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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会 《大江周刊.城市生活》2011,(4):114-114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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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侣(A版)》2021,(3)
问:
我和老李属于再婚家庭,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我们住在老李单位的公房.2012年,老李单位进行房改,我和老李决定共同购买位于市区的一套房改房,并办理了房产证,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老李名下.因为是老李的房改房,所以我和老李书面约定,此房产所有权归老李,但我有永久居住权,任何人不得干预,并在相关机构进行了登记.今年我和老李因感情不和离婚,老李要求我搬出该房.我是否还享有在该房屋居住的权利?
答: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你和老李采用书面约定的方式来设立居住权,并作了相关登记,该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即使离婚后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老李,但你依约定对该房屋拥有合法居住权,受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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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1997年和丈夫结婚时,住的是丈夫婚前购买的房屋。最近我和丈夫闹离婚.因房屋分割意见不统一,一直达不成协议.我们结婚长达8年时间。我认为我对房屋应拥有一半的所有权。但丈夫坚持认为房屋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我对这套房屋没有所有权。请问: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是否可以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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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女士与王先生2004年登记结婚。婚前.王先生贷款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办理了产权证.婚后二人用共同收入偿还贷款。今年初,双方因感情不和打算离婚,但是在协议时,双方就该套房产发生了争执。王先生认为,该房产是自己婚前购买的,自己婚前付的房屋首付款,产权证也是婚前办下来的,婚后虽然夫妻二人共同偿还银行贷款。但是马女士不应当拥有产权。马女士认为。该房产是婚后夫妻二人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的.离婚时该房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至少自己对婚后还贷部分的增值财产应当拥有相应的权利。那么,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马女士能否要求分割房产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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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侣(A版)》2014,(1)
正问:我父亲10年前再婚,现已90多岁。由于父亲与继母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缺乏沟通,且随着二人年纪的增长,双方逐渐丧失自理能力,二人均回到各自的子女身边生活,至今已经分居4年。请问:1.若父亲去世,继母是否有权继承我父亲的财产?2.如果离婚,该如何办理?答:第一,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无书面特别约定财产归属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方死亡的,共同财产的一半归属另一方所有,其余财产按遗产分割。你的父亲与继母虽然分居多年,但分居不等于离婚,双方在未办理离婚手续前仍属于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在法律上是享有继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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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丧偶后于1982年与杨氏再婚,因感情不合,又在1995年协议离婚。由于杨氏没有任何生活来源,离婚时我同意把房子和家具给她,还每月从我的退休金里拿出200元给她作生活费。离婚后的近8年,我按月给她生活费,并经常去看望照顾她。而她的亲生女儿却管得不多,也未给她母亲生活费。今年3月,杨氏因病去世,她的女儿提出要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她的房屋等全部财产。请问,她女儿的要求合法吗?李有溪同志: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因为你已同杨氏解除婚姻关系,所以不能作为配偶列为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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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侣(A版)》2017,(4)
问:
我与于某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不久,于2013年12月登记结婚.登记前,为确保夫妻恩爱、地久天长,在亲友们的见证下,我们协商达成“保婚”协议书,约定:于某婚前购买的二居室商品房一套和别克轿车一辆为夫妻共有;最后设立的特别条款还约定:若我提出离婚,该协议无效(即上述财产归于某一方所有).协议签订后,我们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同时,还共同办理了房产、轿车登记在我们两人名下的手续.现在,我们因家庭琐事矛盾纠纷不断,共同生活难以维续,我几次提出离婚,于某表示同意,但对房产、轿车分割一事我们的分歧较大.于某坚持要按协议的约定,财产都归自己一人所有,我认为房产和轿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请问:我们的约定有效吗?究竟该如何认定房产、轿车的归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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