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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我国对侵犯著作权犯罪营利目的要件存废问题,大致有取消论和保留论的对立。TRIPS协定中蓄意规定不应排除成员采取营利目的实施方法,蓄意商业规模一般可意味着以营利为目的,故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营利目的要件与协定具有符合性。基于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因特网条约在我国的适用,传统——网络二分论应成为营利目的要件在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中存废与否的未来走向。  相似文献   

2.
2006年,网络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挑起了自由职业者胡戈与导演陈凯歌之间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也提出了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本文试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对“馒头案”进行分析,并对比《TRIPS协议》及其他发达国家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定,指出我国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规定的不足之处及如何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3.
对于侵犯著作权罪的特殊犯罪形态,刑法理论上探讨的不是很多,但其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一定的疑难问题。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法条竞合,应着重分析该罪与诈骗罪的竞合问题,应按照“重罪优于轻罪”原则处理。关于该罪的共同犯罪,须特别注意受委托制造行为的性质。而关于该罪的犯罪停止形态,需要结合该罪的行为形态进行分析。关于该罪的罪数形态,则要注意想象竞合犯、连续犯、牵连犯等问题。  相似文献   

4.
侵犯著作权罪中“以营利为目的”的网络异化,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珊瑚虫侵犯著作权案在互联网上和媒体上引起了极大关注。此案关涉到众多第三方软件的利益、前途和命运,在客观上也给网络空间中著作权犯罪“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因此本案示范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5.
侵犯著作权罪理解和适用中出现的种种难题,根源于对著作权刑事保护与前置法规范之间关系的不同解读。强调著作权保护刑民衔接具有正当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侵犯著作权罪构成要件概念必然要作出与前置法完全一致的解释。与其执拗于“著作权说”与“秩序说”之间的理论抉择,陷入法益侵害说下侵犯著作权罪质界定的“双重迷思”,倒不如转向科学界定“著作权保护不同法领域之间关系”这一更为深层次问题的探究上。在目的论层面的法秩序统一原理指导下,与著作权法通过直接赋权实现激励目的的路径不同,刑法则是通过确证著作权法规范效力,确保著作权制度发挥效能来实现激励目的。《刑法》对“复制发行”等核心概念可以作出与前置法规范不尽一致的解释,但应符合目的论法秩序统一原理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6.
侵犯著作权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知识产权犯罪罪名之一,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新增加的罪名。由于该罪规定较为简单,长期以来,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主要依靠司法解释。从立法的角度来看,侵犯著作权罪应当与时俱进,扩大著作权刑事保护范围,进一步细化侵犯著作权的罪名;罪状叙述上,"以营利为目的"应予以删除。著作权是一种私权,立法应当...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第217条和218条所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都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两罪的主观要件之一.而在其他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均未有此目的的限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以报复他人、损害他人名誉或者自我炫耀为目的而实施的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由于行为人不“以营利为目的”.尽管其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不亚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行为,仍然不能构成犯罪。不管是从刑法的协调性还是利益平衡的角度来看,都应当取消这一目的的限制.  相似文献   

8.
中外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观方面立法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中外刑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观方面立法的比较研究,指出了中国刑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立法的弊端及犯罪目的立法的不足,并对此方面的立法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9.
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手段侵犯著作权,是网络发展时期侵犯著作权罪的一种新形式。该罪是以"复制发行"为入罪行为,以"情节严重"为入罪门槛。其中,"复制"包括不改变载体方式的复制,也包括改变载体方式的复制;而"发行"的核心是使公众能够获得复制品的内容而不是复制品本身。与此同时,该罪在主观方面并不再适合"以营利为目的"为构成要件,在采取"形式上的强保护与实质上的弱保护"战略下,今后必须取消"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要件。"P2P模式"的经营网站在客观上达到了"情节严重",主观上有侵犯著作权的故意的程度下,是可以构成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手段侵犯著作权罪的间接正犯。  相似文献   

10.
人工智能时代已悄然来临。人工智能作品的大量涌现,使侵犯著作权罪的保护法益不得不面临“法益稀释”的严峻挑战。传统的侵犯著作权罪保护法益的“秩序说”与“私权说”无力单独应对弱人工智能时代的挑战,前者对市场竞争秩序的侧重会导致“数字鸿沟”的加剧,而后者对著作权私权的青睐则不利于技术创新与社会进步,将二者有机结合的双层法益理论可以为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法调整与司法实践提供更好的理论支撑。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成为侵犯著作权罪的保护对象不应一概而论,只有通过权威鉴定的人工智能作品才能被纳入侵犯著作权罪的保护范围。对人工智能作品侵权行为的刑事惩治应适当降低处罚强度。  相似文献   

