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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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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法律知识普及,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涌入法院,受司法体制、法官素质、当事人认知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当事人对法院的工作不满意形成大量的涉诉信访,对社会稳定带来严重的威胁。然而目前我国在涉诉信访治理方面的工作却并不理想,迫切需要提高处置涉诉信访的能力。本文以N县处置化解涉诉信访的实践作为特定的研究对象,通过样本选择、问卷调查等手段收集各种分析数据,运用案例研究方法对研究对象进行分析,逐步筛选影响涉诉信访消解机制的关键因素。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社会矛盾集中凸显,很多以案件的形式汇聚到人民法院,有的矛盾纠纷由诉转访,人们习惯性地将这类在信访总量中占比较大的特殊信访称之为涉诉信访。通过对涉诉信访现象、原因、规律的把握,探索建立一套使"访"依法理性回归到"诉"的制度体系。在法治轨道内依法处理涉诉信访问题,要从法院本身着手,找准司法定位,强化办案责任,提高办案质量,推行阳光司法,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或办案不公正、不廉洁;要着眼于诉访分离,建立涉诉信访的审查、分流、办理机制,使进入司法渠道的案件依法尽快处理,穷尽司法程序和措施案结事未了的,给予适当司法救助;要强调司法的终局性和权威性,依法维护正常信访秩序,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相似文献   

3.
我国涉法涉诉信访和司法裁判之间存在着内在矛盾,它们在得以建立和运行的法律环境、法律专业化背景、涉及的范围和程序性要求上都存在着较大差异。二者发生矛盾冲突的危害在于,涉法涉诉信访成为一种外在于司法裁判的制度设计,会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并进一步造成法律权威受到损害。要想改变这种状况,只能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下,尽可能地将涉法涉诉信访的各个方面和环节都纳入到法治化轨道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   

4.
涉法涉诉信访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个社会热点问题,具有鲜明的本土化特色。作为公民表达利益诉求的一种传统方式,涉法涉诉信访涉及诸多社会焦点问题,不容回避,且处置难度较大。应从涉法涉诉信访的概念特点、成因分析、司法实践和改革创新四个方面进行探索,提出完善该制度的一些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5.
涉刑信访是指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或者审结后,当事人或其亲属通过来信、采访等方式向法院、检察院等机关提出申诉的行为。涉刑信访是当下严重困扰我国刑事司法的难题。涉刑信访加剧了行政权的肥大化及其对司法权的挤压态势,同时也削弱了司法权威,损害了程序安定,使法院陷入恶性循环的怪圈。这一怪圈的合理化解,端赖于刑事再审制度的完善和回归诉讼程序的涉刑信访终结机制之构建等多方面的建设性举措。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涉法涉诉信访事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紧迫问题,究其原因都与群众和司法执法队伍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水平直接相关,从这一角度出发,建立涉法涉诉信访听证制度有着多重意义和价值.为此从涉法涉诉信访现状及其原因入手,根据其综合监督的特殊性,进而设计独特有效的涉法涉诉信访听证制度,在其适用范围上,区分为行政与司法两个部分进行可操作化设计,建立强制性的信访驳回和信访终结制度;在其具体的听证程序设计上,区分行政涉法涉诉与司法涉法涉诉两大类型进行高效化处理;在其效力上,进行从调解功能到建议功能的重新界定.  相似文献   

7.
申诉与涉诉信访问题:从法律适用上检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案件申诉尤其是涉诉信访不断增多的问题原因很多,但主要是法律适用上的问题,而且突出表现在法官非专业化,合议庭审案名不符实,审判的监督机制未有效建立,行政权力对司法权力渗透四个方面。减少申诉与涉诉信访案件必须切实解决好法律适用上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成因与对策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处在社会转型期是涉法涉诉信访问题高发的根本原因;而现行信访制度的不完善则是直接原因;司法权威缺失,历史文化传统、法律信仰和法律意识的缺失以及政府公信力下降是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高发的外因。应强化信访职能,整合信访资源,构建和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的各项制度,如党政领导信访负责制、涉法涉诉信访监督机制、诉访分离制以及信息沟通、交流和反馈机制等,以较好地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相似文献   

9.
法院涉诉信访工作作为下情上达的重要途径,在有效反映社情民意、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促进法院廉政建设、实现为民排忧解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缠访闹访等涉诉信访问题层出不穷,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如何破解涉法涉诉信访困局,提高司法公信力,已成为法院工作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0.
在中国当代语境下,之所以产生涉诉信访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司法无力救济公民权利,是公民不得已的选择。作为问题和难题的涉诉信访困境在于如何协调畅通民意表达机制与维护司法权威之间的张力,只有把握住涉诉信访的这一困境才能对症下药。  相似文献   

11.
涉诉信访一直是困扰我国司法领域的一道难题。破解涉诉信访的难题除需要司法体制改革外,还需要现代技术的支撑。大数据能为司法公开、司法审判管理平台乃至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全方位的信息化服务。将大数据应用于涉诉信访治理,一方面,能最大限度减少司法人员工作量,提高司法效率;另一方面,能够减少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时的盲目性与随意性,提高息访的成功率,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在大数据应用于涉诉信访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在规则制定、软件设计等方面注意透明性和可问责,以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相似文献   

12.
涉诉信访是我国目前极具争议的制度,涵盖了民意表达、监督司法、解决纠纷等多项功能,通过对涉诉信访制度成因及其制度困境的分析和考察,提出了以"法治化"破解涉诉信访困境的基本思路。  相似文献   

