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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朝中两国正致力于共同开发与管理罗先经济贸易区与黄金坪、威化岛经济区,这标志着朝中两国经济合作进入新阶段。两区在地理位置与自然资源上具备共同开发与管理的潜力,而且在共同合作开发进入实际操作阶段后,也存在亟待解决的课题,最主要的就是两区内投资环境及管理运营条件的改善问题,诸如两区内港口的吞吐能力、装备的现代化及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其中资金投入是首要问题。未来朝中两国应进一步加强交流,致力于两区的共同开发与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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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顺泰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韩华侨的代表性企业。起初,该公司通过东亚贸易路线进入朝鲜市场,积累了原始资本。1882年以后,该公司随陈树棠和袁世凯赴任朝鲜而得到政治上的庇护,10年后因获得参加各种官方工程的机会而增长迅速。清日战争后,该公司虽然政治背景消失,但仍以经营多元化和房地产投资而持续发展20余年。在韩华侨资本之所以能在短时间内实现高成长是因为东亚地区人流物流迅速增长,此现象有时引发了国际政治势力的介入。但是,随着1920年代贸易保护主义的兴起和韩国民族主义的高涨,同顺泰渐渐开始走下坡路,在韩华侨资本势力未能在朝鲜站稳脚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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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朝中期治国安邦的卓识者萧孝穆何天明辽朝圣宗、兴宗在位的六、七十年,史学界视之为辽朝中期。这一时期,对于雄踞北方的契丹政权来说,无论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领域,还是与周边各政权的关系方面,都显示出该政权鼎盛时期的特点。而契丹贵族统治集团中一些颇有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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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同于一般不动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由于我国法律尚未正式设立此制 ,仅有的几个部门规章 ,对此缺乏系统调整 ,因而实践中容易与后者混淆 ,进而可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对个案的分析 ,揭示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特征、与相近权利的区别 ,建立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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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规定以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该规定造成了《物权法》体系内部的矛盾,违反了物权法的基本原理,殊值检讨.在建建筑物是正在形成中的建筑物,不具有特定性,非独立物,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以在建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预告登记,自建筑物抵押登记时抵押权设立.在建建筑物抵押预告登记具有就建成的建筑物设定抵押权、保全权利、保全顺位、破产保护等效力,从而保障就建成的建筑物设定抵押权请求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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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顶平台的权利归属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高圣平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0(4)
屋顶平台不具有构造上、使用上和法律上的独立性,不能单独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同时,屋顶平台也不属于顶层业主区分所有权效力所及的范围.屋顶平台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但其上可以为个别业主或业主之外的第三人设定专用使用权.专用使用权依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议设定,开发商不得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设定专用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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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从法学的角度审视,目前山西省新建建筑物节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很多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不仅要继续加强立法,完善建筑节能的法规,而且要进一步提高人们的节能意识,加强建筑节能执法,才可能把新建建筑物节能上升到更高的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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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早期艺术和建筑中的纪念性》是芝加哥大学艺术史系巫鸿教授近年撰写的中国古代艺术史专著。此书由斯坦福大学出版社于1995年出版,出版不久即在西方汉学界和艺术史学界引起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有不少学者相继在有影响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评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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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是两个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权利,也是目前困扰民法学界的一大难题。在我国不动产立法过程中,围绕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及其关系问题一直争论不休。笔者试从两者法律设置的历史和现状作一分析,建议未来的物权法应按照“二元主义”的原则,采取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相互分离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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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业管理的物权性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潘嘉玮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8(2):48-55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现代物业管理的产权基础,物业管理权从实质上来说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将其所有权权能的一部分让渡给专业性的、超脱于所有权人之上的物业管理人行使的权利。由于现代物业管理的公共性和让渡性,使物业管理权具有了传统物权以外的性质和特征。但无论如何,物业管理权仍属于物权范畴,这一物权是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产生并依附于、从属于所有权。所以,应该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轴心构建我国物业管理的法律架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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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中,对于是否规定居住权和典权发生了激烈的理论争议,但最终该法未能确立这两种用益物权,由此形成的"用益物权法=不动产法=土地法"这一等式内在的逻辑机理和规范意义值得反思。比较法的考察表明,建筑物用益物权体系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我国建筑物用益物权体系应包括建筑物役权、用益权、居住权、典权和长期房屋租赁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