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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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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付志刚 《学术界》2007,(4):202-206
在讨论国际私法的范围时,直接适用的法长期处于专用实体规范的掩盖之下,被认为是专用实体规范的另一种称呼或是专用实体规范的一部分.实质上,直接适用的法与专用实体规范是不同的范畴,它可以规范涉外民商事关系,构成国际私法范围的一部分.  相似文献   

2.
肖永平  龙威狄 《中国社会科学》2012,(10):107-122,207
强制性规范制度是中国国际私法多元选法体系中的一元。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框架下,强制性规范的适用应以关涉重大公益为必要条件,法院对强制性规范的认定与适用应遵循比例原则。外国准据法所属国的强制性规范不得仅因具有公法性质而被排除适用。尽管现行法未就第三国强制性规范作出规定,但中国法院仍可在实体法框架下考虑此类规范的效力。对重大公益的关照使强制性规范成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必要限制。在现有冲突规范的配置格局下,强制性规范、公共秩序与法律规避可以并存。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是我国理论、立法、司法三方面实践成果的集中体现,但在具体适用中,相关规定仍过于笼统,缺少区分"直接适用的法"与其他强制性规范的具体标准,依然存在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等其他国际私法范畴混淆的可能性。在国际合作日渐紧密的背景下,附条件地适用外国"直接适用的法"是大势所趋,我国的立法在适当的时候应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4.
彭丁带 《学术界》2008,(1):282-286
美国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变化在世界范围内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其成就是有目共睹的.美国国际私法存在两大理论派别,即传统主义国际私法理论和现代主义国际私法理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各自对待冲突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的态度.本文主要描述20世纪初叶以来美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分析两大派别的主要主张和区别,指出各自存在的问题,认为两大派别的争论本质上关乎最深层次的法哲学问题.  相似文献   

5.
《江西社会科学》2015,(5):169-173
我国2010年颁布的《法律适用法》首次采纳了直接适用的法制度,它是涉外民商事纠纷中维护国家利益的一项重要机制。然而,《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直接适用的法规定相对简陋,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对该制度的调整范围与适用方式理解不一、分歧明显。结合直接适用的法之相关理论检视实践中的困惑可知,直接适用的法之调整对象应当仅限于案件的特定争议而非案件的全部争议;直接适用的具体强制性规定应在司法判决中具体指明;在法律竞合的情况下,单边冲突规范优先于直接适用的法。此外,直接适用的法是法律规避制度的替代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法律规避制度。  相似文献   

6.
论法律规避中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法院地国适用法律规避条款的前提条件,因而如何依据国内民商事实体法正确认定国际私法中的这两类规范显得尤其重要,因为显然不能将国内民商事实体法中的强行性和禁止性规范跟国际私法中的强行性和禁止性规范等同。本文初步论述国际私法中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7.
论多元法律体系之公共秩序政策对国际私法的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私法的发展轨迹,主要是围绕各国私法与多元法律体系的公共秩序政策之对立和统一的轴心波动。国际私法实体规范的范围,包括各国私法、各国专用涉外实体法、"直接适用的法"和国际民商事统一实体法。国际私法冲突的产生、国际私法实体规范的性质以及国际私法的性质均是多元法律体系的公共秩序政策矛盾作用下的结果。厘清多元法律体系的公共秩序政策对国际私法之规制,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其国际私法立法中强化了强行法的规定。而在强行法中有一重要理论即"直接适用的法"。对于什么是"直接适用的法"学者们有着不同的理解与称谓。科学把握"直接适用的法"必须与冲突规范、强行法、国际统一实体私法、公共秩序、意思自治原则等加以区分。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虽对"直接适用的法"作了规定,但仍存在许多尚待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9.
“直接适用的法”是20世纪50年代后期国际私法理论的重成果,广为各国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在立法层面建立了我国“直接适用的法”的框架。实践中,对该制度和理论的运用存在一些不足。以微观层面的规则界定到宏观层面的秩序图景为基点,从阐释、体系、嬗变的维度对“直接适用的法”的完善进路展开论证,并反思我国目前的立法实况。  相似文献   

10.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作为现代民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我国以法律形式已经确立。理论界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民法学领域,但始终没有涉足国际私法领域。很显然,各国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构筑与实践上存在着诸多差异,而这种差异恰为国际私法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找到了良好的契合点。通过对物权法律适用传统以及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具体适用的深入分析,从管辖权的确定与法律的适用两方面出发,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中探寻法律适用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基础,以展现一个多样化的法律适用体系。  相似文献   

