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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民法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日趋健全和完善,但仍有些问题需进一步讨论.精神损害赔偿概念的称谓目前国内主要有4种观点,但使用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概念更为合理.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要有损害的事实,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必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除了有关司法解释所规定之外,还应适用于特定违约情形中的合同债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2.
第三人精神损害是指第三人因耳闻或目睹直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严重伤害而引起的心神不定、精神萎靡、绝望等种种精神损伤的总称。我国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确立的时间较短,现行法中存在许多不足:立法简单、零散,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第三人范围过于狭窄;赔偿范围过于狭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缺乏明确定位。因此,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须在如下方面进一步加以完善:完善立法体例;扩大赔偿的范围;明确第三人的范围;规定赔偿金额的幅度。 相似文献
3.
刘居艳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48-52
国家侵权行为对公民精神生活、人身权利造成的损害,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社会问题、法律问题.在国家侵权中设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体现了民主宪政精神,与民事立法相统一,与法治国家相一致.但是精神损害赔偿在国家侵权中适用,必须符合一定构成要件、考虑数额因素、并确立相应原则. 相似文献
4.
我国行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于金葵 《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6)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公务给相对人造成精神损害,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既是我国宪法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保护的要求。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行政精神损害案件的发生,给我国行政精神损害的立法、司法以及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目前我国的行政精神损害赔偿立法还存在很大缺陷,亟需完善行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5.
刘廷华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2(3):137-141
对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基于精神损害专属于侵权法、防止滥诉、难以量化、违反可预见性以及带有惩罚性等理由,目前的通说仍持反对意见。但以上理由无一成立。相反,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完全符合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也是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然要求,它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鼓励交易;而且,英、美、德、法等很多国家的立法例都在一定范围内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承认。因此,我国也应允许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并在此基础上完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6.
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三维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蒋淑娟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3):182-184,191
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衡量一国民主、法治水平的重要尺度之一。我国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理论、规范和现实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理论上,正义价值、“人民主权”理论等为其建立提供了充分的理论基础;规范层面上,国家赔偿法尚未规定该项制度,不仅同宪法相抵触,还有违法律的协调性;现实中,囿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此类案件通常无极而终。为构建良法、完善法治建设、保障人权,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势必要从应然走向实然。 相似文献
7.
在侵权行为法中,精神损害赔偿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国家赔偿法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法,应该包含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这项内容还没有在我国国家赔偿法中得以充分体现,导致公民权利在遭受损害的情况下难以得到全面救济。本文先介绍了我国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又阐释了我国国家赔偿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提出了我国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相似文献
8.
确立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全面有效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要方式,也是督促依法行政的有力保障,是国家、政府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体现.随着我国法律的日趋完善,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行政侵权精神赔偿制度,已具备一定的思想基础和有利的国内、国际环境.在阐释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内涵基础上,具体阐述了构建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充分性和必要性,行政侵权精神赔偿的原则、依据等. 相似文献
9.
薛惠桑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8(1)
说明了婚姻中介欺诈违约的特殊性,分析了婚姻中介欺诈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依据.认为,婚姻中介合同为合同中的一种,其违约责任承担仍可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婚姻中介欺诈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符合历史潮流进步的一种法律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0.
郭玉萍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2,(4):57-60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 ,人们对精神利益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 ,越来越看重自身安全、人格尊严和生命质量 ,由此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纠纷常使人陷入苦恼。我国近二十年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从无到有、从简单到趋向成熟的发展过程 ,反映了法律对人的关怀已从物质世界扩展到精神世界。2 0 0 1年 3月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以后 ,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法学界再度掀起对精神损害赔偿研究的热潮。本文试图阐明该项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及其重要意义 ,探讨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权利主体和客体等问题 ,并提出进一步完善该项制度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11.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虽然在我国起步较晚,但是发展却非常迅速,几乎人人都知晓精神损害或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也是层出不穷。但在生活口语中,“精神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往往是同时表达同一个意思,即要么是表示受到了精神损害,要么是表示需要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我们不必对大众在法律术语的使用上做过高要求,但在理论研究上则有必要对这两个概念进行明确的区分,以避免理论上的混乱和立法上的瑕疵。 相似文献
12.
