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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05 毫秒
1.
我国跨流域调水水环境安全的法律保护,必须促进水量安全、水质安全、水环境安全和水战略安全的相互配合与协同演进,从体制与机制变革上寻求出路.应当立足系统研究的视角,界定跨流域调水水环境安全法律保护的基本含义,要从立法指导思想的综合性,法律体系的协调性,水权市场及其价格机制的完善,生态补偿方式的市场化等方面,构建我国跨流域调水水环境安全法律保护的框架.  相似文献   

2.
美国跨流域调水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美国每建设一个跨流域调水工程,一般都配有相应的具体法案,从工程建设到运行管理有严格的法律加以约束、规范和保证.尤其是在积极促进跨流域调水的水权交易方面,美国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并表现出明显的特点.我国应借鉴美国跨流域调水立法的经验,构建跨流域调水法律体系,完善跨流域调水管理体制,促进跨流域调水水权交易,加强跨流域调水的生态环境保护.  相似文献   

3.
美国每建设一个跨流域调水工程,一般都配有相应的具体法案,从工程建设到运行管理有严格的法律加以约束、规范和保证。尤其是在积极促进跨流域调水的水权交易方面,美国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并表现出明显的特点。我国应借鉴美国跨流域调水立法的经验,构建跨流域调水法律体系,完善跨流域调水管理体制,促进跨流域调水水权交易,加强跨流域调水的生态环境保护。  相似文献   

4.
跨流域调水的生态补偿是平衡跨流域调水中调水区与受水区利益的办法,也是水生态保护的重要手段。我国的水资源权属制度决定了政府在调水中处于主导地位,政府主导也有效地解决了跨流域调水涉及面广、所涉利益复杂、补偿方式需要多样化的问题,也符合了水资源的公共产品的特征。但是,目前我国政府主导的跨流域生态补偿也存在着法律不完善、补偿资金规模小、补偿方式单一等一系列的问题亟需解决。因此,我们需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政府主导的原则下引入市场配合和公众参与,多方面拓宽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构建我国的跨流域调水的完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5.
我国跨流域调水工程中的生态补偿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完善调水工程水源地的生态补偿机制已是大势所趋,但目前国内还没有统一、成型的模式可以直接套用.笔者针对跨流域调水工程的生态补偿问题对征收受水区的水资源费以及从水权交易费用中提取资金的两种模式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6.
流域生态补偿是河流综合治理的发展方向.湘江流域水权交接能够有效解决水资源“行政外部性”矛盾,生态补偿可以解决水资源“经济外部性”问题,两者的有机结合的水权交接补偿机制是湘江流域综合治理的有效手段.设计湘江流域水权交接生态补偿机制,还需要针对湘江流域特点,在界定交接点的基础上找准水权交接生态补偿机制的路径与方式,才能有效运作.  相似文献   

7.
跨流域调水水源地生态补偿定量标准研究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生态补偿在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中的作用已得到了广泛的认可.由于生态补偿机制的相关主体利益十分复杂,因此补偿标准的确定便成为生态补偿研究的核心.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安康为例,定量评估了跨流域调水水源地生态补偿的标准.  相似文献   

8.
流域生态补偿是利用经济手段对流域生态的外部性进行矫正的一种手段。政府强干预型与市场主导型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都各有优缺点。当前,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存在法律机制尚不完善,水资源的产权模糊,补偿主体不明确,补偿方式单一,公民参与渠道不畅等困境。为构建高效的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必须制定专门性的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自主性,健全流域生态补偿的法律体系;既要在近期充分发挥政府在流域生态补偿中的主导作用,又要在远期着眼于建立市场手段为主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拓宽公众参与途径,建立信息公开机制以及公众参与的经济激励机制,以提升流域生态补偿的制度认可度与制度效用。  相似文献   

9.
流域生态补偿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在生态环境危机日益加剧的社会背景下,流域生态补偿已成为恢复和保护流域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在生态保护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着流域生态补偿资金不到位、流域生态补偿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错位、流域生态补偿市场缺失以及流域生态多头管理的弊端。鉴于此,必须通过制度创新和法制完善的途径,为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有效运转提供强力的管理机构、完善的市场和充足的资金支持。  相似文献   