11.
规定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法律规范有任意性规范、强行性规范还有半强制性规范,判断时应该从规范的表达形式、实质内容和法律调整的利益关系等方面着手进行.半强制性规范的强制性指向保险人而非投保人,其不能做出低于法律最低标准的不利于投保人的约定,《保险法》第15条属于半强制性规范.当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上的解除权和民法上的撤销权竞合时,保险法是特别法,民法是一般法,解除权应排除撤销权的适用.  相似文献   

12.
立即适用的法与公共秩序保留在目的与功能上的相似性,使得二者成为国际私法理论中经常被学者加以比较的对象。然而二者在国际私法中存在的理论依据尽管存在交集,但也是相互区别的。公共秩序保留由于其相对丰富的内涵使得它既能够成为人们追求实质公平和权利平等的工具,同时也能成为国家用来维护本国根本利益的手段。然而,立即适用的法的功能则仅限于维护本国在政治、经济或社会等领域的基本利益。  相似文献   

13.
国际私法条约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适用是一个相对独立的问题.国际私法条约在我国的适用遵循着直接适用和优先适用的原则,并且这些原则予以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在某一具体涉外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所属国均是该条约的缔约国.但是这并不排除条约非缔约国的双方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选择适用统一实体私法条约.  相似文献   

14.
国际私法,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国际私法问题,立即着手修订、制定、完备国际私法规范,对我国早日实现四个现代化,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的目的在于就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和性质、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学的体系以及制定和研究国际私法与我国实现四化的关系等问题作一些探讨,以期就教于专家和其他对国际私法有兴趣的同志。  相似文献   

15.
尽管冲突规范并不明确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各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它作为一种间接规范,主要作立法管辖权之选择,并且被选择的法律有时并不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也不符合法院国的政策与利益.然而,无论从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国际私法的主要目的和中心任务、各国学者关于国际私法范围的认识上来看,还是从冲突规范本身的特点和适用范围等方面来看,冲突规范无论在过去、现在或者将来,都是国际私法的最重要的规范.同时,对传统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进行改良也是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16.
关于国际私法理论内核与发展路径的理论是指导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根本性理论,建构论与进化论相结合的理论是指导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基本理论,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相结合、实质正义与冲突正义相结合以及柔性化与刚性化相结合的理论是指导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具体理论.  相似文献   

17.
王中美 《中州学刊》2002,(2):179-181
入世后我国的国际私法的立法完善是有原则的主动的调整过程。在一些领域 ,国际私法的管辖权和原则不能动 ;在另一些领域 ,尤其是国际商事贸易领域 ,则应适当作出调整和完善  相似文献   

18.
冲突法对法官和当事人是任意性规范还是具有强制性的拘束力?这是一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问题.普通法国家一般认为冲突法是任意性法律.这些国家的法院总是适用法院地法,除非当事人一方要求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罗马法国家一般认为冲突法是强制性法规,这些国家的法院有义务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范适用准据法.我国冲突规范主要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中,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不是任意性的,因此我国冲突法不应是任意性规范.但我国一些地方法院的司法实践却不时将我国冲突法作为任意性法规对待,这不仅有损于我国司法在国际社会的形象,而且损害了我国冲突法的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必须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明确:我国的冲突规范不是任意性规范,它对所有人民法院均具有拘束力.  相似文献   

19.
《比利时国际私法典》拓展适用立法原则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屈广清  曲波 《东南学术》2008,251(3):145-151
意思自治原则在<比利时国际私法典>被拓展适用到合同领域以外的五个领域.意思自治原则的拓展适用是由该原则本身所具有的能够实现国际私法所追求的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决定的.我国国际私法应拓展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比利时国际私法典>对文化财产准据法的规定尤其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20.
法律冲突是国际社会有了不同立法以后必然出现的客观社会现象。国际私法的目的和任务不是要解决、也不可能解决法律冲突 ,而是通过确定涉外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以建立和维护一个合理的国际民商事交往秩序。因此 ,法律选择的方法不是、也不应该是国际私法的唯一方法 ,在国际社会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用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调整的方法必然也为国际私法的重要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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