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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在刑法的所有基本理论中,犯罪未遂的“未得逞”含义及其认定标准一直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难题。对此有关的“犯罪目的说”、“犯罪结果说”和“犯罪构成说”等观点长期以来各抒己见,可谓见仁见智。  相似文献   

2.
内地刑法将犯罪未遂作为一种犯罪停止形态,香港刑法则视未遂罪为“不完整的犯罪”。在犯罪未遂的构成上,内地刑法注重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香港刑法惩罚未遂罪的根据在于犯罪企图。从犯罪未遂的认定来看,内地刑法综合考虑主客观两个方面,香港刑法则有不同的标准。就犯罪未遂的处罚而言,无论在处罚范围还是处罚程度上,香港刑法都要严于内地刑法。  相似文献   

3.
关于我国刑法典第23条第1款所规定的犯罪"未得逞"的含义,我国刑法学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即犯罪结果说、犯罪目的说和犯罪构成要件说。这三种观点都有片面性,难以解释所有犯罪的未遂犯。应该用"犯罪客体说"阐释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实行行为没有侵害到而只是威胁到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说"能对我国刑法学界通说所概括的四种犯罪既遂形态类型作出合理的解释。  相似文献   

4.
知识产权犯罪中,犯罪数额对定罪量刑至关重要。认定数额的标准可分为: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涉案物品数量、损失数额等。现有法律与司法解释未明确损失数额的具体内涵和计算方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数额犯存在犯罪未遂形态。完善犯罪数额认定标准,可增加“权利人经济损失”、“侵权品的制售数量”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  相似文献   

5.
危险犯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停止其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危险犯的犯罪形态,其时间条件是“在犯罪过程中”。对于“犯罪过程”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对于危险犯而言,其中止形态分为三种类型,即: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完成实行行为、法定危险状态尚未发生阶段的犯罪中止。不同类型的危险犯犯罪中止的时空范围不同,即时间性条件不同,应区别对待。必须区分两个界限:即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界限,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的界限,从而准确地把握危险犯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条件,正确地定罪量刑,充分发挥刑罚预防犯罪的社会作用。  相似文献   

6.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因都属于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而有相同之处,但两者在未完成犯罪的原因上却有着本质的区别.再者,在某种特定的场合,这两种犯罪形态又会出现竞合现象.关于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竞合形态性质的界定问题,一般来说,认定为犯罪中止较为妥当,但这样处理并不完全符合现行刑法的规定.实际上,此情形的竞合形态属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上的准中止犯,其性质的界定问题最终也只有通过立法途径才能彻底解决.  相似文献   

7.
法国《拿破仑刑法典》关于犯罪未遂立法与德国1871年《帝国刑法典》、1975年《刑法典》关于犯罪未遂立法相比较,尽管在法条文字上存在着有无“障碍”等类似词汇的差异,但均秉持着相同的未遂定义。基于此未遂定义所划分出的具体未遂类型,在命名上或许应当有所区别,而在内容上却相差无几。当我们认清了不存在所谓法国与德国两派未遂立法例的事实,那么建立我国“97刑法”未遂条文与德国未遂立法的关联也就不存在理论障碍。这种关联性一方面可以改正长期存在的对未遂、中止未遂等概念含义的错误认识,另一方面也为用相关德国未遂理论来解释中国刑法铺平了道路。  相似文献   

8.
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停止形态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277条前三款规定的妨害公务罪不存在犯罪停止形态,此种观点的错误在于混淆了犯罪的停止形态与犯罪的完成形态两概念之间的区别;多数学者认为,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是存在未遂形态的,但笔者认为,无论是刑法第277条前三款规定的妨害公务罪,还是刑法第277条第4款规定的妨害公务罪均不存在未遂形态,都是只有既遂形态。  相似文献   

9.
针对教学中的特定案例,认为案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停顿状态属于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含义及其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相似文献   

10.
我国犯罪未遂在定罪处罚上面临着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和缺乏统一定罪标准两方面的困境,学理上对《刑法》第23条的误读、立法上未采取明确的列举方式是造成这些困境的根本原因,故学理上对法条进行正确的解释、立法上对未遂处罚范围逐步细化以及司法上探求统一的定罪标准是解决我国犯罪未遂定罪处罚困境的基本途径。  相似文献   

11.
杜辉 《南都学坛》2003,23(3):93-94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三个犯罪存在未遂形态 ,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销售金额不满 5万元 ,但货值在 15万元以上的 ,构成犯罪未遂。生产、销售假药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货物未进入流通领域的 ,构成犯罪未遂。这三种未遂犯的法条竞合的解决同样要适用刑法第 14 9条。  相似文献   

