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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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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盗窃、贬损骨灰行为呈现多发趋势。对逝者身后利益进行保护,符合世界多数国家的做法。鉴于其他部门法保护的乏力,有必要动用刑法对盗窃、贬损骨灰行为进行惩处。为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盗窃和贬损骨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2条将盗窃、侮辱、故意毁坏骨灰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对犯罪主体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后果。这符合我国现实需要和法律公平原则,具备刑法正当性基础。从盗窃、贬损骨灰行为入罪的原因、对现有刑法罪名的影响、罪状的认定等方面展开论述,盗窃、贬损骨灰入罪要服务于刑法的目的,实现刑法保障人权与处罚犯罪的统一,以更好地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相似文献   

2.
法定数字货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化法定货币,其是以国家主权信用作为背书,相较于现行法定货币具有制造成本低、交易效率高、币值稳定等优势。法定数字货币是自金属货币到信用货币转变后的又一重大变革,这就要求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不仅需要科学技术层面的支撑,还需要与之匹配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文章从创新国家货币相关理论、明确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依据、辩证肯定其法偿属性以及重新分配法定数字货币的权利义务主体等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3.
在单一法学视野下对数字货币进行法律定性,存在脱离客体本质的局限,容易受“法定地位”货币标准的误导,亦可能造成以偏概全的后果。宜从经济学对货币本质的认识进路出发,以构成货币的实质标准,即债务记录功能与“透明共识”流通基础——为概念核心,构建一套更为具体的类型化法律定性体系。如果某类数字货币具备经济事实上的“货币性”,则应在法律上视之为货币并进行相应的调整规范,即承认其货币“法律属性”;至于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偿性,应仅作为区分“法定货币”与“约定货币”的界线。文章应用该分析框架,对三种典型数字货币进行定位:我国央行数字货币DC/EP具有法定货币地位,而比特币应被定性为特殊类别的数字资产或虚拟商品,Libra则应归属于约定货币类别。   相似文献   

4.
具有主权信用的法定数字货币将有众多应用领域,通过法定数字货币体系完成的信用主体数据采集活动有助于解决传统征信和市场征信的信息孤岛问题。但法定数字货币征信仍面临许多难题:法定数字货币匿名性与征信信息可查性之间存在冲突;征信系统面临外部攻击与信息泄露;征信侵权成为关注的重心。通过分析可以了解这些难题在法律、技术等方面的症结所在。为解决这些难题,应修改法律,赋予信用主体同意权,以化解公私利益冲突;强化技术监控与刑法规制以保护数据安全;平衡信用主体与征信机构之间的强弱关系以实现征信侵权救济。  相似文献   

5.
在区块链技术驱动下,私人数字货币登上历史舞台并蓬勃发展。从演进历史来看,货币历经了“商品货币—金属货币—法定货币—数字货币”的发展阶段。其中,从法定货币到数字货币是一次“惊险跳跃”。作为数字货币的重要构成,私人数字货币具有超越非数字货币的优势,即它以区块链技术为架构核心、以分布式账本为交易前提、有利于推进货币的国际化。虽然私人数字货币的发展极大地刺激了金融创新,但是其衍生的金融风险、技术风险与法律风险等难题也应当引起重视。域外国家私人数字货币的风险治理经验为我国加强私人数字货币的系统治理、促进私人数字货币稳健发展提供了参考。具体而言,应加强私人数字货币的金融治理,防范货币政策风险;统一金融监管机构,夯实私人数字货币的关键基础设施;警惕“技术中心化”,强化私人数字货币风险防范;加大反逃税监管力度,积极参与国际数字货币反逃税协作;健全私人数字货币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法律机制,严防私人数字货币犯罪。  相似文献   

6.
盗用燃气类违法犯罪相较于一般盗窃违法犯罪具有其特有的复杂性,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此类行为的犯罪构成时,不仅应注意具体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要注意具体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或者构成二罪;对单位盗用燃气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提供窃气设备的行为,区分提供者是否明知接受者将设备用于盗窃燃气,不知者不构成犯罪,明知者以盗窃犯罪共犯论处;盗用燃气量的计算应区别盗用手法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犯罪数额应按照认定的盗用燃气量乘以盗用当时当地执行的燃气价格计算确定;对于危害到公共安全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盗用燃气行为应同时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论处。  相似文献   

