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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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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1年,中国环境立法在环境法体系化、法律制度建设、地方环境立法等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从环境立法历史发展过程来看,2021年出台的环境法律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推进了环境法的体系化,新出台的环境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污染防治法和自然资源保护法二分的框架之下发展了环境法律制度体系。国家层面的环境立法展现了环境法体系化发展的方向。2021年地方立法机关新制定各类环境法规249件,覆盖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各个领域,其中污染防治、生态和自然资源保护仍是环境立法的重点领域,气候变化、人居环境保护等新领域环境立法也有不少成果。总体上,地方环境立法的定位和层级分工日渐明确,区域协同立法等也显示了立法机制的创新,但仍存在创新空间趋窄、立法同质化等问题。环境立法研究反映了环境立法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2.
2022年中国环境立法发展的基本特征是体系化。环境法典编纂进入官方视野带来了环境法体系化研究的热潮,并且在实质上影响了环境立法的思路和内容。国家层面的环境立法呈现出明显的体系化特征,两部环境法律的制定、一部环境法律的修改从不同层次推进了环境法律的体系化发展,制度的体系化特征凸显;新出台的环境司法解释和环境类部门规章数量较多,对于环境法律体系的发展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环境立法的新近经验可以为环境法典编纂提供参考,并反映出环境法典编纂中需要重点考虑的立法范围、立法权与司法权界分等问题。地方环境立法的活跃度相对于2021年有所下降,但立法类型、重点领域等基本保持不变,也出现了一些新领域、新制度的立法;同时地方环境立法中立法权限划分、立法主题选择、制度协同等问题值得重视,需要运用环境法体系化发展的思路逐步解决。2022年环境立法研究的关注重点也是环境法典编纂,并在体系化思路下对主要环境法律制度进行反思,关于环境立法本身的研究和分析也有不少成果。我国环境立法长期坚持的分散立法思路正在发生改变,环境法体系化发展的趋势已经明朗。  相似文献   

3.
我国学界关于环境法典的研究缘起于20世纪80年代末学者对环境法体系化的讨论。几十年来,学界围绕环境法法典化的必要性、编纂环境法典的必要条件、环境法典的模式以及环境法典的内容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论争。回溯整个讨论历程,学者们围绕“环境法法典化”命题发表了不同的观点和学说,在激烈的讨论中或弥合分歧达成共识,或各持一端持续争鸣。对环境法法典化研究的推进状况、论点聚焦进行总结归纳,找到环境法典编纂仍需突破的理念障碍,明确环境法典编纂仍需攻克的技术难题,有利于形塑环境法法律体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4.
探索党内法规的法典化对于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诸如“法典编纂的逻辑基础”“法典化的程度”“法典编纂的规范来源”等三个理论问题仍有待进一步探讨。法典编纂的一般规律要求以部门法划分为基础,而党内法规的“1+4”板块划分与这一要求存在逻辑差异,故为保障党内法规法典编纂的科学性,应回归部门法划分逻辑,以部门为单位展开法典化探索。党内法规的法典化程度应根据现实情况适度而为,既不应编纂综合性的“党内法规法典”,也不应认为所有党内法规部门都适合编纂法典。当前,党的组织法规制度中,调整党的组织体系建设的部分展开法典编纂的条件最为充分。编纂党内法规法典,应考虑整合单行党内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等其他党内法规渊源,在中央党内法规基础上,适度汲取部委党内法规和地方党内法规中的适当规范。  相似文献   

5.
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一种较好协调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中各方利益关系、缓解流域用水主体间各种矛盾的法律制度,但存在立法严重滞后于流域补偿实践、分散立法模式欠缺治理整合的能力以及区域立法缺位造成整体性治理效能不足等方面的缺陷。因此,首先应强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在宪法和环境基本法中的地位;其次,修改并完善水资源利用类法律和其他部门法,如将生态环境利益纳入刑法的规范和调整范畴,进而对相关条款进行立法完善;再次,推进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专门性立法;最后,推进区域立法为流域内省际合作设置稳定框架,从而最终形成中央立法、区域立法、地方立法构成的多层次、多元化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6.
《民法典》侵权编规范群规定了环境侵权与生态修复责任,这种立法模式给法律适用、民法典的科学性、环境法典的编纂带来了不利影响。生态修复责任是环境权的救济制度,直接对象是生态功能,客体是环境权。《民法典》调整民事权益,无法调整属于共享性、公益性的环境权,环境权的救济尚需公众参与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公权力的介入等制度的协动,应由公法调整,《民法典》无法承载生态修复责任之重。当前正值环境法典编纂之时,正是实现生态修复责任规范群“完璧归赵”的最好时机,即“出《民法典》,入环境法典”。  相似文献   