10.
水源地生态补偿模式及其适用性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我国在部分流域对水源地进行了生态补偿,并在实践中探索出了财政转移支付、水权交易、异地开发以及生态补偿基金等模式,创新并丰富了水源地生态补偿理论,充盈了生态补偿资金,为实现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提供了保障。但由于我国生态补偿相关机制尚不健全,现有的生态补偿模式存在着一些自身所无法克服的问题。本文结合案例分析了四种水源地生态补偿模式,比较分析了四种模式的优缺点及存在的问题,并对各种模式的适用条件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1.
水源区生态输水治理补偿标准研究——以东北沟流域为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利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以东北沟流域为例,探讨了生态输水治理的补偿标准。从直接投入费用和机会成本的角度分析生态输水治理的总成本,以生态价值的增加作为生态输水治理的收入。引入用水效益系数作为生态收益分区的标准,确定出对东北沟流域的生态补偿标准。结果表明:生态输水治理后总的生态收入为每年16 317 670.98元,受水区每年享受了77.4%的生态收入,水源区每年享受了22.6%的生态收入。水源区承担生态输水治理的全部成本,生态输水工程实施后,受水区给水源区补偿标准应为每年2 258 637.48元。  相似文献   

12.
论水权的定义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给水权下一个比较明确的定义是当前理论界关注的热点.本文全面分析了各个学派对水权的界定,并作了较详细的评述.作者认为水权作为在开发、利用水资源过程中产生的对水的权利,包括水物权和取水权两部分.水物权是物权性质的权利,包括资源水权和产品水权两类;取水权为准物权性质的权利,是资源水转化为产品水的前提.水权是以水物权和取水权为基础的一系列与水有关的权利的总括.  相似文献   

13.
水权是具有公权性质的私权。虽然水权具备物权的基本特征,是一种财产性权利,但水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物享有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他物权。水权的法律性质决定了水权转让的范围:水权转让的主体主要是在水权流转中通过水权交易移转水资源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水权转让的客体,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只限于多样化的经济用水,且必须是获得取水许可证的水权。从水资源使用权的位次看,家庭生活用水满足人类最起码的生存需求,其第一位次的地位不可动摇,紧随其后的是生态环境用水权。从水资源的用途看,无论是转让人还是受让人,都不能随意变更取水许可证的记载。  相似文献   

14.
由于生态补偿资金不足、补偿标准难以确定等问题,导致流域内发展两极分化较为严重,普遍存在"上游保护地区发展缓慢,下游地区免费受益"现象。通过引入以水权交易为补偿模式的生态补偿机制,构建江西流域生态与经济耦合关系,有效实现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因流域生态保护失去发展权的补偿,平衡流域内不同行政区经济发展,为江西省统筹生态建设与经济发展提供方向。在机会成本法的基础上,引入水质系数1/IP综合、单位用水经济效率系数1/E以及协商系数β,建立江西流域生态补偿模型。以赣江南昌、宜春段为例,计算得出2012年的补偿额度应为20.890 3×β亿元。通过结合两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设定协商系数β的合理取值范围,最终确定具有实际操作意义和运用价值的补偿额度。  相似文献   

15.
水是生命之源,对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应该成为人类发展中一件头等大事。堤岸是水系的基本元素,堤岸形式和材料的选择对水系环境具有直接影响。分析了目前我国城市水系堤岸存在的问题,介绍了国外生态堤岸的发展史、常用的生态水系堤岸的基本设计形式及其对我国城市水系建设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6.
油气资源开发过程扰动资源开采地的原始地质地貌和水文情况,成为影响油气产区生态环境的主要因素之一。当前,我国油气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存在着法律体系不健全、补偿主体界定不清、补偿客体未统一、补偿标准有局限、补偿资金来源渠道受限等问题。为此,可以通过完善油气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体系、从补偿给付主体和补偿接受主体以及补偿实施主体三方面明确补偿主体、确认补偿客体为水土环境生态利益、依据油田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面积折损的水土保持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计算补偿标准、拓宽补偿途径等措施,进一步优化我国的油气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17.
生态补偿机制及其建立作为目前生态经济学领域研究的热点,其在调水工程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分析了生态补偿的概念发展、理论基础和国内外调水工程及水源区生态补偿的研究与实践。结果表明:调水工程生态补偿是通过政府主导和市场作用共同实现的,通过生态补偿机制促进相关利益主体共同参与是实施调水工程有效管理、保障调水工程高效运行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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