13.
涉诉信访法治化是涉诉信访治理的重要目标.智能化处置技术作为涉诉信访法治化的载体,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当前,在涉诉信访案件办理中,技术水平滞后于新技术,数据智能化分析研判不足,效率低下,反映出涉诉信访中智能化处置技术开发的必要性.人工智能的发展,智慧司法的提出使得涉诉信访治理智能化处置具有推广的可行性.我们只有通过打造数据共享的APP提高涉诉信访处置效率,开发去中心化的APP建立"数字信任",推广加密化的APP强化保密性,才能把智能化技术融入涉诉信访,打造"法技融合"的智能化载体.  相似文献   

14.
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中"合一确定"的适用领域过于狭窄,仅作为必要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利用诉的构成等基本理论分析"合一确定"的对象可知,"合一确定"本质上是一种强制性合并审理方式,旨在统一司法、提升效率并防止矛盾裁判。"实体法上合一确定说"兼顾实体和程序两个维度,应作为适用"合一确定"的判断标准。在诉讼标的旧实体法说的理论前提下,以多数当事人或诉讼标的间是否具有实体牵连为准则,明确"合一确定"适用领域除必要共同诉讼外,还应涵括第三人参加诉讼、主观预备合并之诉等多数当事人诉讼形态,以及反诉、诉的选择合并、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等多数诉讼标的诉讼形态。  相似文献   

15.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可分为自愿性终结信访程序和强制性终结信访程序两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的效力,就是接处信访案件的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作出信访案件终结结论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信访案件终结的效力有,消灭涉法涉诉信访实体法律关系的效力;消灭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职能部门接处信访案件的职权和职责的效力;消灭涉法涉诉案件信访行为合法性效力;引起行政处罚法律关系产生的效力;引起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效力。适用信访案件终结效力制度应注意,处理实体性信访诉求应该坚持法治原则,区分困难照顾、帮扶、救济与法律责任的关系;严格执行信访案件终结制度;注意区分依法行使信访权和违法信访性质的不同;注意合法信访与维稳之间的关系;严格依法惩处违法信访行为。  相似文献   

16.
论民事诉讼费用的成本补偿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为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作为为社会提供处理各类民事纠纷公共服务的司法裁判应该是免费的。但是在国家财政投入不能满足实现司法救济权利保护普遍化的情况下,向当事人收取一定的诉讼费用可以补偿国家财政对司法裁判投入的不足,有利于扩大司法救济的范围。作为司法裁判的成本补偿,法院确定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应与具体案件所消耗的司法裁判成本密切联系。因此,建立一个依照不同的程序以及程序的不同展开阶段为标准确立收费金额的收费体系可以更直观地体现诉讼成本的投入变化,并能更好地实现当事人的基本程序选择权和处分权。  相似文献   

17.
自2021年8月在全国四级法院审判职能改革,强化高级法院再审审判职能的背景下,实证考察高级法院再审程序的运作,无疑对高级法院再审案件的品质提升与新时期审判监督的改革,将兼具理论与实践双重意义。本文通过对A高院民事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运行的实证调查发现,立法规定作为开启再审程序大门钥匙的再审事由,既没有得到当事人的普遍适用,也没有得到审查法院的严格适用。这种状况,一方面,导致法院按照再审之诉路径受理的再审之诉缺乏合法性及合理性的核心要件,造成再审之诉的“空洞化”;另一方面,诉讼程序内的“诉源治理”原则要求,造成再审之诉的诉讼与信访(简称诉与访)混合不分,诉访分离的效果不佳,诉讼程序难以终结。查其主要原因有:在再审程序内,由于申请再审案件数量与申请再审率逐年增加上升的态势与审判资源投入不足的供需矛盾,以及负责审查案件的人员之审查作业对再审事由的把握“模糊”所致;在再审程序之外,因法院须承担诸如对涉诉信访等社会治理职能,以及保障审判独立制度与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容量”仍然不足。通过进一步的改革,再审事由的适用规范化,再审审查程序的运作效果将得以逐步提升。  相似文献   

18.
法院裁判对后诉案件具有预决效力,进而使得当事人免于举证的理论基础——既判力,在我国尚未完全确立,且从既判力的角度审视,我国现行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做法都存在诸多不当,故法院裁判预决的事实作为民事诉讼免证事实存在正当性方面的欠缺。  相似文献   

19.
虽然连带责任制度对权利人利益保护的独特优势应得到彰显,但法院在司法裁判时却不能无视实体与程序的差别而一味地满足权利人的诉求,甚至只应权利人的请求而做出裁判,否则会导致程序的虚无,使法院失去其独立性,沦为权利人的司法工具,也使未经裁判不得令其承担责任的责任人失去法律的保护。理性的做法是,针对个性化的权利应注重个性化的司法裁判。在民事连带责任案件的判决中,应合理寻找权利人的权利保护与责任人的权益保障之间的平衡点。在诉讼形式上采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形式,各责任人均需参加诉讼的基础上,统一作出对各责任人或为胜诉或为败诉的判决,同时应对各责任人的责任份额作出明确划分。如此既能提高诉讼效率,避免多余之诉的发生,又能使所有诉讼参与人尽快退出诉讼,从而避免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  相似文献   

20.
在民事诉讼中,诉的利益与当事人适格组成了诉讼要件的重要内容.诉讼要件是指诉的合法性要件,决定着诉讼是否可以进入实体性审理.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探寻诉的利益,有利于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明晰案件审理范围,使得权利人的利益能够及时得到救济,法院快速有效地解决纠纷,促进诉讼公正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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