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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肖灵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0):77-80
过失危险犯做为对传统刑法理论的突破,在现代社会是有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的。许多国家都把过失危险行为适度犯罪化.我国只有三个立法例的现状表明对过失危险犯理论研究不足,重视不够,我国关于过失危险犯的立法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相似文献
2.
吴富丽 《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8(2):44-47
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是现代刑法的发展趋势之一。我国现行刑法虽规定有过失危险犯,但失之过简。国外过失危险犯立法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明确性值得我国在立法中学习和借鉴。 相似文献
3.
过失危险犯比较研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马松建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4)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现代科技成果的广泛运用 ,不仅致险源在激增 ,而且过失犯罪的危险性也大大增加了。为了防卫社会 ,虽然当代各国在立法中均把那些过失地将他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置于严重的危险状态的行为予以犯罪化 ,但在理论上认识并不一致 ,而且我国关于过失危险犯的刑事立法也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 ,需要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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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唐士梅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5(6):90-95
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对环境犯罪,均要求以造成严重实害结果为构成要件,而对危险结果则不作规定,不利于保护我们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生态环境。针对该立法现状,提出在修改刑法或制定特别刑法时增设环境犯罪危险犯,并以处罚环境犯罪具体危险犯为主,处罚环境犯罪抽象危险犯为辅,同时对增设环境犯罪危险犯的立法技术提出了一些建议,旨在加强刑法对环境的保护。 相似文献
6.
对海洋生态犯罪这种新型的环境犯罪,中国现行刑事法律表现出惩治滞后、应对不力的特点,对其治理应突破传统理论的桎梏。海洋生态犯罪严重的法益侵害性和刑罚预防功能为设置过失危险犯提供了理论依据。过失危险犯宜设置在污染型海洋生态犯罪之中,危险状态设置为具体危险犯符合过失危险行为入罪的本质特征。在坚持罪刑平衡的原则下,过失危险犯的刑罚不宜过重,可以适用自由刑、普遍适用罚金刑并提高罚金数额、增加资格刑和考虑非刑罚措施的适用。 相似文献
7.
司雪侠 《榆林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1(1):63-65
"过失"在罪过观中地位突出,对"过失"的研究和立法源远流长。现代罪过观中的过失理论主要采用的是西方大陆法系国家的理论,在这个理论中,"过失"概念经历了三个阶段,但各国据其实际国情在立法上采纳了适应本国国情的理论。当代社会过失理论经历着猛烈的冲击,从而促使对过失犯的刑罚向两极化发展。在充分遏制过失犯罪上升趋势的前提下,应走向过失行为无罪化,但目前应采用一定的立法缓冲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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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理论上认识的不统一,未能给惩治交通过失犯罪的刑法立法提供充分的指导,进而会导致不完善的刑事立法无法对日益增多的交通事故犯罪起到警醒和预防作用.文章通过对境外相关法律的比较研究,从社会危险性理论、风险社会理论和严而不厉刑事政策的角度,分析我国应引入过失危险犯理论的可行性.认为我国应依据过失危险犯理论,对刑法总则过失犯罪条款和分则交通肇事罪相关条款作相应修改,同时指出应丰富过失危险犯理论指导下的交通过失犯罪立法层次,以适应日益复杂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10.
戴林久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2(2):52-54
危险犯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停止其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危险犯的犯罪形态,其时间条件是“在犯罪过程中”。对于“犯罪过程”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对于危险犯而言,其中止形态分为三种类型,即: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完成实行行为、法定危险状态尚未发生阶段的犯罪中止。不同类型的危险犯犯罪中止的时空范围不同,即时间性条件不同,应区别对待。必须区分两个界限:即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界限,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的界限,从而准确地把握危险犯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条件,正确地定罪量刑,充分发挥刑罚预防犯罪的社会作用。 相似文献
11.
