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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9 毫秒
1.
本文通过考察大陆法系国家在制定民法典时对总则的取舍及其原因 ,结合我国法律实践和当代民法典的发展趋势 ,分析了未来我国民法典中设立民法总则的有关问题。文章认为 ,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自己的民法典 ,在民法典中应当规定总则。民法总则的内容应来自对现有民法通则的增删损益。文章提出了自己对我国未来民法总则体例的设计。  相似文献   

2.
长期以来,我国民法学界混淆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与“生效”及其各自要件。事实上,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与“生效”在内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上均有不同:前者本质是可以发生表意人期待的法律后果,系国家意志对私人意志的“过滤”,源于私权的国家强制,通过法律规范体现其价值诉求,基础是公序良俗之维系;后者本质是表意人受其意思表示约束,并不一定意味着发生其期待的法律效果,系私人意志的自我约束,源于意思自治,法律规范基于事实评判,基础是大众对表示意思的普遍认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由当事人各自的意思表示及其效力决定,并非抽象的“行为”的效力。此外,代理有效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在“发生行为人预期效果”的抽象层面上一致,但二者的法律效果、要件截然不同,且法律行为有效要件并不约束代理行为有效的成就与否。《民法总则》第145条使用的“有效”与第143条的“有效”有着迥异的法律意义,容易导致规范冲突,或需修订。  相似文献   

3.
苗延波 《社会科学》2008,1(3):149-159
中国民法有必要设立民法总则编.<民法通则>是民法总则编制定的基础与胚胎.民法总则编的基本结构应当包括:一般规定、民事主体制度、民事客体制度、法律行为制度、诉讼时效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4.
我国《民法总则》第142条以意思表示是否有相对人为标准,对意思表示解释的目的和规则作了规定,但没有设定"错误的表示无害"这一例外情形。我国以往司法实践中未能重视意思表示解释的优先地位,没有认识到意思表示解释是判断合同等双方法律行为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的必要"前置程序",而判断是否构成意思表示错误应遵循"解释先于撤销"原则,考察表意人主观的表示意义与可归责的表示意义是否一致。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一部分及第125条应该被《民法总则》第142条替代,但《合同法》第61条中作为漏洞填补的规范仍然有效。  相似文献   

5.
《民法总则》第10条在学界引起了对于我国法源位阶体系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涉及该条文的案例"上诉率"也较高,其原因是对于该条文建立的法源位阶体系理解上的偏差。该条文可以通过法释义学解释将原则、法理等纳入其中,但本质上仍是确立了我国二位阶的法源体系,而在判决文书中,一些涉及到已通过法条明确的法律原则,应当直接引用,对于一般性法律原则和习惯等,才需要通过引用《民法总则》第10条进行裁判。  相似文献   

6.
《民法总则》第111条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文本表述缺乏法定权利的规范外观,其司法适用样态也反映出个人信息侵权难以独立发生。与德国个人信息自决权的“目的性权利”理念不同,我国个人信息的完全私权化既不现实且不必要,应通过保护个人信息这一“工具性法益”,实现《民法总则》第111条中的“信息安全”价值。该条的核心内容“非法”是违反保护他人法律过错认定一般理论向该个别条款的逃逸,《民法总则》第111条由此成为“空心”转介条款,但同时更具包容性与前瞻性。民法典分编相关内容应承接《民法总则》第111条确立的法益保护路径,以信息安全为目标,结合我国信息利用与保护现状,细化个人信息保护标准。  相似文献   

7.
《民法总则》第139条既未明确公告方式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也未明确公告方式的实现程序和实现媒介。无论是从文义解释还是从体系解释抑或历史解释的视角来看,不限制公告方式适用范围的观点都更具说服力;权威释义并未明确限制公告方式的适用范围,域外规范很可能也无意限制之,不限制公告方式的适用范围并不会引发条文冲突。对于无相对人的情形,公告原则上无需专门设置适用条件;对于有相对人的情形,至少在我国大陆立法视角下,域外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立法的适用条件几无成就可能、缺乏典型例证且明显有失均衡,故应根据意思表示角色的不同确定相应的适用条件。主张公告方式须参照送达程序欠缺解释根据、违背既有立法且无视社会现实,不参照送达程序既不会引发条文冲突也不会导致利益失衡,更不会违背所谓惯例。关于公告方式的实现媒介,从基本属性上看,其必须具有公开性;从涵盖类型上看,其明显具有开放性;从具体认定上看,其同时具有相对性。  相似文献   

8.
从各国的立法例来看,无论是大陆法系民商分立、民商合一的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注重对商事代理的调整。但在我国,无论是现有立法还是民法典建议稿,规范模式均注重民事代理而忽视商事代理。我国忽略了对经理权和代办权的规范,且对于组织能力行使的规范,存在着诸多不足;对于大陆法系其它国家所重视的代理商制度,我国的规范是缺失的。鉴于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差别,在民法典编纂之时,应预留商事代理的规范空间,对商事代理做出特别规定。  相似文献   

