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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制度设计进行了改革和创新,在探索新时期调解仲裁运行机制上迈出了极为关键的一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施行和国务院大部制改革,推动了新时期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朝着法律适用统一、办案机构统一、办案规则统一的方向发展。新组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贯彻实施该法,已经制定并实施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并且正在抓紧制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各地仲裁、司法部门也在不断地总结经验,采取积极措施,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上海、广东、江苏等地已经针对一些具体的操作问题出台了指导意见和办法。应该说,一年以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得到了稳妥的贯彻实施,对有效化解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明确,比如,仲裁机构和队伍的建设、仲裁和诉讼的衔接、多层次争议化解体系的建设,等等。在该法实施一周年之际,本刊邀请仲裁员、法官、专家学者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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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实现劳动争议案件快立案、快办案、快结案,体现公平、效率,切实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简易程序》《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实施便民劳动仲裁意见》。山东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在案前调解、立案、审理和仲裁文书的制作与送达等全过程中实施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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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全国部分省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座谈会在甘肃省兰州市召开。会议主题是研究影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突出问题,并讨论修改《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组织规则》以及《劳动仲裁员管理暂行办法》,并就“十佳仲裁委”和“百佳仲裁员”的评比标准进行论证。北京、上海、浙江、广东、广西、河南、湖南、安徽、陕西、甘肃、青岛、重庆等12个省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处处长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劳动争议处理处处长郭晓宪主持。现将讨论内容整理如下。一、关于劳动仲裁体制改革问题与会同志一致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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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社部修订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以下分别简称《办案规则》《组织规则》).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就修订两个规则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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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争议仲裁中,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影响到劳动争议权利受侵害一方胜诉权的实现,事关劳动关系的构筑和稳定.因此,识别仲裁时效是不变期间或可变期间显得格外重要,即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否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是计算仲裁时效期间的一个关键问题.原劳动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以下简称<办案规则>)第30条明确规定了仲裁时效可适用时效中止的情形.但对仲裁时效是否可适用时效中断,<劳动法>及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无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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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新时期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新的要求。目前,劳动保障部门正在按照法律的授权,制定仲裁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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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刊近日刊出《该起工伤赔偿争议案应否中止审理》一文,介绍了劳动者熊某因工作过程中负伤,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熊某所受伤害为工伤,该用人单位以工伤认定尚处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效内未生效为由,申请劳动仲裁部门中止本案审理。究竟该不该中止本案的审理?笔者认为,不应该中止审理。理由之一: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是认定工伤的法定职能部门,其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第22条规定:“在仲裁活动中,遇有需要勘验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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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劳动保障》今年第3期刊登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一文阐明了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理由是根据《劳动法》第100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属于行政管理范围;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险争议是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理由是根据《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的权利,《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把企业与职工之间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等规定发生的争议纳入了条例适用范围。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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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劳动保障》今年第3期刊登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一阐明了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理由是根据《劳动法》第100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属于行政管理范围;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险争议是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理由是根据《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劳动有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的权利,《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把企业与职工之间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等规定发生的争议纳入了条例适用范围。笔同意第二种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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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于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为一部程序法,其立法目的是为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争议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地解决劳动争议纠纷,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该法针对劳动争议纠纷处理中存在的调解率低、仲裁时效短、案件审理周期长、劳动者举证难等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笔者现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调解、举证责任、仲裁时效和终局裁决方面的新规定及对诉讼产生的影响谈一谈自己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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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对部分特定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作出规定。该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本文从本条规定出发.试对劳动争议一裁终局及其除外规定的适用规则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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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第54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因该法在劳动仲裁时效、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等方面作了较大调整,尤其是仲裁时效延长,部分案件有条件仲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