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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环境基本法立法目的探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修改<环境保护法>已成为目前中国环境立法的紧迫任务,确立科学的环境基本法立法目的则是完善中国环境基本法的前提.该文在考察了一些代表性国家环境基本法立法目的条款的基础上,认为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环境基本法的立法目的条款发展的总体趋势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核心且日益多元化.文章具体探究了环境基本法的立法目的两大层面,即价值性目的和工具性目的,总结了各国环境基本法立法目的条款的共性和特性,进而根据中国环境立法和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提出重新设计中国环境基本法立法目的条款的设想.  相似文献   

2.
竞争法的规范性条款包括两类:列举条款和一般条款。成文法无法做到毫无遗漏地列举各种不正当行为,为弥补这种列举之不足,克服竞争法规范的不周延性和滞后性,设置一般条款是被证实并被各国广泛运用的最有效的方法。因此,一般条款在竞争法中被赋予特殊的地位及职能。一般条款的地位、职能、影响等外部状态取决于其内在的本质属性。只有揭示出一般条款的本质属性才能准确地把握其外部状态,进而完整地认识竞争法的特殊控制机制。  相似文献   

3.
在法治框架下建立紧急状态法制体系,是现代社会应对紧急状态的重要途径,紧急状态法制体系也因此成为宪政国家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四个层次的内容:宪法中关于紧急状态的条款;统一的紧急状态基本法;戒严法、公共卫生应急法等单行的紧急状态专门法;一般法律和国际条约中的紧急状态条款。  相似文献   

4.
从实证角度看,公共秩序应分辨为两个范畴:作为社会价值基础的公共秩序和作为法律"一般条款"的公共秩序———前者是价值和内容,后者是规范和形式。作为"一般条款"的公共秩序,赋予法官衡平权力来填补法律漏洞、克服成文法之局限,由此也带来了重大的实践问题:如何在授予法官巨大裁量权的同时,防止衡平权的滥用,兼顾法的安定性和个案的社会妥当性?笔者认为,由于存在"概念中空化"的状况,作为"一般条款"的公共秩序很难通过统一定义或分析论理的方式加以把握,因此其实证化需通过其他途经来实现——"案类的构造"是一个可能的办法,即依靠司法案例的积累和归类建立一个基准,为法官提供经验性的指引。  相似文献   

5.
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特别的地方行政区域,享有高度的自治权。澳门特区实行与内地完全不同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和“行政主导,司法独立,行政与立法既相配合又相制约”的“行政长官负责制”的政治体制。澳门特区享有立法权,基本法是其最高法,制定的法律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还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具有全面性和最高的权威性。特区法院的解释权属于第二层次。至于对监督基本法实施的司法审查问题,人大常委会如认为特区立法会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的法律发回。  相似文献   

6.
《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应该是第2条.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具有确定侵权责任的范围、保护民事权益和维护正当法律程序等重要功能.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保护范围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改尽管规定了补偿条款,但却没有确立补偿原则,这显然不利于实际操作。要完善行政补偿制度,除了在宪法层面上明确公平补偿的原则外,还应该在补偿的一般事项上诸如补偿的范围、标准、方式、资金和程序等方面确定一些具有针对性的一般原则。为此,应由行政补偿基本法在一般事项和领域规定一般补偿原则,由单行法律、法规对具体领域和事项规定具体标准和程序。  相似文献   

8.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之性质:宪法的特别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既非“小宪法” ,也非代议机关的制定法 ,而是宪法的特别法。这取决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内容、功能、名称和法律效力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性质的界定 ,不仅是学理问题 ,也是一个直接涉及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实际运行 ,乃至宪法的实际运行的问题。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其宪法的特别法这一性质 ,不因与宪法的抵触而无效 ;宪法对特别行政区的效力是通过其特别法 ,即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得以实现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则相应地属于宪法解释 ,并因此得以改变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之“先例”。  相似文献   

9.
宪法未列举权利的保护问题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没有受到应有的关注。参考域外司法保护模式的有益经验,结合中国的具体语境,我国宪法未列举权利的保护路径应为:依照宪法制定一部人权基本法,实现宪法权利向法律权利的转变,然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在个案中通过对该部人权基本法中的“未列举权利条款”和相关条款的解释,实现对宪法未列举权利的间接保护。  相似文献   

