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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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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将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纳入到刑法的调整范围内,其并不违反谦抑性原则,相反是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和社会秩序的安全的平衡。本条涉及的是两个罪名,从应然的角度应当确定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两罪的构成要件的正确理解有助于两罪的正确适用。  相似文献   

2.
相对于国家信息与社会信息的刑法保护而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尚处于缺失的状态。为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性,《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但是,围绕个人信息保护,引发了众多的争议,如“人肉搜索”是否入罪?鉴于此,我们从刑法干预的正当化根据出发,认为,个人信息安全是刑法介入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诉求,进而对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提出了建设性的构想。  相似文献   

3.
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第十四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作了修改。然而,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相关问题的讨论并没有随着《刑法修正案(七)》的颁布而停止。为了进一步深化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识,对《刑法修正案(七)》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相关规定加以探讨,以期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进一步完善能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4.
随着信息技术发展和信息搜集、处理能力空前提高,非法泄露个人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为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有关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研究了通信用户个人信息的含义、“违反国家规定”的界定以及有关行为模式等问题。  相似文献   

5.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也凸屁了出来。《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将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有很大的进步意义,然而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需要在以后的司法实践和解释中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6.
风险刑法视野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规定,集中体现了风险刑法视野下刑罚前置化、预防积极化等主张。由于我国刑法“重罪重刑”的特点较为明显,随着犯罪圈的进一步扩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这一轻罪进行处罚时要格外慎重,避免刑罚权滥用,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所以,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我们要按照罪行法定原则等要求,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等相关概念予以规范,而且要明确关联犯罪的处罚原则,最大限度避免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相似文献   

7.
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在我国屡见不鲜,导致公民隐私权、名誉权乃至生存权被侵犯,生存幸福和生活安全状态受损。在个人信息越来越为社会的高度组织、经济的快速增长发挥重要作用时,又面临着被非法收集、转让、使用的尴尬。种种困境与悖论呼唤法律必须以强力姿态出面,为公民个人信息围起刑法保护的坚实屏障。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但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的完善和细化增强适用性,使严重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相似文献   

8.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主要针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贪污贿赂等犯罪中的新情况,对现行刑法规定的犯罪提出修正建议。其中既有拟增设的组织、领导传销罪等罪名,也有对现行刑法中已规定的一些犯罪在构成要件上和法定刑设置上的修正。从总体上来说,此次草案的内容是较为科学和明确的,但亦存在一些需要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针对《刑法修正案(九)》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修订而产生的争议,通过结合司法实践,指出应当以信息主体相关性、可识别性把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同时应以多个维度考量本罪的"情节严重"标准,以期为理论研究及司法认定该罪名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0.
现有刑事立法对公民个人信息权存在立法模式太分散、核心术语界定不明确、法定刑设置不科学等问题。我国应当采用以宪法为统领,以民法为基础,以专门法为核心,以刑法为最后保障的统一立法模式,立法上明确界定个人信息的范围,合理配置法定刑,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这样才能构建一条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的科学路径。  相似文献   

11.
抢劫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具有相当性的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由于不符合等质性要求、罪名的单一法益保护与行为的双重法益侵害间存在冲突、“情节严重”标准不匹配等原因,无法将“抢劫”解释入《刑法》第253条之一第3款的“其他方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适用。另外,个人信息不具备管理、移转可能性与价值性,不符合刑法上“财物”的认定标准,即使账号密码类个人信息与数据企业收集整理的结构化数据亦是如此,因此抢劫罪不适用。在当前立法尚未修改的情况下,将抢劫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拆解,分类探求刑法应对方法是相对合理的选择。但在未来必要时刻,当出现大量此类行为而现行刑法无法满足规制需要时,应考虑增设抢劫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实现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周全保护。  相似文献   

12.
子墨 《老友》2011,(5):46-46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依据规定,该法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刑法修正案(八)》有如下几大亮点:  相似文献   

13.
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非敏感信息日渐呈现出数据资源贡献与数据资源受害的双面脸谱,公民个人非敏感信息刑法保护的现实需求与日俱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确立公民个人非敏感信息整体保护规则、分类定罪规则、区别量刑规则,努力为公民个人非敏感信息刑法保护提供司法准据.当前务实应对公民个人非敏感信息刑法保护的实践困境,应聚焦个人信息权,在宏观层面对接国家大数据战略,深化公民个人非敏感信息刑法保护的法治认识,在微观层面立足定罪体系性标准,细化公民个人非敏感信息刑法保护的数量规则.  相似文献   