7.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列入“一类项目”,意味着我国开启了继民法典以来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编纂工作。基于环境法律体系化的政策要求、法律衔接统一化的法治需求、环境犯罪罪状填补精准化的实践需求,有必要在生态环境法典中设置行刑衔接条款。相比之下,形式转致模式和附属刑法模式都存在较大缺陷,实质转致模式更符合我国的立法传统与统一法典化趋势。在实质转致模式下,应当注重规范保护目的的重合衔接、构成要件的从属衔接、追责的回转衔接,以恪守刑法的谦抑性。  相似文献   

8.
随着长江经济带和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国家战略的实施,洞庭湖流域保护的立法问题更加凸显。现行的洞庭湖流域保护立法存在水事法规体系结构性缺陷,水生态和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立法统筹性不足等问题。在洞庭湖流域保护立法中,我们应依据可持续发展,优先保护、预防为主,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等原则,对洞庭湖流域开发与利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洞庭湖流域保护综合管理制度、生态环境监测预警和监察制度、洞庭湖流域水资源开发许可证制度、洞庭湖水污染防治制度、洞庭湖流域湿地生态自然保护区制度、洞庭湖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和洞庭湖流域保护中的公众参与等制度进行建构或完善,为洞庭湖流域综合治理及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9.
一、我国现行生态保护立法体系生态环境是由各种环境要素构成的动态平衡的有机统一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关系到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为了遏制我国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的势头,加强生态保护立法是非常必要的。从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立法体系看,有关生态保护的内容,主要规定在各自然资源单行法中。因此本文所称之生态保护立法,就是自然资源保护立法,实质是生态要素保护立法。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持资源的永续利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生态保护立法体系已基本形成。…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环境法典编撰在即,其中“生态环境责任编”独立成编,与此同时,环境法的法律责任的独立性、专门性仍存在较大改进空间。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虽在《民法典》中已有规定,但在环境法中缺少相关法律依据。为完善生态修复责任制度,突出其环境法律责任的专门性、独立性,应在环境法典“生态环境责任编”中增加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相关规定。针对我国生态环境修复制度现实问题,结合美国与欧盟有关生态修复制度经验,对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立法模式、适用范围、基本原则、通用规则等方面提出建议,力求在环境法典层面统一、高效地解决实际问题。  相似文献   

11.
新时代十年,中国环境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性成就。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面修订为标志,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立改废步伐明显加快,环境立法体系基本建成;以环境执法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各部门多措并举提升执法质效,环境执法取得长足发展;以环境司法专门化体系建设为契机,专门环境诉讼制度与传统诉讼制度发展良好,环境司法体系运行顺畅;以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为己任,积极推动可持续发展国家战略,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引领作用明显增强。党的二十大报告赋予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新定位,提出了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要求。面对“生态环境保护任务依然艰巨”的严峻挑战,迫切需要准确把握党的二十大报告为环境法治建设所锚定的新方向,立足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取得的丰硕成果,继续扎实推进环境法典编纂工作,为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良法”保障。  相似文献   

12.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追责制度是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职责的重大制度创新,该制度横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目前仍存在规范逻辑冲突、价值标准不一及引导功能不足等问题。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及权力运行实践中,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均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资源,真正有效发挥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追责制度的评价及引导功能,应实现损害追责制度内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互补与融贯,即推动达成损害追责关联规范一致性,以法律评价体系的价值目标为导向,将依规治党与政府自我规制相关规范融入法律价值评价体系中,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规制边界和作用范围内构建、整合损害追责制度。具体实现路径上,可通过体系化解释准确划定追责对象范围,区分规制功能以党内法规对党内事务进行规范产生的溢出效应提升政府法定履职能力,对责任形态进行类型化梳理,明晰各类型责任认定标准与担责形式,从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追责制度。  相似文献   

