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新中国第一个居委会”背后的故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炳珑 《社区》2009,(34):60-63
伴随新中国成立而出现并最终为法律所规范的居民委员会.是中国城市居民群众最基本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创建于何时何地.长期以来众说纷纭。2008年6月28日,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紫阳街道上羊市街居民委员会被有关部门认定为新中国第一个居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亲笔为之题写了”新中国第一个居委会”的牌匾。围绕这个首开我国城市基层群众民主自治先河的“第一个居委会”寻访、认定中所发生的种种曲折,记者几经探访,捧献给读者这篇——  相似文献   

2.
彭涛 《社区》2009,(10):24-25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任务是面向社区群众开展的。然而目前,不少城市居委会存在明显的角色错位的现象。居委会角色错位的由来从宏观上看,居委会角色多重有其必然的原因:首先,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制度的推行以及机关单位后勤体制的改革,使得各单位将自己原来承担的社会职能剥离出来,并回归社会,长期形成的“单位社区”渐渐淡去。  相似文献   

3.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任务是面向社区群众开展的。然而目前,不少城市居委会存在明显的角色错位的现象。  相似文献   

4.
唐忠新 《社区》2004,(17):10-11
我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最高权力机构是居民会议。居民会议虽然由居委会召集和主持,但居委会向居民会议  相似文献   

5.
《社区》2002,(15):9-10
我国宪法规定,在城市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宪法,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这是一部有关实行城市居民自治的重要法律。依法设立的社区居委会是城市社区建设的主办者。因此,在全面推进社区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在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的  相似文献   

6.
社区问答     
社区编辑部负责同志:我是湖南省岳阳县城关镇一个居委会的居民,本人特向贵社咨询,居委会与社区的内在涵义有什么区别?答:居委会是城市居民委员会的简称。《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产生。同时,《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委会是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宪法》及《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回答了我们居委会是什么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7.
社区问答     
黄观鸿 《社区》2005,(21):31-31
问:近年来,居委会的文字工作越来越多了,我们想请一位居委会委员来担任文书工作,不知可不可以?答: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从法律的精神看,提倡一人多职。再者,从性质上看,社区居委会是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同于其他政权机关、社会组织,专业分工并不是泾渭分明,可以交叉兼职。从居委会的人数上看,居民委员会…  相似文献   

8.
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也由单位制向社区居民自治转变。社区自治要求改变原有的高度行政化的城市基层管理机制,突出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社区管理中的作用,使其成为能胜任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社区自治组织。通过对哈尔滨市社区居委会的现状调查,社区居委会作为社区自治的核心载体存在着非自治特征及功能偏差现象,阻碍了社区居民自治的实现,并分析了功能偏差产生的原因,探究了社区居委会自治功能回归的思路。  相似文献   

9.
城市社区治理:角色迷失及其根源——以H市为例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目前,国内对城市社区治理中政府和居委会的角色的研究存在着较大的不足。根据法律和政策、政府职能理论、转型时期中国社会和自治组织的特点,政府和居委会在城市社区治理中应分别扮演规制者、供给者、指导者和供给者、代言人、助手三重角色,但实际上,两者均存在角色迷失的现象,其根源在于社会自治能力不足、社会管理体制转型滞后、政府职能转变困难以及居委会的资源约束和理性驱使。  相似文献   

10.
吕世洲 《社区》2002,(11):43-43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对居委会性质的界定。在推进社区建设的过程中,各级政府出台的《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对此予以了重申。然而,现实生活中,社区居委会却扮演着“  相似文献   

11.
黄文 《社区》2005,(18):27-27
搞好社区居委会减负工作,首先要澄清以下四种错误认识。一要澄清把社区居委会当作下属单位来管理、使用的认识。根据我国《宪法》和《居委会组织法》规定,社区居委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和政府组织在性质上有根本的区别,是由居民群众组织起来,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办理自己的事情,没有任何行政权力。因此,政府部门和社  相似文献   