7.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资产是否属于货币,决定了其是否受到货币支付相关公私法律的约束。数字资产不依赖于法定货币体系、不限定使用范围、具备较强的去中心化特征,其更具独立的货币功能对货币概念界定带来了更大挑战。在既有法律仅规定人民币是法定货币以及"货币形式""货币性资产"外延的情况下,我国径行认定数字资产不是货币,未能遵循"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监管"的原则,因而难以保护当事人的支付预期以及推进数字支付的进一步创新。基于国家与市场在货币流通中的定位不清、不同法律部门存在立法目的差异等因素,经济学与社会学中的货币理论难以直接用于界定货币法律概念,而法学界创造的准货币论和货币认同论在适用范围、前置条件等方面亦存在诸多局限。现代货币支付体系已形成以法定货币作为基础、以法定货币计价的支付手段多样化发展,以及不以法定货币计价的支付手段共存的分层特征。货币分层体系本质是国家与市场、公共与私人的混合体,国家处于该体系的顶端,而法定货币则成为信用程度最高的货币类型。在该分层体系下,货币法律概念不具有同一性,更不能仅限于法定货币,而应将货币的法律内涵确定为用于清偿货币债务的,可以被普遍接受的"支付系统要素",以区分于投资工具、货币载体及仅少数人或小区域内认可的支付手段。其中,可参考反垄断法中的相关市场和市场份额的理论内容,从子服务市场、使用权限、可替代的另一货币认定被普遍接受的市场范围,并通过币值稳定机制和接受货币的商家数量认定普遍接受的程度。另外,货币的法律外延包括在宪法与中央银行法中具有法定偿付效力的法定货币,以及在支付服务法、反洗钱法中具有支付监管效力,或在财产保护、行政费用征缴法律中具有货币财产效力的其他支付手段。其中,随着数字资产和法定数字货币的兴起,货币分层体系的构成更为丰富,具有支付监管效力和货币财产效力的货币数量将愈发增多。  相似文献   

8.
对于侵财型犯罪而言,犯罪人的直接目的是通过侵犯被害人的财产而获得经济利益,被害人在此类犯罪中遭受的损失主要体现在经济利益上。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侵财型犯罪中被害人民事权益保护的立法,主要是围绕着追缴赃款赃物以及赔偿经济损失而展开。然而,在诸多现实案件中,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往往难以通过法院判决追缴、责令退赔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途径获得有效救济,凸显出我国法律的内在缺陷。针对当前侵财型犯罪中被害人民事权益的保护现状,应分析其法律根源,提出完善对策,以期构建有效的刑事被害人民事权益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9.
数字货币,是一种具有财产性价值属性的电磁记录型数据。数字货币在其依存的区块链体系中所彰显的与不特定者之间的支付对价性、与法定货币之间的互换性、使用电子信息处理系统进行转移的在线转移性等特点,得以从数据说的角度,将其作为一种数据性财产权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对其私法性质进行讨论。有鉴于我国民法总则已将数据纳入保护客体的范畴,数字货币作为数据之一种,理应成为一种新型法律客体,在得到法律理论支撑的基础上获得保护。  相似文献   

10.
数字人民币具备不同于私人数字货币、人民币现金和移动支付的诸多特性。我国货币犯罪案件的数量并未因移动支付的广泛运用而降低,相反近年来在整体上呈上升趋势,导致货币犯罪的罪名在整体上的立法和适用价值进一步增加。针对数字人民币,货币犯罪的变革可采用立法修改、刑法解释和理论更新相结合的方案,具体为:停止适用变造货币罪,并根据伪造货币罪来认定变造数字人民币行为;修改关于伪造货币罪的低位阶规范性文件并重新解释相关构成要件要素。适用该罪时应注意:伪造货币罪是行为犯,无须发生进入流通、完成支付等结果即可既遂,这适用于数字人民币。在数字人民币的场合,应在该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中保留而非删除流通的目的。应对伪造数字人民币的常业犯从重处罚;停止适用持有假币罪和运输假币罪,对持有和运输假数字人民币行为出罪;购买假币罪、出售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可适用于数字人民币,但应注意:购买假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中要有流通的目的,而出售假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中无须有该目的。对使用假币罪而言,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使用时,必须紧紧围绕"进入流通"来判断。一切导致假币进入流通的行为方式,包括支付对价、偿还债务、作为保证金提供给他人、作为注册资本验资、交换、赠与、存入金融机构、兑换真币等均属于使用,但单纯出示、委托保管不属于使用。判断假数字人民币是否进入流通时,不应使用与有体物紧密相关的"占有"一词,而应使用抽象意义更强的"支配"一词,具体而言:当他人从行为人处以电子支付方式取得对该假币的支配或破解了该假币的加密数据,并能对其随意支配时,该假币则进入了流通。行为人使用假数字人民币的行为表面上看同时构成使用假币罪和诈骗罪时,二罪的关系不是法条竞合而是想象竞合。根据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当将行为人的行为认定为法定刑较重的使用假币罪。  相似文献   

11.
财产性利益正日益成长为财产犯罪对象中与有体财物、无体财物鼎足而立的一极。财产结构的这一变化深刻地影响了财产犯罪的格局,盗窃罪和诈骗罪的传统教义有必要因应这一变化进行重释。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盗窃罪的适格对象,但盗窃罪行为对象的变迁并不意味着要重构其行为结构。对财产性利益的盗窃和对狭义财物的盗窃一样,仍应符合盗窃罪"排除他人占有+建立新的占有"的基本取财模式。在侵害对象是财产性利益的场合,占有转移是通过排除原占有者对财产性利益载体的占有进而建立对财产性利益载体的新占有来实现的,不符合这一要求的单纯的财产性利益的转移不构成盗窃罪。诈骗罪以处分行为为核心要件,转移占有并非其必要要件。对于诈骗罪处分行为的认定,应当坚持处分意思必要说,无意识处分因不具有处分意思而不构成诈骗罪;对于处分对象认识错误的问题应按照处分对象同一性的规则去处理,满足同一性规则的才可能认定处分意思的存在;对于处分行为相对方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处分意思的认定。  相似文献   

