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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编辑同志:我出生未满月,生父就因犯罪判刑入狱。后来,生母改嫁,我靠继父抚养长大成人。现在,我的生父年老体弱,无生活来源,要求我赡养他。请问,我履行了赡养继父的义务,还有赡养生父的义务吗?家旺家旺同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  相似文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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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2005,(2)
问:儿子儿媳感情不和,5岁的孙子长期由我照顾。最近,儿子儿媳准备离婚,都要求孩子随自己共同生活。请问:儿子能以孙子长期由爷爷奶奶照顾为由,优先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吗?李桂芝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了两种优先的情况:一、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其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  相似文献   

3.
编辑同志:我和老伴都是退休工人,靠每月几百元的退休金生活,经济并不宽裕。我的儿子、儿媳才三十出头,因单位效益不好,前年都下了岗。他们下岗后,住在我这里吃喝不说,还整天呆在麻将馆打牌混日子,甚至提出要我们负担孙子的生活和读书费用。请问我有这个义务吗?梁东梁东同志: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可见,祖辈对孙辈有抚养的义务。但履行这一义务有三个前提条件:一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二是孙子女、外孙子女尚未成年;三是孙…  相似文献   

4.
李振贵 《老年人》2005,(2):42-42
问:儿子儿媳感情不和,5岁的孙子长期由我照顾。最近,儿子儿媳准备离婚.都要求孩子随自己共同生活。请问:儿子能以孙子长期由爷爷奶奶照顾为由,优先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吗?  相似文献   

5.
德文 《老年人》2007,(9):51-51
问:我与老伴再婚时,各自都有儿女。她的儿子当时才6岁,之后由我抚养长大。现在我老了,我想要儿女们分担对我的赡养义务。请问:我有亲生子女.继子还对我负有赡养义务吗?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和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6.
编辑同志:我村王某不尽赡养义务,致使其年近八十的父亲生前欠下村卫生所8000多元医药费。其父死后,遗有少量家具、衣物,王某以不继承父亲的遗产为由,拒绝偿付他父亲欠下的医药费,请问他的理由成立吗?德永德永同志:王某的理由不能成立。“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  相似文献   

7.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时首次采用了"探望权"的概念,这一制度的确立填补了我国1980年《婚姻法》制度的空白,有着深远影响和现实意义。然而,探望权入法已有十几年之久,立法的简约化处理无法涵盖现实的复杂性,当时对探望权制度的规定过于概括、不够翔实,致使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分别从探望权概述、行使障碍及其必要性三个方面就非婚生子女父母应享有探望权主体地位进行一定探讨。  相似文献   

8.
正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子女随哪方生活。如果是诉讼离婚,若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一般法院会尊重其协议,双方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该尊重双方协议。除此之外,孩子的年龄也会影响到法院的判决。1.子女不足两周岁:考虑到子女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如  相似文献   

9.
编辑同志:   我们夫妇的独生儿子去年病逝,留下一个 6岁的女孩。今年儿媳准备再婚,由于生活困难等多种原因,她想把孩子送给他人。我们提出,现在我们身体尚好,且有经济能力,可由我们抚养。但她说她是孩子的亲生母亲,是孩子的合法监护人,有权决定将孩子送给别人抚养。请问,爷爷奶奶是否有权优先要求抚养孙女 ?  孙向东 孙向东老人:   你们儿媳的说法是错误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父母亲是子女的合法监护人,在配偶一方死亡后,如果一方确有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可以将子女送养,但有条件限制,如果违反…  相似文献   

10.
编辑同志:我年逾七十,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唯一的女儿想尽赡养义务,可钱都由女婿掌管,他不肯拿钱。请问可否将女婿告上法庭?爱海爱海同志:赡养是指幼辈对长辈承担供养责任。《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你与你女婿的关系是一种姻亲关系,即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具有这种姻亲关系的翁婿之间是不存在赡养关系的,你女婿对你是没有赡养义务的。但按《中华人民…  相似文献   

