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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伴侣(A版)》2014,(6):33-33
问:经他人介绍,我与胡女士相识。期间,因小我近20岁的胡女士一直犹豫不决。为讨好并达到结婚目的,我陆续送给她金表、首饰、高档女装等物品(价值共9万余元),之后,我俩顺利登记结婚。婚后。我多次流露出期盼着早日孕育爱的结晶。可胡女士以自己没有固定工作与生活来源,生孩子后若一旦发生什么变故,生活可想而知为由,向我承诺说,若我将婚前购买的、现共同居住的房屋过户到她的名下,就为我生孩子。  相似文献   

2.
问:10年前,我与丈夫梁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我们共有的、登记在他名下的一套房产归女儿所有,女儿随我生活,房子由我居住.当时,我们认为女儿只有8岁,不能办过户手续,所以约定等10年后女儿成年时再过户.女儿最近满了18周岁,我就要求梁某配合将房屋过户到女儿名下.梁某却说自己现在改变主意了,准备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之规定撤销赠予.请问:梁某可以反悔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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