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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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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跨流域调水的生态补偿是平衡跨流域调水中调水区与受水区利益的办法,也是水生态保护的重要手段。我国的水资源权属制度决定了政府在调水中处于主导地位,政府主导也有效地解决了跨流域调水涉及面广、所涉利益复杂、补偿方式需要多样化的问题,也符合了水资源的公共产品的特征。但是,目前我国政府主导的跨流域生态补偿也存在着法律不完善、补偿资金规模小、补偿方式单一等一系列的问题亟需解决。因此,我们需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政府主导的原则下引入市场配合和公众参与,多方面拓宽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构建我国的跨流域调水的完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2.
跨流域调水水源地生态补偿定量标准研究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生态补偿在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中的作用已得到了广泛的认可.由于生态补偿机制的相关主体利益十分复杂,因此补偿标准的确定便成为生态补偿研究的核心.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安康为例,定量评估了跨流域调水水源地生态补偿的标准.  相似文献   

3.
美国每建设一个跨流域调水工程,一般都配有相应的具体法案,从工程建设到运行管理有严格的法律加以约束、规范和保证。尤其是在积极促进跨流域调水的水权交易方面,美国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并表现出明显的特点。我国应借鉴美国跨流域调水立法的经验,构建跨流域调水法律体系,完善跨流域调水管理体制,促进跨流域调水水权交易,加强跨流域调水的生态环境保护。  相似文献   

4.
美国跨流域调水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美国每建设一个跨流域调水工程,一般都配有相应的具体法案,从工程建设到运行管理有严格的法律加以约束、规范和保证.尤其是在积极促进跨流域调水的水权交易方面,美国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并表现出明显的特点.我国应借鉴美国跨流域调水立法的经验,构建跨流域调水法律体系,完善跨流域调水管理体制,促进跨流域调水水权交易,加强跨流域调水的生态环境保护.  相似文献   

5.
我国跨流域调水水环境安全的法律保护,必须促进水量安全、水质安全、水环境安全和水战略安全的相互配合与协同演进,从体制与机制变革上寻求出路.应当立足系统研究的视角,界定跨流域调水水环境安全法律保护的基本含义,要从立法指导思想的综合性,法律体系的协调性,水权市场及其价格机制的完善,生态补偿方式的市场化等方面,构建我国跨流域调水水环境安全法律保护的框架.  相似文献   

6.
流域生态补偿是河流综合治理的发展方向.湘江流域水权交接能够有效解决水资源“行政外部性”矛盾,生态补偿可以解决水资源“经济外部性”问题,两者的有机结合的水权交接补偿机制是湘江流域综合治理的有效手段.设计湘江流域水权交接生态补偿机制,还需要针对湘江流域特点,在界定交接点的基础上找准水权交接生态补偿机制的路径与方式,才能有效运作.  相似文献   

7.
我国跨流域调水工程中的生态补偿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完善调水工程水源地的生态补偿机制已是大势所趋,但目前国内还没有统一、成型的模式可以直接套用.笔者针对跨流域调水工程的生态补偿问题对征收受水区的水资源费以及从水权交易费用中提取资金的两种模式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8.
对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认识的混乱,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流域生态补偿的制度实践及制度完善。明确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正确认识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前提。抑损性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政府(流域生态补偿费的征收主体)和受益者(流域资源的开发利用者),增益性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政府(流域生态补偿的实施主体)和贡献者(为流域生态恢复与改善作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立法确立政府在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其在流域生态补偿中的协调作用,满足受益者的流域资源开发利用需求,调动贡献者的流域生态保护积极性,建立以行政权为核心的良性互动的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体系,有助于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9.
由于生态补偿资金不足、补偿标准难以确定等问题,导致流域内发展两极分化较为严重,普遍存在"上游保护地区发展缓慢,下游地区免费受益"现象。通过引入以水权交易为补偿模式的生态补偿机制,构建江西流域生态与经济耦合关系,有效实现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因流域生态保护失去发展权的补偿,平衡流域内不同行政区经济发展,为江西省统筹生态建设与经济发展提供方向。在机会成本法的基础上,引入水质系数1/IP综合、单位用水经济效率系数1/E以及协商系数β,建立江西流域生态补偿模型。以赣江南昌、宜春段为例,计算得出2012年的补偿额度应为20.890 3×β亿元。通过结合两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设定协商系数β的合理取值范围,最终确定具有实际操作意义和运用价值的补偿额度。  相似文献   