11.
《老年世界》2014,(12):15-15
编辑同志:我们老两口拿出39万元资助儿子儿媳买了一套房,言明其中25万为赠予,14万为借贷,并写下协议,在说明钱款性质的同时又约定我们老夫妇享有所购房屋的居住权。5年过去,儿子和儿媳离婚,两人协议购房债务由儿媳常某承担,房子也归常某所有。常某要求我们搬出。这房子本来是我们掏钱资助儿子买的,而且还有书面约定可以长期居住,现在他们离婚了,难道我们就不能住了吗?  相似文献   

12.
问: 我与大宇离婚时,鉴于我一无所有,大宇的母亲又非常喜欢孙子小帅,双方协调约定:儿子归大宇,并由大宇抚养,我净身出户,无需抚养儿子.为确保协议效力,双方均签了字.2013年冬,大宇的母亲因风湿病加重住院后,不仅没人照看小帅,而且抚养费也成了问题.大宇要求我每月给付儿子一定数额的抚养费,我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有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这样大宇就不能反悔了,对吗?  相似文献   

13.
正/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本案中,双方虽然是同居关系生育子女,但是所生子女在法律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父母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该  相似文献   

14.
叶丹 《当代老年》2013,(4):12-13
“儿子离婚,我见不着孙子了!”这是很多老年朋友面对离婚的儿子、女儿最常抱怨的一句话。“都说隔辈亲,我现在是隔辈难。”他们说,“想看一眼亲孙子,不仅在家得求爷爷告奶奶拜托儿子把孙子接来,还得祈祷前儿媳、前亲家别阻拦。”可作为监护人的一方,打着“为孩子好的旗号”,时常明里暗里拒绝对方老人看望孙子的要求,她们说:“前公婆有了新儿媳、后孙子,他们的爱已经分割,我的孩子去了会心痛。”真的如此吗?其实,一旦孩子彻底见不到“那边的人”,岂不是连一点点爱都感受不到了么?  相似文献   

15.
《婚姻家庭研究》2000,(4):29-29
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享有定期探望子女的权力。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随着中国离异家庭的增多,探视权的问题被提上了《婚姻法》的修改日程。  相似文献   

16.
编辑同志:我是年近七旬的农村妇女,丈夫去世后,又与丧偶多年且无子女的刘老汉结了婚。但刘老汉年迈体弱,收入微薄,我俩生活十分困难。于是,我要求亲生儿女赡养,他们以我再婚后有人扶养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请问:再婚后能否要求子女赡养吴来娣吴来娣同志:您可以要求子女赡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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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我与丈夫已拟好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进行了约定,但现在丈夫不肯去办离婚手续。请问若到法院起诉,该协议是否还有效?能否让未满18岁的孩子充当公证人,在协议上签字作证?答: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婚姻登记机关才会办理离婚手续。若一方不同意办理离婚手续,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  相似文献   

18.
从7岁至22岁,龙钢与父亲打了15年的官司。父子一次次对簿公堂,只因父母离婚之后,母亲将他改随母姓,父亲就拒绝给儿子抚养费。接受记者采访时,龙钢的父亲说:"不是我不给钱,更不是我不爱儿子,但自己的儿子不随自己的姓,不仅我本人不能接受,儿子的爷爷奶奶也不能接受,胡家所有的亲戚都难以接受。因为在中国除了上门女婿之外,都是子随父姓,社会大众也都认可子随父姓。"现在是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系三年级学生的龙钢(曾用名胡钢)则说:"《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既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作为儿子,我姓父母哪一方的姓  相似文献   

19.
毕春晖 《伴侣(A版)》2014,(12):32-32
问:我与前夫李某离婚时,双方对8岁儿子李小(化名)的抚养问题约定是:“婚生之子由我抚养,李某每月10日前支付1000元,并根据实际情况,抚养费可酌情增加。”2013年初至2014年上半年,已经读初中的儿子李小与班里多数同学一样,先后参加了英语、数学(普通)补课学习班,共花费补课费4800余元,我要求李某支付2400元。李某认为,《婚姻法》有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教育费。既然自己每月支付的抚养费中已经包括了教育费,再要求额外给付没有道理。请问李某的说法对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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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5年前,我儿子因一次意外事故,离开人世。这些年来,儿媳与我们相依为命,共同抚养着孩子。可是,前段时间儿媳与邻村的张某相识,并打算结婚。我想问一下,如果我儿媳再婚,是否还有赡养我们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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