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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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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不同的诉讼模式对民事诉讼代理制度有着不同的影响。我国的诉讼模式目前正从职权主义的审问式向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式转换 ,这与我国现行的诉讼代理制度形成了冲突。这要求我国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建立律师强制代理制度 ;设立其他诉讼代理为辅的特色诉讼代理制度 ;设立民事诉讼律师代理援助制度 ;扩大诉讼代理人调查取证权 ,强化法官程序控制意识 ;确立合理的代理费用及代理费用转移制度  相似文献   

2.
法官的释明权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英美法系民事诉讼法中没有释明权的概念,但其“管理型司法”与其类似。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转换,我国的释明权制度正在建立和完善中。本文论证了释明权制度的基础是约束性辩论主义的诉讼模式,并针对我国现有制度的不足,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3.
不同的诉讼模式对民事诉讼代理制度有着不同的影响,我国的诉讼审判模式正从职权主义的审问式向当事人主义的抗辩式转变,这就要求律师民事诉讼代理制度随之加以改革和完善:建立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完善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构建律师保密制度;改革律师收费制度;设立民事诉讼律师代理援助制度。  相似文献   

4.
法官释明权是民事诉讼中法官实施的一种诉讼行为,是对极端当事人辩论主义的适当限制。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通过行使释明权与当事人进行信息交流。适度行使释明权能够引导诉讼的有效进行实现诉讼的公正与效率;过度行使则会严重破坏诉讼的常态机制及诉讼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5.
法官释明权正当行使的理念基础与路径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官释明权制度存在的合理基础是通过强化法官的程序控制功能,对完全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缺陷进行限制与修正,但过度释明极易破坏法官的司法中立地位,进而危及司法公正,从而使设立这一制度的本意发生异化.为保障法官释明权的正当行使,应创设协同型的诉讼模式,并从保持程序控制和法官中立的维度出发,确立积极、适度、公正行使释明权的三项原则,在将释明权定位于法官职权的基础上,建立释明权不当行使的救济机制,以纠正法官释明权的不当行使.  相似文献   

6.
法官的释明制度是大陆法系各国普遍规定的一项民事诉讼制度内容,它是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对辩论主义原则的“补正”,有利于促进诉讼效率的提高,更有力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转变。释明应该界定为法官的义务,这样才能使法官正确的进行释明,实现释明制度的价值和目的。另外,法官的释明应该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建立法官的消极释明义务。基于我国的国情和审判方式改革的客观需要,我国民事诉讼中建立法官消极释明义务制度比较妥当。  相似文献   

7.
法官的释明权虽然是法官职权行使的具体表现 ,但它却不是职权主义的表现。这是因为 ,作为厘定当事人和法院权利行使界限的释明权 ,在职权主义中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性。它也不是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交错 ,而是当事人主义内在的有机的组成部分。对于正全面转向当事人主义的我国来说 ,就要转变对当事人主义的片面看法 ,建立完善释明权制度。  相似文献   

8.
法官释明权已成为现代民事诉讼法中不可或缺的制度之一.法官通过释明权的行使,对于促进法官与当事人的沟通,维护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民事释明权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远远不能适应改革的要求.因此,应对我国的释明权制度进行完善,使民事诉讼制度的结构更趋于合理.完善我国有关的法官释明权,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相似文献   

9.
法官释明权是诉讼法学的一个重要问题,在行政诉讼法学界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法官释明权作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应有之义,更作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必要"补丁",其价值在现今两大法系都获得不同程度的彰显。在倾向职权主义模式的行政诉讼领域,作为制度事实的法官释明权已经存在,法律规范也在其解释功能的缝隙中透露着释明权的生存空间。因此,在理论上厘定和梳理行政诉讼法的法官释明权体现出一定的急迫性。  相似文献   

