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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构是物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设立或变动需要通过登记体现出来 ,确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强化不动产物权保护的准确性及其力度 ,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多头执政是我国现阶段不动产登记机构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由于我国过去长期受苏联民法的影响 ,行政权利的根深蒂固 ,致使我国迄今为止对如何解决多头执政问题未能提出科学的、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方案。从而导致在实务中 ,因登记机构分散 ,不利于有关交易当事人查阅登记 ,很难给交易当事人提供全国的信息 ,并且也给有关当事人进行登记造成极大不便。因为不动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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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对于不动产登记进行了具有创新性的具体规定,为我国建立不动产登记体系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但是在登记机关、登记范围和登记权属证书等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使得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保护无法落到实处,有可能危及市场交易的秩序和安全。本文尝试在借鉴国外有关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优点,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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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为德国中世纪民法所创立,其旨在保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赋予该请求权物权的排他效力。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采纳了该制度,对解决我国现有的“一房二卖”问题具有现实的意义,但对如此重要的制度《物权法》仅用一个法条规定它,势必难以求全,顾此失彼。本文拟从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概念、性质、条件和效力等基本问题出发,对我国现行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作一个较为完整的解读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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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出台的《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大致框架,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不少的问题,例如登记机关的不统一,缺失登记失误的责任机制等。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尽快建立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制度,健全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机制,其核心就是创建专业化的登记机构,从而达到保障当事人之合法权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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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档案是记录不动产信息的重要依据,不动产档案登记工作是否有效开展、登记信息是否正确、登记信息能否被查询和社会认可等,都是不动产登记工作需要管理的内容.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加强了不动产的管理,积极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更好地进行确权以及城市规划.本文主要研究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作用以及如何优化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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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房地产的如火如荼发展,不动产登记的管理的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由于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起步较晚,在立法、房地分离登记、城乡不动产登记等方面存在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全文介绍了三种典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阐述了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缺点,并对规范不动产登记制度提出了一些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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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中之重,农民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在我国妇女占总人口的一半以上,80%的妇女是农村妇女。因此,要解决农民问题,就必须解决农村的妇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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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三农"问题应认真解决农村的妇女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中之重,农民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在我国妇女占总人口的一半以上,80%的妇女是农村妇女.因此,要解决农民问题,就必须解决农村的妇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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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制度。虽然物权法将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物权法的一项制度内容,但是,不动产登记的实质是国家公权力对物权的设立及变动的干预,因而,不动产登记就不仅仅是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它涉及到行政权的运用和行使,还需要通过建立和完备行政法律制度去规范行政主体的登记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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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将进行统一登记、政府“天价采购”将受到规范、网名头像有不良信息将不予注册……进入3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等一批法律法规将正式实施.
十类不动产将统一联网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包括集体土地、房屋建筑所有权等在内的十类不动产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
《条例》明确,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条例实施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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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善意取得与物权行为无因性密切相关,需要公示公信与不当得利制度的支撑,对登记错误的赔偿问题应当区分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过错形态来决定赔偿责任的类型,对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善意的界定主要应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实现。本文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要件入手,分析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特别是分析了支撑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将不动产善意取得放在民法体系的整体框架内予以讨论,特别重视了民事司法活动对不动产善意取得认定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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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最早发端于早期普鲁士法的异议登记制度。1从我国现行法来看,虽然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规定已有不少,但就预告登记的法律规定尚属鲜见。2005年7月的《物权法》草案(第四稿)第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债权人为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将来取得物权,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债权人已经支付一半以上价款或者债务人书面同意预告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进行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得处分该不动产。”加强对这一制度的理论研究,有利于科学完善与正确实施这一制度。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