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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待伤病员工.如同一面镜子.映射着用人单位是否敬畏法律、讲究商德、关爱弱者之文明程度。然而.个别企业为一己私利考虑.视伤病职工为企业累赘.千方百计寻机会、找茬子予以辞退。一些弱势劳动者因对法律规定知之甚少.被解职、被侵权却自认倒霉。下面案例或许能给你以警示和援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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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劳动权利与义务时,有时会放大协议的效用,使其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或对协议条款约定不明确,劳动者"寻出破绽",致使用人单位在"对薄公堂"时难以站稳脚跟。案例回放1解约协议不明确单位再付赔偿款叶某与一外企公司签订期限4年、税后年薪120万元的劳动合同,并出任该公司总经理。双方同时签订管理层激励奖金计划,约定激励奖金数额为叶某年薪的3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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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创设了一系列新制度、新规则,但实践中用人单位会采取五花八门的手段规避这些新制度、新规则,使刚走上社会的劳动者陷入到一些沟沟坎坎之中。为了让大学毕业生对这些招术有所认识、防范,我们主要归纳了大学毕业生要注意迈过劳动合同的十个“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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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一些用人单位为了种种自身利益着想,极端自私地随意"找茬"辞退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虽然有充分的选人、用人自主权,但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否则,劳动者可以理直气壮说"不"!
一、试用期期间,单位有权决定不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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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进城务工人员权益被侵害的集中表现为拖欠薪酬的现象屡见不鲜。各种群体性讨薪事件、极端行为讨薪被传媒报道,成为舆论热点。进城务工人员被拖欠薪酬已经由法律问题演变为社会问题,成为国家行政机关不可回避并加以解决的行政课题。劳动合同的欠缺是导致进城务工人员被欠薪和讨薪难的主要法律难题进城务工人员进城务工,同样具有劳动者的身份,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进城务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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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消极影响分析
(一)促使劳动需求层次下移,导致大学生就业难
从《劳动合同法》针对劳动关系建立的干预上来看,该法促使用人单位更为慎重地录用劳动者。因为一旦确定选择录用劳动者,那么该法就要以法律的形式在一定期限内确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和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强制。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在对员工进行辞退的时候.要付出更大的代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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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企业管理、为教育员工,用人单位采取一些必要的管理方式或许无可厚非,但管理方式不得有悖社会公德与劳动者人格尊严,更不能触犯法律法规之高压线.若置劳动者尊严和法律于不顾,侵犯劳动者人格尊严,当心法律处罚你!一、不服统一着装被辞退,无经济补偿?[案例]因受“国八条”、“禁酒令”的影响,某娱乐餐饮会所(公司)为标新立异、吸引顾客、扭转效益下滑局面,要求所有前台女员工一改往日工装制服、一律着比基尼(三点式)服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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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关系的界定一般而言,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自然.这不是对劳动关系的法学意义上的精确表述.充其量只是一种概括性陈说而已。学理意义上的(或者说完整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界定.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尚无定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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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种情形下(一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是“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然而,司法实践中,“双倍工资”之罚则并非如上述法条规定的那样简单.下面案例警示劳动者在主张此项权益时,要注意防止下列五个误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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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小丽与某复合材料公司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5月17日.小丽在未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下生育一女.她向公司请产假.未获得公司批准.2008年9月1日,公司向其发出提前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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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在一家公司已经连续上班八年时间了,按《劳动合同法》第14条“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规定,再过两年,我就可以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可有的人说,这里的“十年工作期”不是从我来该单位上班时开始计算,而是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请问,这“十年工作期”究竞从何时开始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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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能以雇佣关系拒绝认定工伤案例:有大货车司机驾驶证的乡下农民于某(男,46岁)被市郊个体运输业者闫某雇为司机.双方口头约定:于某为大货车司机兼装卸工工作,每月工钱为3000元至3500元,出差食宿等费用另行计算;运输淡季遇到临时无运输活时,于某可到闫某处等候任务,也可在家中等待电话通知.于某除了患有高血压外(需要经常服用降压药,闫某对此清楚),无其他疾病.2013年3月13日,于某与另一名司机前往北京运送货物,当晚7点25时许,于某于饭后突发脑出血抢救无效死亡,经医院诊断为高血压复发引发脑出血身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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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法律都是一把双刃剑.《劳动合同法》在充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对其违约做出惩罚性规定.然而,一些劳动者却疏于了解和掌握,更有任性者不拿法律与合同约定当回事,结果只能自食苦果!一、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退还+赔偿[案例]程秋利系某矿业公司技术员兼下属分公司副经理.2011年3月与公司续签5年期劳动合同.并于2012年1月5日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以及在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到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提供咨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