14.
信息犯罪在行为方面、主观方面、结果方面都体现了多元化的特点,给刑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刑法修正案(九)》对于信息犯罪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打击力度、增设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规定、增加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但是也有一定的不足。回应信息犯罪,刑法需要注重对新犯罪行为的纳入、注重对犯罪结果多元化予以回应、为过失信息犯罪预留必要的立法空间。  相似文献   

15.
对民意呼声和民生的最大关注和保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最大亮点之一。"民生"内涵及其具体内容的明确,必须以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要求为基点。从人权的要求上来看,关系人的生存和发展的都可纳入民生保护的范围之列;从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上来看,不仅包括社会权的相关要求,而且包括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保障的要求。综观我国刑法修改的实践可以看到,对于民生的关注和保障,一直是刑法的重要内容和基本价值追求,并非此次刑法修改的独有现象。同时,基于民生保护的内涵及其具体要求,立足于刑法规范本身的特性,需要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探讨刑法保护民生的功能及其限度,这不仅是对刑法保护民生的正确定位,而且也关系到刑法修改理念的发展完善。  相似文献   

16.
个人信息权的语境实质是权利保护与个人信息利用二律背反的逻辑协调问题,是个人权利处分自由以及要求他人(包括国家)给予法益尊重的法律问题。在科学阐释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新型独立性权利的法理依据、理论内涵以及客体归属基础上,界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为个人信息权,明确个人信息权法益自决性立场,理性论证个人信息权一体两面的权利特征及其实践规则。方法论上将个人信息处理进行场景化审视,正确认识知情同意作为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依据;明确相对同意作为权利主体同意的基本形态;强调真实同意作为权利主体的意思表达。原则承载价值,法律规制行为。作为二次规范法的刑法,理应在保护理念、条文结构以及罪名优化等方面给予回应,形成既具有理论逻辑自洽性亦彰显实践功能自足性的刑法结构样态。  相似文献   

17.
网络爬虫技术的广泛应用已经使之成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工具之一,为了对公民的信息权加以妥当地保护,亟需就此类行为如何施以刑法上的规制展开讨论。采用文献梳理的方法,针对性地对非法提供网络爬虫技术行为进行研究,可以发现认定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可以有效地规制网络爬虫技术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不当侵害。对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的认定需重视本罪的行为类型化要求,同时爬虫技术应用的刑法违法性判断的关键在于是否取得了被爬取方的同意。提供爬虫技术的网络帮助行为在性质上等同于帮助行为正犯化,但是需要在法益侵害性的实质上加以考察。从实质化的刑法思潮来看,应当在归责理论的视野下解释网络帮助行为的性质。  相似文献   

18.
隐私权是重要的人格权,必须立法保护。在我国《民法典》编纂前,已经初步形成以部门法为核心的隐私权保障体系。《民法典》沿用《民法总则》的保护模式,将隐私权从名誉权中脱离出来,与个人信息权并列为独立一节。民法对隐私权保护的转变直接影响到刑法的隐私权保护。在刑法中,隐私权的独立法益地位尚未呈现,涉及隐私权法益的保护采取依托于名誉权、个人信息权等法益的间接保护,可能导致隐私权法益保护的不周延和错位。鉴于民法承认隐私权的独立地位和刑法隐私权间接保护的困境,隐私权的刑法保护应着眼于风险控制。刑法需要探寻隐私权直接保护的新路径,以便构建我国隐私权全面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19.
《南都学坛》2019,(3):65-76
网络犯罪是当前我国社会面临的突出难题。《刑法修正案(九)》基于治理网络犯罪的现实需要新增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多种网络犯罪罪名,并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多种与网络相关的犯罪进行了修正,但也引发了较大的争论。我国网络犯罪最新立法修正总体上是必要和合理的,不过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虚假信息犯罪立法范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立法模式等问题上仍存在诸多立法内容与技术上的问题,应当立足其立法的合理性予以进一步推进。  相似文献   

20.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公民个人信息被侵害的事件频频发生,未成年人是一特殊的弱势群体,个人信息被侵害的事件更是屡见不鲜,应加强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个人信息权是一项新型、独立的人格权,将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在人格权法中予以确认,同时,制定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权进行专门保护,对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中,应对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进行特殊保护,或制定一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特别法,或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单列章节进行保护,为未成年人的成长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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