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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与何女士再婚共同生活了11年时间.最近因感情问题双方到法院办理离婚.我们共同生活期间,我的工资及相关收入都交由她管理,这些年共有的存款少说也有六七万元,而离婚时她竟然说没有存款.为此我特意向法庭提交了查询何女士银行存款的申请书,可法院以我未能提供具体的开户行和账号而拒绝了我的申请.请问:法院的做法对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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