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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契约责任制度作为一种新的合同责任制度,我国合同法对此作了简要规定。然而,对于此项制度的理论基础、发展脉络、性质的界定以及具体的构成内容,学术界研究较少。本文试图在构建新的合同责任制度体系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的后契约责任制度作一番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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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 ,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 ,建立在古典契约理论基础之上的契约相对性原则受到了挑战。契约关系效力的扩张 ,成为个人本位的法律思想向社会本位的法律思想转变的必然要求。德国法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制度是这一转变的一种具体体现 ,而我国合同法并未采纳这一制度 ,不能不说是一个立法漏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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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是合同生效前缔约双方当事人基于诚信原则所负的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是一种法定义务。在合同生效之前,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变更、撤销的,均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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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董事与董事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公司法的发展,董事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地位日益突出,相应地其责任亦逐渐加重,故有必要对董事与董事责任的若干问题进行研讨。针对董事责任,我国公司法注重对其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规定,而对董事的民事责任则规定的过于笼统。董事责任确立的前提之一是明确董事与公司间的法律关系,在我国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应属委任合同关系;董事责任确立的另一前提是要明确董事义务。董事义务是董事责任产生的基础,而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的并列与统一则是法律对董事义务的基本要求。董事责任就其形式而言,包括对公司的责任和对第三人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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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身体或寿命为标的,被保险人面临潜在的被谋害的人身安全危险.为防范道德风险,减少危险机率,文章分析了投保人、受益人签约时对被保险人拥有保险利益的必要,认为保险人在缔约时应负有法定的注意义务,审查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是否拥有保险利益,主张在我国保险法中进行明确规定;并通过分析保险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认为保险人承担侵权责任是合理和应当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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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正式确立了补充责任制度,这对侵权责任法律体系的构建有重大意义。补充责任的确立弥补了侵权责任承担的一项制度空白,完善了目前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但由于规定还不够细化,在复杂的司法实践中运用起来,面临着诸多的难题。因此,有必要就侵权补充责任的含义、性质、适用范围等进行归纳,并分析相关制度,以便补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和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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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双方当事人在订约过程中因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并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指导下的先合同义务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虽然缔约过失责任不是合同责任,但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与合同尚有一定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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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机构在美国次贷危机和金融危机中的糟糕表现使其受到诟病。立法上信用评级机构责任的缺失造成对评级机构追责的困难,同时被评级对象及第三人损害缺乏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定位对专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设定信用评级机构专家责任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信用评级机构专家义务是其专家责任的法律基础,设定信用评级专家责任,需要明确其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的形式和范围以及责任的限制和抗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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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一菲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7(3):118-120,123
作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第三人利益合同现已得到世界各国普遍的承认,其核心在于对第三人权利的认定.但我国<合同法>第64条对此问题的规定却相当模糊.不仅第三人能否取得合同上的权利未能明确,而且条文设计也过于简略,这不符合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趋势.因此对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受益第三人的权利进行深入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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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原因违约及其责任承担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违约行为有的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造成的,有的则是由于合同当事人之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而后一种情况又使违约责任复杂起来.本文旨在通过对导致违约行为发生的"第三人"概念的界定、合同相对性理论的探讨及侵害债权等问题的研究,从法理上区分第三人原因违约的情况及其责任的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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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之诉是英国契约法领域内出现时间相对较晚的令状形式,但其产生后发展速度较快,逐步成为主导性的契约令状。不同法院组织之间就管辖权问题展开的争夺是促使该令状不断发展的强劲动力。突出的优点使其获得了凌驾于其他令状之上的优势地位。该令状的出现,在英国契约法的整个发展进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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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自由达致责任——关于契约自由的内在规定性理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学致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1)
契约自由的内在规定性是从个人本位的理论视角出发,以契约自由系契约法之最高理念为前提预设。沿着契约形成的逻辑顺序,其内在理路表现为契约关系约束下双方当事人如何由个体自由演进至整体自由、由绝对不受强制达致自觉承担责任,其三大本质体现为"缔约不受强制"、"约定应当遵守"和"违约应负责任",以此构建契约法制度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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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致害租赁物时,在合同关系内,若租赁合同仍然存续,应将维修义务视为出租人的主给付义务,承租人可要求其履行。若租赁合同解除,则出租人应赔偿承租人损失。在合同关系外,出租人可基于其所有权向第三人行使恢复原状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所赔损失应包括租赁物的价值贬损、丧失的租金利益以及对承租人承担的解约赔偿金。在承认承租人可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性权利的同时,也应承认其基于占有或租赁权产生的请求权。在综合行使各种请求权时,应注意损害是否具有同质性。租赁物受损,出租人与承租人因此提出的恢复原状及维修费用赔偿请求权,即具有同质性,满足其一即可。但租赁物价值贬损及承租人因合同解除遭受的损害为个人特别损害,应分别行使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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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争志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2(1):37-46
因个人信息泄漏导致信息主体的财产权或人身权遭受第三人侵害的案例屡见不鲜,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是理顺当事人之间权责关系的关键。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结果义务,其责任主体应当限定在经营领域的个人信息控制者。应当区分对个人信息本身财产价值的保护和以“预防故意侵权”为目的的个人信息保护,后者是民法上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内容。建立违反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制度,应确立以下规则:相关损害赔偿范围应限定在第三人即直接侵权人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进而对信息主体造成的财产权或人身权损害;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直接侵权人的介入不构成个人信息保障义务人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阻断;在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直接侵权人之间的损害赔偿分担上,应当适用“补充责任”分担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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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张美 《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05,5(3):64-68
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给保险公司带来了新的契机,因为它必将扩大保险公司新的业务增长点;但是,由于立法上后续措施未能及时跟上,这一制度也在时效适用上给保险公司带来了新的疑问,而且,如果不适当解决与消费者在此问题上的利益冲突,将影响保险公司的成本核算和信用拓展.笔者试以此为突破口,从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构成、社会责任承担及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等各方面架构,以期在不影响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下为其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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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斌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9(4)
《合同法》设置了无效合同制度与可撤销合同制度,对于我国合同的理论与实践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无效合同制度与可撤销合同制度在法律规制上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均有竞合,但对此竞合如何处理又无明确的规定,这无疑给当事人特别是债权人和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为此,本文对其制度创设的法理基础以及债权人如何进行选择作一探讨,以提供可资借鉴的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