11.
网络云端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罪具有犯罪主体新颖、犯罪方式独特、犯罪情节复杂的特点。刑法学界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需承担刑事责任问题以及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是否成立帮助犯问题未能达成共识,使得网络云端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面临着理论上的困境。我国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法律规范大多形成于网络云端技术诞生之前,网络云端技术的出现给网络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带来了新问题。在侵犯著作权罪刑法规则尚未作出更新性应对之前,应当积极发挥司法的自我适应功能,对于网络云端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可以基于实质解释论的立场,在不违背罪行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对“复制发行”、“以营利为目的”、“犯罪主观”等犯罪构成要件进行扩大解释。  相似文献   

12.
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义与构成要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主体是混合主体,既包括一定的特殊主体,又包括一定的一般主体;其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又可以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其在客观方面并不必然以“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为成立犯罪的标志;其直接客体是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权利,包括对商业秘密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保密权。  相似文献   

13.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一个重要罪名。我国刑法将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为结果犯,并且对“损害后果”规定不明。提出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应为行为犯、“损害后果”的认定方法和因素。  相似文献   

14.
在刑法层面上,《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条文规定的“发行”行为与《刑法》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销售”行为的含义具有等同性,“复制发行”的应有含义为“复制且发行”。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刑法》第217条中“复制发行”的解释错误地理解了该词在刑法中的真实含义。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两者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前者处于特别法地位,后者处于一般法地位。  相似文献   

15.
虚拟财产是计算机网络发展下的新生产物,其现实的社会价值一直存在争议,从虚拟财产自身的特性和价值的认定上来确定虚拟财产的实际价值,以适用传统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的认定。对侵犯虚拟财产入罪进行合理性论证,有利于更好地应对网络环境下虚拟财产对传统财产罪对象理论的挑战。  相似文献   

16.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规范目的为保护个体自主决定的权利和保护作为社群集合的少数民族的自由权利。在具体犯罪构成的认定上,侵犯行为应当确定为具有强制性的行为,犯罪主体应当为行使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17.
在法秩序统一视角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出罪对商业秘密的内涵存在误读,对情节严重的理解存在偏差,对合规企业的出罪规定有失偏颇。其深层原因在于对法秩序统一原理的不当解读及对法益保护的不当把握。处理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应以部门法从属性原则和复合法益为指导,在不违反前置法模式下,将不属于商业秘密的情形及归属于反向工程的情形予以出罪;在仅违反前置法模式下,将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案件和已具备合规条件的企业予以出罪。  相似文献   

18.
关于证券内幕交易罪的主观要件问题,中国法学界一直存在着“故意、过失说”、“故意说”与“直接故意说”的争论,从立法宗旨与证券交易实际出发,应坚持“故意说”,内幕交易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而泄漏内幕信息罪可由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构成,并且本罪并非目的犯。在主观要素中,较难认定的是行为人对内幕信息的“明知”与“意图利用内幕信息”的故意,美国诸法中采用的以其他间接证据推定上述主观要素存在的做法颇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9.
刑法应当取消著作权犯罪的"营利目的"要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刑法将“以营利为目的”设置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主观归责条件,存在着立法指导思想偏颇,刑法条款之间、刑法与行政法规之间矛盾,司法补救功能无从发挥等系列问题。侵犯著作权犯罪不要求具备营利目的,已成为国际领域的立法趋势,也是中国履行“入世”承诺的最低义务。但在具体修改时应当结合我国的国情,使我们的刑法立法更加科学、合理、公正。  相似文献   

20.
歌曲“串烧”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存在激烈争议。有罪说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而无罪说着重于法益侵害性之评述。分析歌曲“串烧”应先对行为进行类型化归纳和精准定性。根据歌曲改编程度,“串烧”可分为接歌型、翻唱型及混搭型。其中混搭型“串烧”属于演绎行为,不满足犯罪构成要件。接歌型“串烧”与翻唱型“串烧”虽属于未经许可的“复制发行”行为,形式上满足构罪的客观要件,但并不具有实质的法益侵害性,判定行为人构罪更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因此,对歌曲“串烧”行为应作出罪处理,采取民事或行政救济即可达到规制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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