12.
法律规范性与犯罪构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犯罪构成是对以民众的道德价值取向为判断基础而认定的危害行为无可奈何地施以刑罚手段从而完成其“犯罪化”过程后在法律上型构的犯罪之模型或规格——其适用是内缩的而非外张的。它是罪刑法定主义赋予刑法规范以彻底裁判规范性的必然要求 ,其基本意义在于指导、约束和规制司法裁判行为  相似文献   

13.
准确认识"侵财型"虚假诉讼罪的可分性、阶段性、复杂性的特点,有助于在实际裁判案件中识别其与诈骗罪等财产类犯罪的不同,实现真正的"罪行法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敢于甄别、勇于认定,做到正确定罪量刑,充分发挥法官的职能和作用。应该将"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纳入犯罪体系中,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无论何种类型的虚假诉讼罪,法检等司法实务部门均需要相互配合,共同防范与惩处。  相似文献   

14.
严重的抢先交易行为作为一种违背“三公”原则,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规操作行为,理当纳入刑法规制,以犯罪论处.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该行为在刑法上只能以操纵证券市场罪中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的”情形进行认定,并且应该具有明显的区别于行政违法行为的行为特征.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抢先交易必须同时具备符合时间先后顺序的“荐股”与“交易”两种行为,且必须满足行为人的行为是相关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变动的重要原因等条件.这一内涵式界定既是正确认定犯罪的需要,也是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建立包括刑法以及前置法律共同架构的法律机制,是规制抢先交易犯罪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5.
盗窃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问题的刑法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具有现实的经济价值和可支配的动产属性,可以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网络游戏中盗窃虚拟财产行为虽具有智力性、虚拟性的特点,但与现实生活中盗窃一般财产行为的本质相同;盗窃虚拟财产具有社会危害性,可以盗窃行为定性,应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予以现实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16.
在数字经济环境下,保证数据安全和保障数据共享活力同样重要,数据犯罪的规制和认定应当同时满足这两方面的需求。现有数据犯罪规制和认定采用的是权利保护模式,即通过保护数据权利主体的利益进行数据犯罪规制和认定。权利保护模式不能满足数字经济发展的需求;以非法获取行为为规制重点的前置化保护不当可能导致数据流通受阻;现行刑法规制数据犯罪行为方式的局限可能导致数据安全保护不全面。数据犯罪规制和认定应当采用秩序维护模式,关注数据价值实现过程中各方主体的利益,看重一般数据的公共产品属性。为实现数据犯罪规制和认定的秩序维护模式,立法者应当增设维护数据管理秩序的新罪名。在数据犯罪的司法认定上,也需要及时调整思路,做好保护数据安全和保障数据共享活力之间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17.
针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盗窃案件大量发生的事实,分析了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和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性质,认为其应当包括在刑法保护对象内,需要通过刑事立法进行规范。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符合刑法中盗窃罪的规定,并且具有特殊属性,应当结合国外立法经验,在刑事法律中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规定。  相似文献   

18.
在数字技术、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的推动下,数字出版方兴未艾、发展迅猛,并成为刑法保护的新领域与薄弱点.伴随着数字出版产业的裂变式发展,各种网络侵犯著作权的违法犯罪肆虐,利用数字出版技术传播色情信息等犯罪亦大肆蔓延,借助数字出版物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频发.于是,如何完善数字出版产业的刑法保护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作为刑事政策与法律规则的连接点,刑法原则在数字出版的刑法保护中十分重要;以刑法谦抑和有限保护原则、罪刑法定和协调保护原则、宽严相济和司法均衡原则指导现行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与完善,有助于构筑系统化、严密化的数字出版产业刑事法网.  相似文献   

19.
关于盗窃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和盗窃罪,司法实践所产生的困惑和理论界的竞合论都使得两罪的关系模糊。从构成要件上分析,尽管商业秘密具有财产属性可以作为盗窃的对象,但两罪分属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不同使得其适用应具有明确界限。此外,盗窃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实行行为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与盗窃罪的实行行为不同,因而不可能构成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只能为互斥关系。而刑法对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的态度应有所区别,经济领域中利益与责任同在,生活领域中基本权利的保护应平等,因而刑法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本就不应与盗窃罪一致。  相似文献   

20.
一人公司与单位犯罪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作为其他法律实施的保障法,具有附属性。经济及其法律制度的变化,也会带来刑法内涵的变化。一人公司的立法化,使司法机关在单位犯罪的认定上遇到了新挑战。将一人公司犯罪认定为单位犯罪,既符合一人公司的立法精神,又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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