李林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2):153-158
风险社会背景下,我国社会生活中出现了新的危害行为。与我国传统危险犯造成现实的、客观的危险不同,新危害行为仅造成潜在的危险,潜在的危险一旦转化为现实则将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对此,我国现有危险犯立法无法应对。为加强社会控制、降低诉讼成本,我国立法应设立新的危险犯类型,只要实施特定的危害行为就既遂,尽管犯罪既遂时,危害行为仅造成侵害的潜在危险。新危险犯是独立的危险犯类型。 相似文献
12.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合理性及其立法改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应当入罪的探讨,针对的并不是应否弥补我国法律制裁体系的疏漏,其焦点在于是否应当将原本属于行政处罚范围的若干行政违法行为纳入刑事制裁的范围。受当前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行政制裁明显乏力,因此将若干情形的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必须要注意对入罪的范围和程度加以限制;同时,更要认识到,就对危险驾驶等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的防治而言,关键在于形成多种社会治理手段的整体合力。对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设计应从罪状与法定刑两个方面同时加以改进:一方面,应在罪状中适当增加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方式,并对各种行为方式均设置"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等限制性规定;另一方面,应在法定刑中增加"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和"单处罚金"的刑罚配置。 相似文献
13.
刘焱 《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15-18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都逐渐认识到危险驾驶罪立法设置的必要性和适用的复杂性。对于犯罪的认定,需要从犯罪既遂形态类型、犯罪责任的要素、犯罪停止形态、罪数等角度进行深入分析,从而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的指导下准确认定本罪。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根据贪污贿赂的主体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罪名与刑罚,如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行贿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这种立法模式直接导致了对于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在刑法保护上的不平等现象。无论是国有公司、企业,还是其他所有制公司、企业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公司、企业财物,收受他人贿赂的,都统一定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将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主体限制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内。同时,应当在现行刑法规定的基础上,适度降低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的刑罚。 相似文献
15.
黄夕虎 《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75-79
犯罪构成要件有四,本文着重探讨了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对于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类危害行为以及犯罪地点、犯罪工具等都要做实质解释。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表现为明知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危险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险结果发生。本罪的既遂形态是抽象危险犯,不是行为犯、实害犯、具体危险犯。在认定抽象危险状态时应坚持一般人标准。 相似文献
16.
孙君 《南京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18-23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有效实现了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和预防犯罪机能的功效。但是,对于该罪的量刑,立法及司法均缺乏足够重视,各地法院在量刑中的问题逐渐浮现。以江苏省法院网公布的三百份裁判文书为蓝本研究发现,该罪在量刑中存在诸如对缓刑、免刑乃至出罪的过度谨慎、对量刑情节考量的过于片面、各地法院量刑标准差异过大等现象,反映该罪量刑的不规范、不均衡。此种量刑现状引发的社会效应也是双重性的,一方面建立了醉酒驾驶行为刑法制约和诱导机制,同时又带来诸多弊端,呈现出优势与困境并存的局面。从罪状设计缺少限制性、法定刑配置不具有阶梯型、统一量刑标准缺失等多个角度解构其成因,并力图围绕着各种量刑困惑和社会成因,从血液酒精浓度标准的法律完善、醉驾行为社会风险的分级处理、从轻处罚情节标准的严格设定三个方面,思考解决该罪量刑问题的方案,可期待促使该罪的量刑步入法制的正轨,真正震慑酒驾行为。 相似文献
17.
伊春空难机长被提起公诉一案引发人们对重大飞行事故罪的关注和研究.中国刑法规定的重大飞行事故罪立法本身存在诸多问题:罪名设定不妥帖,无法清晰表明本罪只适用于空勤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导致的责任事故;罪状表述不严密,"发生重大飞行事故"与"造成严重后果"的关系不明确,且缺乏对"重大飞行事故"的解释;罪行适用范围有限,仅限于飞机发生的重大飞行事故,而排除了其他航空器飞行事故的适用,以及法定刑规定混淆的问题.建议将罪名修改为"重大飞行责任事故罪",严密罪状表述,以"航空器"替代"飞机",扩大本罪适用范围,并修改法定刑规定以完善重大飞行事故罪,促进航空安全发展. 相似文献
18.
刘杰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3(4):57-60
《刑法修正案 (三 )》为惩治恐怖活动犯罪 ,修改、增加了一些犯罪罪名。这对惩治恐怖活动犯罪行为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修改、新增犯罪的罪名如何表述 ,尽管有司法解释 ,但是仍然值得研究、探讨。 相似文献
19.
李祥金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4(2)
通过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对金融票据犯罪进行规制非常重要,在立法上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即以金融票据法律法规为刑事立法基础的原则、对金融票据犯罪刑法处罚的谦抑性原则、自由刑和财产刑并重的原则和单位犯罪的双罚制原则.在这方面,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尚存不足和缺陷,给司法操作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