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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我国《担保法》未对违约金性质作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了专门解释 ,其要义是定金担保中定金罚则与损害赔偿应该并用 ,因此 ,有必要对其相关适用问题作出具体研究。  相似文献   

2.
从定金罚则看,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的定金为违约定金,其担保债权实现的作用十分有限。不仅如此,比较定金罚则的安全价值与其所产生的低效率、不公平、损害自由等负价值,现行定金制度功不掩过。要解决这一问题,在《合同法》修订之前,应通过法律解释方法,引入经济胁迫概念,允许当事人撤销部分明显不公的定金合同;并运用目的性扩张方法,填补立法趣旨不适合型漏洞,亦即:将《合同法》第114条对违约金的规定扩张到定金上,允许法院等干预定金数额。当然,最根本的解决方法还是废除定金罚则,变违约定金为解约定金。  相似文献   

3.
解约定金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合同解除制度。合同解除的实质是将不当配置的资源组合予以解散,为资源优化重组创造机会,以减少和避免资源浪费。解约定金灵敏度高、适应性强、操作灵活、设计精巧,不仅能恰到好处地把握合同解除尺度,而且实现了解约双方的互利共赢。《担保法解释》第117条背离了解约定金制度宗旨,破坏了解约定金制度的和谐与完美,应当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4.
定金担保是经济合同的一种重要担保形式。我国《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等法律及一些行政法规,都对定金制度等作了规定。本文仅就定金的性质和法律效力、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及定金在具体适用中的几个问题作一些粗浅的论述。  相似文献   

5.
定金法律制度是合同担保制度的一种,其主要作用在于保证主合同债权的顺利实现。笔者对合同定金的性质从其定金的本质作用上进行分析,提出了与传统定金性质不同的看法并对定金适用的条件等基本理论进行分析,对于合同定金在适用时应注意六个方面的事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6.
认购书是商品房销售中广泛使用的一种文书,但因其法律性质模糊导致大量纠纷。认为认购书具有预约合同的性质,其效力在于促使双方善意履行主合同洽谈义务,其中的定金条款兼具立约定金和违约定金的属性。认购书必须在开发商取得房屋销售许可的情况下才可以签订。结合实践,对于商品房认购定金罚则的适用分情况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7.
论“质押”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债权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定金、留置四种;但1995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则明确规定,债权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从而在我国法律中出现了“质押”这一新概念。 质押担保方式在我国债权担保实践中并不是一种新的担保方式,《民法通则》将其列入抵押的范围而未单独列出。但是,抵押和质押有许多性质上和法律要求上的不同点,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是将其列为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的。新的《担保法》明确区分了抵押  相似文献   

8.
《物权法》基本承袭了《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关于动产质权的规定,但对一些重要的动产质权制度未作规定,从而使得动产质权制度呈现“不圆满性”。《物权法》对责任转质未作规定,应承认责任转质。同一动产上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时,如果该抵押权未经登记,则无论抵押权与质权设立先后,质权优先于抵押权。  相似文献   

9.
《担保法》自公布以来,其在保障债权实现,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发展市场经济等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在适用过程中,《担保法》中存在的问题也在逐渐显现。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0年通过了《担保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在弥补法律漏洞,解决法律条文的冲突方面起了很大作用,但同时又产生了新的问题。保证方式以连带责任保证为通常方式,还是以一般保证为通常方式;保证期间到底能否中断,是保证制度中比较重要的内容,直接决定着保证人的权益,但我国《担保法》及其解释对此问题并没有解决。该局面不利于保证制度的发展,立法机关应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0.
预约合同属于能够单独发生法律效力的独立合同。我国《民法典》规定了预约合同,但未明确规定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形式。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信赖利益保护,违反预约合同义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具备强制缔约效力的预约合同,可以适用继续履行责任,其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应根据有关履行利益的规定进行计算。对于具备善意磋商效力的预约合同,不能适用继续履行责任,其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应根据直接损失来确定。违约金赔偿责任和定金责任,不仅可以适用于预约合同,而且其数额也是可以计算的。未来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可以作出具体规定,统一司法尺度。  相似文献   

11.
1995年IO月1日起实施的《担保法》,突破了《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规定的四种担保方式(定金、保证、抵押、留置),增加了一种新的担保方式—一质押。抵押与质押只有一字之差,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混淆。现就抵押与质押作一比较,谈点粗浅认识。一、概念之比较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的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  相似文献   

12.
谭庆德 《东方论坛》2002,(6):114-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将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相混淆.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保证期间当作除斥期间,但又缺乏民法基本理论支撑,使保证期间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极为不便.本文依据民法的基本理论,基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视角,对保证期间的法律性质及其司法适用问题作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3.
商品房认购书因其性质的特殊及对效力认识的不甚清晰导致大量纠纷,文章对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效力、定金条款进行了辨析,认为其性质是预约合同.违反认购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适用定金罚则,还可以要求违约方强制履行或者赔偿信赖利益.  相似文献   

14.
《社区》2003,(12):55-55
2002年1月13日,我与一家房屋开发商签订了—份购房认购书。我交付了一万元定金,但没有签订购房合同。后来我发现,该开发商信誉不太好,不能按时交付房屋,而且房屋质量较差,所购房屋已经两次被质检部门勒令两次返工。该开发商是2002年5月15日取得商品房销售合格证,因此我要求退房,开发商说定金不能退还。请问:购房定金能否退还?牛洪生牛洪生牛洪生读者:定金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一种保证金。交付定金的一方履行义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返还。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  相似文献   

15.
杨金奇 《社区》2005,(20):37-37
买房先签一份认购协议书然后交付定金,这已成为房地产行业交易的一个惯例。然而,在具体实践中,有关“购房定金”的纠纷屡见不鲜。特别是一些购房者在交完定金后,由于种种原因不想买下订购的房子,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已付的定金到底能不能退还?购房者违约不退2004年底,许先生在没有和家人商量的情况下,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一套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总价值61万元的房子,并按照认购书约定交了2万元定金,约定在7日内缴交首期款并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事后,许先生的家人来实地看房后,发现该房屋的户型…  相似文献   

16.
读者问:我们参加了某楼盘"1万抵8万"的活动,交了1万元定金。开发商说到开盘时如果我们不想要房子,定金可以退。等到开盘时,我们没有挑到满意的房子,犹豫了几天,现在想去退钱可以吗?律师解答:根据有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释,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  相似文献   

17.
票据质押是《票据法》和《担保法》明文规定的质押形式,但二者对票据质押有关问题作了不同的规定。通过对票据质押的法律性质界定,进一步阐述了票据质押的设立与生效及质押权的实现途径。  相似文献   

18.
《担保法》对抵押权作了若干新规定,是我国抵押权制度的新发展,但是仍存在不足。本文试从《担保法》对抵押权制度的发展入手,同时指出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借鉴国外的经验对其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9.
定金与订金     
论述了订金与定金的不同,对商家不公平的订金格式合同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20.
抵押担保以其独特的制度构造,在债权担保体系中地位至为显赫,是世界各国担保法规定的重要担保形式。我国《担保法》为适应现实经济发展的需要,借鉴先进国家立法经验,作了若干崭新的规定。但是,由于认识上的问题,担保法部分规定欠缺合理性与科学性,实有改进必要。在实际适用过程中,行政部门规章与实务又不当阻碍抵押制度的实效,加之司法部门难以脱离概念法学的窠臼,使上述问题更趋严重。基于这种认识,本文以抵押担保的几个特殊问题,即抵押权的设定与抵押合同关系问题,抵押期间问题,一物数押与重复抵押问题,以及抵押权的保全问题为着眼点,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理论研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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