10.
德国民事诉讼法最早确立了释明权制度,这种制度被视为职权主义的固有内容。通过分析释明权制度与两种诉讼模式的关系,可以看出,释明权虽然脱胎于职权主义,如将其融合于当事人主义,将能够克服当事人主义所带来的弊端,故该项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并能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1.
当事人是否实质性地、充分而积极地参与诉讼程序,并与裁判者展开理性的对话,积极影响裁判结论,真正实现合法听审权是外国法院判决能否获得承认与执行的条件之一,程序参与、合法听审权以及程序主体性都和民事诉讼辩论主义原则的内容相吻合。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应确立辩论主义,强化法官阐明职责,在制度上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以实现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相似文献   

12.
论法官释明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并没明确规定法官的释明权,在实际中,法官的诉讼指挥权没有限度已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公正的失衡。在这一情形下,笔者建议引进国外的法官释明权制度。笔者首先分析释明权的含义和限度,然后进一步论证中国引进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3.
释明是大陆法系中的特有制度,随着两大法系诉讼理论的交融,美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尤其是审前程序中也出现了释明倾向。但是,美国民事审前程序中的释明有别于大陆法系国家中的释明,它主要由当事人主动提出申请发起,法官多发挥间接释明的作用,且配有强制性制裁措施,很好地保持了法院的中立,提高了诉讼效率。我国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释明制度,在引入释明制度时应借鉴美国经验,理性运用法官释明权,维护法院中立地位,促进诉讼效率。  相似文献   

14.
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有其深刻的内涵和价值基础。随着新的《民事诉讼法》以及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的颁布,我国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得以充实和发展,但是在立法和实践中仍然暴露出很多不足:一些规定尚未清楚明确,委托代理范围过于宽泛,律师和公民代理诉讼在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许多不足。因此需要对其加以完善,修订司法解释来明确概念,逐步确立律师强制代理制度,规范律师代理制度和公民代理诉讼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5.
不同的诉讼模式下法官探究案件事实的方式差异极大,当事人主义模式之下的法官多承担消极的查明义务,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法官承担一定程度的证明责任。衡平主义诉讼模式则取折中态度,要求法官和当事人一起完成证据材料的查找与收集来探明案件真实。基于此,我国诉讼模式的选择需以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与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及辩论权为前提来追求诉讼义务的平衡。  相似文献   

16.
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发现真实,以达致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然而传统的辩论主义忽视了法官在发现案件事实方面的积极作刚,过于强调其权力的受制性,致使传统辩论主义难以达到发现真实的日的。而法治发达国家的民事诉讼一开始就强调法官在发现真实上的作川,注重阐明权的运用,并不断予以增强,同时,还从当事人角度强调真实义务,在法院和当事人两个方面配合发现案件真实,这就是协同主义。协同主义是对辩论主义的矫正,我国确立协同主义的诉讼观念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7.
当代释明制度体现了当事人司法主体性理念,有助于克服当事人主义模式的弊病,是程序保障的重要举措;建立较为积极的、并且适度的法官释明制度,应当成为制度构建的基调和主导思想.  相似文献   

18.
我国民事诉讼"由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转变"的大背景对律师代理产生着重大影响: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是律师代理生存的最佳环境。同时,律师代理在这一转型过程中为彻底实现诉讼当事人主义这一宏伟目标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此,主张律师代理在某些特殊民事案件中的垄断地位即是本文突出强调与重点设计的一种途经。  相似文献   

19.
我国理论界对法官释明行为存在认识误区,实践中法官对释明的方式与限度把握失当,法官释明中应遵循保障诉讼有效进行、规范法官必要和适度释明、追求当事人真实意思等原则,以保证对当事人权益的有效维护。为使法官合理运用释明权,须厘清发问和告知两种释明行为方式,指导法官运用合理方式释明。对实体问题予以释明、对程序问题予以释明、对法律规定内涵之具体内容予以释明,以规范法官释明行为,达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20.
2015年2月4日出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85条扩大了“近亲属”的概念,意在进一步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面对当今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诉讼代理不规范、诉讼效率低下、当事人利益得不到充足保障等问题,应创立一种高效、专业的诉讼代理机制。律师强制代理作为解决方法之一,在某些特定类型案件中有着适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通过确定适用案件类型、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以及实现法律服务群体的角色转变,能够使律师强制代理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找到根植的土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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