益保护。 相似文献
5.
李璐玲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
相较于既存的三大海运公约,作为最新国际海运立法成果的《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体制做了较大变革.无论是责任期间的扩展与限制,还是归责原则的加重与缓和,都体现了立法者在承运人责任确定问题方面不断权衡、反复平衡的态度.应当看到,权衡之间有得有失,合理改进之处为数不少,但不妥争议之处亦不在少数. 相似文献
6.
余妙宏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7(4):4-8
托运人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重要的一方当事人,《海牙规则》为托运人设置了诸多权利义务,但没有给托运人下过定义;《汉堡规则》设置了两类托运人,即缔约托运人和发货托运人,将发货人纳入托运人概念之中;而UNCITRAL运输法公约(草案)将发货人从托运人概念中排除出去,并单独设置了“单证托运人”,演变为缔约托运人与单证托运人二元结构。发货托运人与单证托运人有着重要区别。运输法草案的这一规定将给中国外贸出口带来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7.
祁欢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5(6):56-62
无论是现有国际公约,还是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一般都认为凭正本提单交货是承运人执行运输合同的一种强制性义务。但是,由于船速提高等方面的原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一直是困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主要问题之一。《鹿特丹规则》试图设计一套合理的制度使无单放货合法化,但其无单放货的规定与当前航运实践中的习惯做法是根本不同的,也会对中国《海商法》的修订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8.
梁胜 《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90-94
批量合同是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发展产生的一种新类型合同,其概念被《鹿特丹规则》采纳并成为新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标准,诞生于贸易全球化趋势之下,具有特殊内涵和作用。批量合同与我国《海商法》及《合同法》对于传统合同法理论中的相关原则和性质理解有一定差异,为了破除这种法律背景差异和适用中的冲突,对于批量合同应当在《鹿特丹规则》制度下进行解读,为我国引入批量合同概念以及适应国际立法趋势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9.
无船承运人包括本身并不拥有船舶但租船从事海上运输的人。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对托运人负有赔偿责任,但他们所负赔偿责任的基础不同,是基于违约或侵权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而产生,无船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对损失的产生没有主观上的共同故意或共同利益。无船承运人能够享受单位责任限制但不能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将无船承运人责任保险与提单登记、保证金一同作为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备件,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来促使无船承运人积极参与投保此险种,以从根本上提高无船承运人的偿付能力。 相似文献
10.
中国法律没有对港口经营人的地位予以明确,对港口经营人的责任更是没有规定.立法上的空白使得实践中的做法差异很大,导致了司法上的不统一,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在集装箱运输和港口作业快速发展的今天,制定有关港口经营人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不可逆转的趋势.通过分析《鹿特丹规则》中有关履约方、海运履约方的制度,结合中国对港口经营人的立法现状,探讨《鹿特丹规则》对中国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确定的影响,为将来解决港口经营人责任问题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1.
当承运人不能将一个是承运人要负责的和一个是承运人可免责的两种原因所造成的同一损失分开时,承运人赔偿责任承担原则依次经历了"瓦里斯库拉原则"、"平均分摊损失原则"的实施过程. 2009年9月由联合国成员国签署的<鹿特丹规则>确立了不同的赔偿责任分担规则--过失责任原则.<鹿特丹规则>对船舶不适航、承运人未履行管货义务与免责事项混合致货损时赔偿责任分担作了更为合理规定,这对于法官获得更为充分的自由裁量权,船货双方积极举证产生了更为有效的法律效果,同时,对于我国海商法的修订具有积极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12.
李伯轩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3(4)
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了<鹿特丹规则>.该规则较之以往的<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在承运人的义务与责任方面有所不同,这些不同反映出<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的影响并进而揭示出新规则对承托双方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13.
马迅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
为了防止具有垄断地位的承运人损害货主利益,长期以来在海上货物运输法领域形成了以《海牙规则》为代表的强行法体制,通过立法和司法干预排除当事人的合同自由。但在当今许多学者对这一强制性体制提出了质疑。《鹿特丹规则》第80条,对批量合同回归合同自由原则,允许当事人在批量合同中背离公约中的强制性规定。但同时这一回归也附有严格的条件。考虑到国际海运市场的状况和中国的实际情况,中国在修改《海商法》时应采纳《鹿特丹规则》第80条的规定,但同时应注意对批量合同的定义加以限定,并采取一些公法上的措施加强监督,防止承运人利用合同自由原则损害小托运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4.
胡玉霞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4):57-61
新《公司法》加强了对股东诉权的保护,确立了完整的股东诉讼制度。对股东诉权的保护蕴涵着法治、公正、平等、和谐、公益五大价值理念,并具有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化、股东诉权保障的适度化与公司维权主体的多元化三大现实价值。 相似文献
15.
罗艺源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97-106
公司经营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法人独立性欠缺、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等问题致公司破产,董监高对其实施的导致企业破产的行为应负个人责任。《企业破产法》第125条虽对此作出了规定,但未厘清对公司高管的具体问责路径,存在诉权行使主体范围不明、财产保全措施缺位等问题,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因此,从诉权架构的视角,对董监高导致企业破产的个人责任的追究机制进一步细化,将对董监高个人责任的追究作为管理人的职责加以明确,同时赋予债权人会议和个别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提起诉讼的权利,并与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相衔接,以确保破产法框架下追究董监高个人责任的秩序与实效。 相似文献
16.
郭名宏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2):43-45,48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基于法治变迁及对民事责任体系认识的深化,理论上,对于审判权与行政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界限已十分明确,因此,传统收缴制度在现实法律体系中必须进行重构。重构人民法院收缴制度,可以考虑从私权保障、公权规制等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17.
关于违约金的性质有不同观点,文章认为违约金应为惩罚性,是当事人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和损害赔偿的一种惩罚性违约责任形式,并通过其法律特征的分析来进一步论证之。最后,在立法上进行了违约金制度的重构。 相似文献
18.
19.
论诉权对审判权的制衡功能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福华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4)
诉权有保护、对抗和制衡三个功能。审判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于前二者重视有加,而对于诉权对审判权的制衡功能则鲜有关注,本文旨在通过阐释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关系,揭示民事诉讼中诉权与审判权的动态平衡。本文分析了相应的制衡规则对于改革民事审判方式的理论意义,并对实现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诉权对审判权的制衡提出了设想和建议。 相似文献
20.
论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缺陷及其重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存在一些缺陷,表现在立法层级、拆迁目的、法规内容、权利救济四个方面.重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需要从改变立法观念,提高立法层级,完善立法内容,明确救济途径等方面进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