13.
<正>生态侵权在立法上的空缺严重迟滞了侵权编的审议进程,同时也急剧背离了民法典内容完整性和逻辑严谨性的要求。孙建丽同学在《民法典编纂视域下生态侵权立法完善研究》一文中基于现行环境法律规范与环境侵权司法实践对生态环境治理的需求,提出环境侵权责任必须拓展至生态侵权领域,针对个案特点分别适用生态损害评估机制。该文对于我国生态侵权立法及民法典中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  相似文献   

14.
生态环境保护是人类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作者分析了东北地区生态环境现状及产生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并提出了完善东北地区环境资源保护法制机制的举措:转变环境保护立法的理念,完善地方的环境立法,加强环境综合治理的力度,建立地方环境保护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15.
环境法法典化是新时代环境立法的新目标,环境权作为环境法领域的权利基石,应借助法典编纂的契机融入环境法典。环境利益本身的泛化性致使环境权内涵与外延在理论层面上兼容并包,这也决定了环境权应受公法、私法两种法律体系调整,其权利内容兼具公私双重属性。基于对以往“公权-私权”学说的审视与反思,文章重点针对环境权的主体、客体及内容等三大法律要件展开环境权双重属性的法律分析,明确其法律功能定位,在此基础上就环境权的入典路径进行探讨,提出在遵循法典编纂“总则-分编”的体例之下,采用“一体多面”的入典方式,秉持法典内容中的公、私法协同保护的理念,在法典总则确立环境权的法律地位,在分则编明确保障环境权的规范依据。  相似文献   

16.
湖南生态环境现状令人堪忧。地方生态环境立法的不完善,以及立法与实务需求脱节是主因。结合湖南实际立足当前湖南生态环境的法制现状,统筹全省生态环境的总体布局,完善湖南生态环境地方立法并严格适用意义重大;提高公民爱护环境和遵守环境保护法律的自觉意识,探索公众参与环境法律制度建设是湖南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的有效途径;加强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发展的保障,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协调发展是湖南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的目标。  相似文献   

17.
在环境法典编纂研究过程中,有学者主张将环境权纳入环境法典之中,但环境权“入典”必然遭遇到与环境法典中的环境公共利益的相互关系的问题。随着生态利益上升为作为法益的环境公共利益,环境公共利益完成了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的转身,中国环境法律也已实现环境公共利益的体系化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普惠性和享受的天然性,使得环境权的创设既无必要,也无可能。以环境公共利益为中心的未来环境法典,从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到法律救济的全过程都难以针对环境权有实质性、可操作性的规范空间。  相似文献   

18.
中国三峡库区生态环境的保护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而三峡库区的生态补偿则是三峡库区生态环境能否得到有效保护,社会能否和谐、可持续性发展的关键。本文首先解释了生态补偿的概念和分类;其次,阐述了三峡库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现状;本文最后从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生态补偿立法、加强三峡库区生态补偿的地方立法建设、建立三峡库区生态补偿的相关机制三方面给出了完善三峡库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9.
王凤远 《南都学坛》2007,27(5):95-96
我国环境资源中的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或原则还不明确、具体,也缺乏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生态系统开发的申报许可登记制度、生态破坏的恢复与生态系统重建制度、征收生态补偿制度、生态保险制度、生态保护基金制度等具体的生态系统管理制度。因此,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上具体应做到:第一,在整个法律体系层面上,借鉴有关先进国家相关法律体系的配套完善的经验,对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部门法在环境保护方面进行配套拓展;第二,在建构专项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法律体系层面上,坚持现有法律体系,通过制定新法和修订现有法律相结合的途径,建立起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保障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法律体系;第三,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法律的具体制度层面上,应注意填补环境保护法规空白,完善法规体系,使我国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法律制度健康有序地发展。  相似文献   

20.
我国环境立法中存在着对“环境”“生态”与“资源”的长期混乱使用,这是环境立法体系化和环境法典编纂的重要障碍。对现行环境立法中基本概念的规范性分析可以总结出其在法律体系中的生成逻辑,并为环境法典中基本概念的展开提供立法参考和解释学依据。既有环境立法体系中对概念所涉及的基本问题尚未得到体系性解释,环境法典中基础概念的展开应当厘清其规范性意义脉络,区分事实性概念和规范性概念、抽象概念与具体概念以及利益的类型化、利益衡量等问题。环境法典的展开应当以“环境”为抽象概念,法律调整的范围应当由抽象客体转向具体行为,同时对基础概念所承载的利益进行更加精确的识别和调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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