12.
数额犯的本质是通过犯罪数额显现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数额是一种特殊的犯罪情节,在我国刑法中,数额不仅包括犯罪起点数额,而且包括法定刑升格数额。由于连续犯和同种数罪在通常属于处断一罪,这就使得累计数额成为必要,但由于多次犯罪行为有的存在未遂状态,计算犯罪数额时就会出现一系列问题,同时犯罪的停止形态也成为变质疑之处,进而导致司法实践的量刑出现差异。以累积性犯罪数额为前提,综合整体既遂说和整体未遂说,可以克服各自缺点,实现量刑公正。  相似文献   

13.
论犯罪着手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犯罪着手是认定犯罪未遂形态的重要标志,但究其定义,理论上存在多种定义的方式。文章在对其具体分析后认为这些观点都有片面之处,很难揭示其本质特点。犯罪着手作为具有刑罚可罚性的行为,既要明确其区别于犯罪预备行为的本质特征,又要坚持主客观的有机统一。对犯罪着手的合理定义应该是,犯罪着手是行为人为实现特定犯罪目的而实施的能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产生直接侵害的行为起点。  相似文献   

14.
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中犯罪未完成形态比较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均对犯罪预备或预备行为作了决定,但对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后者的规定更为可取。关于犯罪未遂,内地刑法的规定属于法国刑法的模式,澳门刑法的规定则属于德国刑法的模式,后者用“犯罪未至既遂”表示犯罪的未完成,值得内地刑法借鉴。关于犯罪中止,内地刑法规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澳门刑法规定“不予处罚”。由于犯罪中止的情况比较复杂,不宜用统一的模式来解,所以内地刑法的规定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15.
金融犯罪是典型的市场经济犯罪 ,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随着由法人参与的危害社会秩序行为日益增加 ,肯定法人犯罪主体性问题 ,由法律明确法人的范围及其应负的刑事责任范畴 ,完全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法人金融犯罪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 ,其以法人的名义通过有组织的、大规模的进行 ,因而更容易得逞 ,也更具危害性。认真研究和分析法人金融犯罪的构成要件 ,有助于打击和预防这类犯罪 ,更好地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和保障金融安全  相似文献   

16.
犯罪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三种停止形态。这种平行式的理论设计并没有充分尊重犯罪中止这一特殊的犯罪停止形态的理论价值,造成理论的错位与司法的迷惑,是故,主张犯罪未完成形态应当区分为犯罪的客观未完成形态和犯罪主观未完成形态,以此深化犯罪未完成形态理论研究。  相似文献   

17.
着手作为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分界,不是犯罪预备的结束而是犯罪实行的开始,由于我国刑法中对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法定刑规定不同,将这一行为认定为预备或未遂对行为人而言可能会产生完全不同的后果,因此着手的认定在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本文拟结合各种不同的观点,归纳认定着手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以此得出认定犯罪着手的具体标准。  相似文献   

18.
网络洗钱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系统、网络和计算机数据,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所得并使之成为表面来源合法的所有犯罪活动和过程的总称,它是洗钱犯罪的新形式、新类型。由于兼顾“网络”与“洗钱”两个因素,与传统洗钱方式相比具有更高的匿名性,涉及范围更广,社会危害性更大,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打击网络洗钱犯罪,必须从网络证据的法定化、网络证据刑事管辖权的界定、扩大网络洗钱上游犯罪的范围、明确网络洗钱犯罪主体等方面加以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19.
教唆犯罪的未遂是我国刑法理论界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导致学界众说纷纭,难以得出一个完善的结论。在现阶段我国刑法还没有对教唆犯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的前提下,采用共犯二重性说来实际解决教唆未遂的问题具有相对的合理性。因此,教唆未遂应当包含以下情况:第一,被教唆人拒绝犯教唆之罪;第二,被教唆人当时接受了教唆,但随后又打消了犯罪意图;第三,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被教唆人中止(预备阶段的中止)了犯罪;第四,被教唆的人当时接受了教唆,但未犯被教唆的罪,而是实施了其他的犯罪。对教唆犯罪的未遂进行研究,有助于我们发现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找出争议的焦点,完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20.
作为犯罪既遂判断标准的学说,“犯罪目的实现说”不仅使犯罪既遂的判断偏离正确的方向,使犯罪既遂的认定呈现浓厚的主观色彩,而且不当地缩小犯罪未遂的成立范围。对“犯罪目的实现说”应予以否定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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