10.
随着流域生态补偿试点的开展和进行,河北、安徽、贵州、江苏、湖南等地纷纷出台了相应地方立法。这些立法在断面水质考核、补偿方式、补偿资金的计算方式等方面有着较大的相似性,但是在流域生态补偿的内涵、监督管理体制、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方面仍存在一些缺陷。后续的立法应主要从明确流域生态补偿的内涵、完善监督管理体制、丰富补偿方式、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等方面作出努力。  相似文献   

11.
水资源紧缺使粮食安全、水资源安全、生态安全成为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统一体,传统的找水、用水模式既受资金的限制,又对环境产生许多负面影响.实施虚拟水战略是打破传统的粮食生产模式和农业用水模式的有效尝试,其涉及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特别是粮食作物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在生态环境得以修复,水资源安全有保障的同时,对当地的财政、农民的收入与生活水平提高将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必须探索建立与虚拟水战略相适应的生态补偿机制.笔者从区域分工、建立生态补偿的政策、明确生态补偿的主体、补偿方式等方面探讨了实施虚拟水战略的地区应进行的生态补偿.  相似文献   

12.
水是我们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工业和农业发展的一项重要资源。大同市的水问题十分突出,如时空分布的不均匀、水资源的缺乏和污染等,已经严重影响了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因此,应建立一种以市场经济为指导、以水资源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水权转让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3.
生态补偿是平衡当事人各方环境权益的重要手段。客观、正确地认识生态补偿的法律性质有利于更好地建立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完善相关制度。生态补偿是一个开放的概念,主要是指生态受益者或生态致损者对生态受害者、生态维护者的经济给付,性质主要为买卖、赠与、不当得利的补偿和无因管理的补偿、继承性获得的补偿。各种补偿形式可以在民事领域和行政领域实现,既可以是国内主体间的补偿,也可以是国际主体间的补偿。生态补偿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其法律性质的宽泛性。  相似文献   

14.
西部作为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区、生态脆弱区、资源输出区和国家重大生态建设工程实施区,建立和实施西部生态补偿机制,是加强西部生态建设和强化西部生态功能专业化服务的必由之路。西部生态补偿理论基础有生态功能区划理论、自然资本理论、生态系统服务理论和自然正义理论等,包括国家补偿、区域和流域补偿、自力补偿三个层次。西部生态补偿利益关系内在联系的理性分析是西部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构建的基础,三层次协同发展是西部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基本内容。  相似文献   

15.
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就开始了森林生态补偿机制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逐步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地调整和改进。目前,我国森林生态补偿立法存在生态补偿内涵与外延的界定不清、补偿范围窄、补偿标准低、补偿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及缺乏市场化机制等问题。建议生态补偿立法应明确界定生态补偿的主体、建立科学的补偿标准、采取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完善立法,为加强森林生态补偿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我国不同领域生态补偿的研究与实践中,森林生态补偿开始得最早,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森林生态补偿机制,可为其他领域生态补偿问题的研究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6.
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推动人类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过度使用带来了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为内化过度开发利用引发的生态负外部性,实现生态公正,有必要构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通过概述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对现存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的问题进行剖析,建议从加强顶层设计、完善现有补偿制度和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机制三个方面来构建中国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17.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保护区面临经济发展与水源保护的两难困境,为确保南水北调工程目标的实现、使水源区和受水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补偿原理应向水源保护区进行经济利益补偿。主张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主导模式水源保护区利益补偿机制,提出了建立利益补偿机制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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