12.
陈新祥  李东东  檀小勤 《社区》2013,(30):14-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于1989年颁布,1990年1月1日起实行。这部法律的实施,充分保障了城市居民的民主权利,对推动城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以及完善我国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城市基层社会结构和管理体制已经发生深刻变化,现行居委会组织法中的一些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社区建设和基层社会发展的实际,对居委会组织法进行修订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3.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的历史条件下,村民自治组织与基层党组织的关系成为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关系。然而,在我国农村民主政治的实际发展进程中,村民自治组织和基层党组织发展还存在着一定的不协调现象,构建村民自治组织和基层党组织协调关系模式成为了村民自治组织与基层党组织发展关系的重点。在新的关系模式下,在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的规范下,村民自治组织与基层党组织当各司其职,互相协调,共同构建文明、民主、繁荣、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相似文献   

14.
发展基层民主,完善基层自治,是当今城市管理的“基调”。而政府在退出社区事务前,必须理顺社区的管理体制,其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就是要理顺目前社区内各个组织的关系。就深圳而言,目前社区内主要有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社区工作站、物业管理公司等五个组织,这五者之间的关系在不同的小区呈现出不同的模式,它们之间的关系决定了社区的总体发展路径。目前社区治理还存在着以下问题:社区党组织建设相对薄弱,在社区治理中发挥的作用有限;社区居委会由于承担了过多的行政事务,背离了其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业主委员会在社区自治…  相似文献   

15.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城市基层民主的形式是“居民委员会”,但随着社会的变迁、实践的创新,“城市社区”延伸和取代了“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含义.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城市社区”经历了初创阶段、发展阶段和深化阶段,即城市社区从“法律上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建设的政府领导——政府领导与居民自治的双重属性”的变化,推导出今后我国城市社区的法律地位可能的两个趋向,即社区自治的归位和政府领导的弱化.  相似文献   

16.
王时浩 《社区》2001,(10):19-19
问:社区居委会对刑劳人员是否有帮教义务?对其顽劣不改分子如何办?就此内容街道办事处对居委会进行考核是否正确?承担这项工作的根据是什么?居委会有什么好处? 答:我国宪法和居委会组织法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功能是组织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刑劳人员在服刑和劳动教养时,在专门地方由专业部门和  相似文献   

17.
何潇 《社区》2004,(9):4-8
本来,把在居委会从事领导和管理工作的人称为居委会干部也没有什么不妥。但由于人们的习惯认识中,“干部”是与“公家人”——公务人员联系在一起的,这样,居委会干部这一称呼就变得模糊和暧昧了。实际工作中,居委会干部们的身份也是模糊和暧昧的。社区建设庞大阵容中的社区民主自治机制建设在这里出现了一个悖离:一方面我们希望基层政府要尊重居委会的自治组织地位,不要把它当做自己的“腿”和“嘴”;一方面随着基层政府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的关注和投入的加大,“腿”和“嘴”早已升级为“直属部队”——君不见有多少地方把对居委会的考核列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把享受科或股级待遇、列入事业编制作为对居委会人员的最大奖励。这种悖离在现实中的一个突出反映就是随意撤换、调动居委会成员这种违背居委会组织法原则的现象一再发生。是法律跟不上实践发展的需要,还是实践发展背离了法律精神?十届人大已将居委会组织法的修订列入日程。我们希望通过我们的调查抛砖引玉。我们欢迎大家参与讨论。  相似文献   

18.
赵彬  刘爱军 《社区》2001,(2):1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明文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然而,曾几何时,一提起居民委员会,就有人称它为“最小的衙门”,也有戏言者,称居委会是政府的“腿”和“脚”。不言而喻,居委会对百姓似乎像“衙门”,对政府部门则是唯唯诺诺的“小媳妇”。但是在沈阳市沈河区,“小媳妇”可以挺直腰杆了。因为——  相似文献   

19.
周伟华 《社区》2004,(14):28-28
长沙一位读者问:社区民警能不能作为社区居委会的当然成员?有的地方建立社区民警进入社区居委会领导班子制度,这样做对不对? 答:城市居民委员会是由城市居民在本居住地组成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公安民警是国家公务员。按照法律规定,民警不能以公务员身份进入居民自治组织。  相似文献   

20.
《社区》2003,(4)
作为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承担的工作可说是千头万绪。近日,在记者的走访中,许多居委会主任都反映居委会负担过重的问题。例如,据资料反映,北京市某社区居委会承担有17大类,122项工作任务,需协助政府办理的有10类,47项。社区居委会工作“行政”化,使居委会成员的大部分时间都忙于事务性工作。主要表现有:一是上级对社区居委会的检查、考核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