10.
精神损害赔偿的抚慰功能是客观存在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基础。现有的法律规定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限制在一个相当小的范围,这是不恰当的。应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应当在民法基本法中设立基本的原则性条款,肯定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以应对实践生活的万千变化。可以基于基本条款将精神损害根据其发生的原因进行分类,并着重规制多发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扩大适用于合同违约。  相似文献   

11.
环境法的修改与历史转型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可以新制定一部环境基本法或修改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使其成为名副其实的环境基本法,以实现环境法的历史转型.环境基本法的修改坚持国家生态安全与公民生态环境生存权相结合、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相结合、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建设相结合、国家干预与公众参与相结合、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相结合等原则.环境基本法的基本框架应包括总则、政府环境保护管理的组织体制与决策机制、环境法基本制度、环境法律责任和环境损害救济、附则等部分.  相似文献   

12.
探析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对农村土地承包权的发包方采取的都是概括规定的方式,缺乏详细具体的法条,因此在实际运用中产生了一些问题,如村委会行使经济职能是否具有合理性、村民小组是否是民事主体等。针对以上两大主要问题,结合法条和实际我们提出了一些完善发包方的建议和看法,希望对于解决实际问题有所贡献。  相似文献   

13.
从经济学角度而言,完备的合同必须具备四方面条件:完全竞争的市场;完全的理性;无外部负效应;零交易成本。但这些条件均不具有现实性。合同法的功能就是纠正合同的非完备性,使之趋于完备。在此分析基础上,对我国《合同法》的立法目的进行了审视。  相似文献   

14.
我国法学界对农业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些最基本问题如"农业法"的命名、定义、调整对象、法律地位等的认识一直很模糊,这种状况应当引起法学界的高度重视。目前"农业法"命名之乱象不利于我国农业法的完善和发展,从命名的科学性、准确性、习惯性考虑应当将其统一命名为"农业法";广义农业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干预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特定经济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农业法已具有有别于民商法、经济法的特定的调整对象;我国农业法不是产业法,它必定也应当从经济法中独立出来而成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  相似文献   

15.
《合同法》总则在合同的定义、合同法上的诚信原则、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债权人的撤销权、债务免除的性质、实际违约的界定、因第三人原因而违约以及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这八个问题的规定上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瑕疵。这些瑕疵表现为或与法理有悖,或与生活相违,或用语不够规范,或逻辑不够严密,诸如此类,不一而足。为了使《合同法》总则的规定更加科学,应当本着遵循法理、尊重生活的精神,并兼顾逻辑严密、用语规范等要求对相关的八个条文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16.
区域协调发展基本法是调整区域协调发展关系最基本的法律,是协调区域发展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的前提和保障.性质研究是部门法哲学的理论基石,区域协调发展基本法的性质是区域协调发展法律理论研究及其制度设计的根源.区域协调发展基本法的秩序和正义价值应是区域协调发展基本法性质的体现,从秩序和正义的普遍价值出发,探讨区域协调发展基本法应是协调之法和规范协调之法以及公平法的基本性质,由区域协调发展基本法第一层次的规范性质和价值性质可以探究其更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社会本位法.  相似文献   

17.
鉴于解释体制的不同,《基本法》第158条确立了对其的双轨解释机制。作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基本法》的典型案例,一系列居港权案展现了两种不同解释体制之间的冲突和磨合,暴露出提请人大释法制度缺乏约束机制。通过理清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权权限划分及建立对终审法院提请释法的约束机制,探讨了完善《基本法》解释机制。  相似文献   

18.
电力企业电费拖欠严重,而预收电费方式则是避免拖欠电费的有效途径,但却被一些政府部门认为是利用自身的垄断地位限制竞争,违反了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笔者认为,预收电费方式不属《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围。但同时,供电企业是垄断企业,不应完全享有一个普通企业在签订合同时的全部权利,其限制竞争行为应接受将要出台的《反垄断法》调整。供电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既要与用电人协商一致,合同条款也要公平合理,这有待电力法及相关立法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19.
研究善意取得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可以解决《物权法》第106条与《合同法》第51条法律适用的理论困惑和冲突。善意取得制度不应该遵循《物权法》中规定的一般物权变动模式(即我国所采原则上债权形式主义),因为善意取得制度本身之设立就在于以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来维护交易财产的动的安全。只要适用《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善意取得之转让合同的法律属性就应该被认定为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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