李雯静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2(2):125-133
大规模侵权事件中,加害人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将受害群体的生命或身体健康置于危险状态之中导致其罹患重大疾病的风险显著增加,受害群体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并由此产生了严重的精神痛苦,即使其尚未受到有形性身体损害或人身伤害,其所产生的严重精神痛苦作为一种纯粹精神损害具有法律上的可赔偿性。美国法上,法院逐渐突破精神损害作为人身损害附属品的传统思路,在一定条件下将纯粹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日本法上,通说认为纯粹精神损害是平稳生活权这一精神性人格权益受到侵害的结果,应当以“社会合理性”为标准对受害群体的严重精神损害进行事实推定。通过比较研究发现,在中国法解释学框架内,大规模侵权事件中的纯粹精神损害赔偿具有现实上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3.
张邦辉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5(3):83-88
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因产品具有缺陷而致人损害的情况日益突出,产品责任法应运而生并获得迅速发展。产品责任法在当代的发展有其特有的思想和理论基础,主要体现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和关怀。精神损害赔偿虽然会对传统侵权法产生某些冲击,但其在产品责任法中的适用却有其正当性。中国产品责任法未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因此有必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4.
简论惩罚性赔偿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符琪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41(3):43-46
惩罚性赔偿具有补偿、惩罚、预防三大功能 ,当然 ,它也存在一些不足。国际社会采取四种措施对其进行完善 :1.较高的证明标准 ;2 .分离原则 ;3.最高数额限制 ;4 .征收税收。鉴于中国有关惩罚性赔偿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本文就中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具体适用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5.
某些情形下的企业偷排致人损害与抛掷物致人损害属于外观迥异但内在结构却完全相同的两类侵权行为。针对该特定情形下的企业偷排致人损害行为,应参照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制度建立偷排致人损害责任制度,即当企业偷排致他人损害,无法查明具体的偷排者,却可以确定可能的偷排者范围时,由可能的偷排者对受害人承担补偿责任。 相似文献
16.
论惩罚性赔偿在我国侵权法领域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项早期仅适用于英美法系国家的特有制度,具有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惩罚和威慑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通过考察惩罚性赔偿在英美法系国家侵权领域适用的变迁,本文就其在我国侵权法领域适用的合理性与适用的条件、范围、赔偿额度等若干问题略作探讨. 相似文献
17.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自罗马法以来就已经形成的两类不同性质的民事责任。两种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并有不同的区分标准,二者在特定的情况下会产生责任竞合的问题。传统的法律理论认为,侵权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不能扩展到违约责任中,随着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方的利益,法学界和法院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这一传统原则,允许受害方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要求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18.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修订后的《婚姻法》确立的一项新法律制度。在该制度的构成要件中,关于侵权行为、有无过错、损害事实的认定,法律规定过于原则,不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操作。另外,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的规定,也不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利益,文章对如何纠正和克服这些缺陷提出一些设想,以期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9.
试论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保护及法律制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闻舆论监督存在的“双刃剑”作用,需要寻求法律的保护,同时又必须接受法律的制约;相关法规对于新闻舆论监督所缺乏的具体性、完备性和可操作性,使得新闻立法迫在眉睫;新闻舆论监督必须遵循基本的新闻规律,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 相似文献
20.
刘期安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
当今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问题日益严重,我国对这些环境问题的现行补偿性损害赔偿金渐显不足,有必要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纳入环境侵权之中。但是,我国法律上无明确规定,目前最主要的法律障碍在于,在什么条件下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并且怎样科学合理确定其数额。根据美国法律及判例,惩罚性损害赔偿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具有一定的适用条件,并应明确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数额。我国可于此获得有益借鉴,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必须符合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等四个条件。当这些条件满足时,法律将综合考虑环境侵权行为人主观过错的程度、最高额的限定等因素,以确定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数额。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