9.
民法与经济法存在着密切关系,正确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直接影响到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和相关法律体系的建构和完善。民法的基本原则——主体平等、私权神圣、契约自由、归责原则,决定了民法需要经济法为其奠定基础,经济法通过重构主体平等、限制私权滥用、维护契约自由、补充社会责任,使民法更好地发挥调整功能。  相似文献   

10.
文章通过评介《民法的精神》,着重论述民法的私法属性。  相似文献   

11.
论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是一个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法学问题。本文在论述了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的基础上 ,对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进行了分析 ,并具体阐述了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  相似文献   

12.
论环境民事责任法律构成的社会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立法中关于环境民事责任的法律构成要件呈现简单化的特点,立法的思路将法律事实狭窄化,仅考虑主观因素和排放物质的危险程度,对各类污染行为均适用无过失责任,在此前提下只考虑排放物质的危险程度,以此作为是否构成违法这一客观要件的依据。外国的立法和实践所体现的法律构成则由多个法律事实构成,许多国家通过立法或者判例肯认加害人有无营业许可证、选址是否合理、加害行为是否违反公法要求、加害行为侵害的利益特征、先后住关系、排放物质的性质等因素对归责原则、责任形式和范围的影响。我国应该洞察环境法律发展的趋势,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方面促进环境民事责任法律构成的社会化。  相似文献   

13.
论中国市民社会的建立及其伦理变革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中国市民社会的建立是一个艰苦的历史过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为之提供了基础,但还要辅之以文化,尤其是伦理道德的支撑;同样,市民社会的建立过程也会引起伦理生活的大变革,特别是社会伦理精神的重塑.公共伦理、市俗伦理、契约伦理将成为市民社会的主要伦理范式,这些伦理范式也就构成了作为文化形态的市民社会的灵魂.  相似文献   

14.
论虚假诉讼的刑法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有明显蔓延之势。民事或行政制裁方式无法有效预防和控制虚假诉讼,对严重的虚假诉讼行为进行刑事法律规制具有现实必要性。但是,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规定、司法意见、刑法理论、实践障碍等方面的原因,不同法院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定性及法律责任的承担却大相径庭,在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的认定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在现行刑法框架内,可以将虚假诉讼行为区分为侵财性与非侵财性虚假诉讼两种类型分别予以定罪量刑。当然,为有效预防和控制虚假诉讼行为,应当及时修订刑法,在妨害司法罪中单独规定虚假诉讼罪,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15.
在我国现阶段,法的正义价值实现的阻却因素主要有:法的正义被滥用、监督体 制不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等。而要实现法的正义价值、强化依法治国的观念,则必须 加强法制教育,全面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实现立法正义、执法正义、司法正义、守法正义 和法律监督正义。  相似文献   

16.
民法典人格权编应继续坚持《民法总则》所确立的人格利益保护一般条款+具体人格权立法模式。同时,应以民法典体系的科学性为标准,继续完善草案的具体规定。对此,一方面,考虑到《民法总则》第109条已经明确宣告了一般人格权的价值基础,所以应删除草案中一般人格权条款与第109条重复的表述;另一方面,考虑到人格权编一般人格权条款与侵权责任编一般侵权条款在功能上可能存在的重复,所以草案应仅保留人格权请求权中关于绝对权请求权的规定,而将相对权请求权部分交由侵权责任编规定。另外,由于民法典中已经将人格尊严等宣告为一般人格权条款的价值基础,所以法院在通过一般人格权条款进行法律涵摄时,毋需再通过引入宪法一般人格权条款内涵的一般法律思想进行正当性论证。  相似文献   

17.
19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近代司法理论和制度开始构建。中国近代司法的构建是在民族国家观念兴起的基础上才得以展开的。具体而言,国家主权观念的形成为中国近代司法产生提供了外在条件,国家正当性理念的提出则为中国近代司法产生提供了内在条件。  相似文献   

18.
论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区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区分,既有深刻的法理根据,又有充分的现实根据.民事义务体现了主体的行为自由,是适法状态的范畴;民事责任体现了对主体行为的强制,是违法状态的范畴.民事义务的违反之时,即是民事责任的产生之时.区分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对于厘清二者的关系,确定给付之诉的诉权成立之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和损害赔偿的范围,具有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19.
需要与合理性问题作为价值哲学的两个核心问题,是当今学界争论较为激烈的课题.今天,它们已成为进一步深化价值论研究所不可回避而又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与合理性问题的共同症结在于人们对需要的实质及合理性之理性理解的分歧.从实践观念的思维方式看,需要实质上是人的一种生存发展状态,具体而言即一定的主体为自身生存发展而与一定客体处于矛盾对立关系中的能动统一趋向.合理性之理性作为人们现实生活指导,是一个矛盾统一体,有认知、实践、评价等方面的内含.综合考察二者,我们便发现价值哲学中一个重要课题--合理需要问题的凸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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