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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通过对《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第46及47条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CISG的框架体系中,第46条规定的合同强制实际履行和第47条规定的宽限期内履行合同义务的制度与救济手段中的损害赔偿相比,CISG的这两项规定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守约方提供了更多的救济选择,使得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尽可能使合同可以按照签订当时的意愿进行履行,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减少因宣告合同无效而造成的交易成本的增加。  相似文献   

2.
CISG是合同的国际统一法,也需要在缔约各国统一适用。本文盘点和归纳迄今为止德国法院运用和解释CISG第39条第1款的司法实践,在此基础上提出德国的司法实践对CISG的统一适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7条和第158条所带来的启示。  相似文献   

3.
《侵权责任法》第60条规定了医方不承担责任的三种特殊法定免责事由,即患方过错、紧急医疗救治和医疗水平限制;医疗损害责任作为一种侵权责任,同样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章规定的一般免责事由,包括患者故意、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等;但医方签订的事先免责条款无效.  相似文献   

4.
中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承运人的12项免责事由,其中最后一项为概括性免责,即"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立法规定的抽象和理论研究的不足,使实践中出现许多争议.  相似文献   

5.
国际投资条约对国际法的制度创新,体现在国际投资条约既要求缔约国承担相应的结果义务,也对东道国国内法提出了明确的程序性要求。在投资者—国家之间的投资条约仲裁中,仲裁庭优先适用国际法而罔顾国内法,与《华盛顿公约》第42条的规定不符,往往导致不合理的裁决。在国际投资法制中,条约和国内法的相互关系是国家主权和全球治理理论取得平衡的反映。  相似文献   

6.
长期以来,理论界多数人以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是情事变更原则的国际贸易法渊源,其谬误之处在于片面理解了不可抗力是情事变更的绝对情事,混淆了不可抗力是情事变更的可能事由与不可抗力必然导致情事变更之间的界限.<公约>第79条的性质理应属于不可抗力违约免责制度,并不是情事变更原则的依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2条以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6.2.1--6.2.3条分别是情事变更原则在公法和私法领域内的国际法渊源.  相似文献   

7.
在《合同法》出台前 ,有关格式合同的论著颇多 ,但《合同法》颁布后对此评述的文章则鲜见 ,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定却并非尽善尽美。就此 ,本文着重分析了格式条款效力的三种情况 ,尤其是指出了对免责条款规定的不足 ,在肯定第 39条与第 4 0条矛盾的前提下进一步指出了完善方式 ,以期在未来民法典中对此内容的规定能更为完善  相似文献   

8.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法律赋予保险人的一项正当权利,为防止保险人滥用此权利,法律还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的效力做出了限制,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的义务,同时规定了免责条款法定无效的情形。如何准确理解免责条款的内涵与外延,准确适用法律,本文做了有益的探索与分析,总结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形式和实质要求,以期在保险司法实践中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适用与规制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9.
在转型时期 ,我国现行破产法条例中缺少有明确和可行的免责条文规定日益成为一个突出而重要的问题。本文通过借鉴和参考世界各国在破产法中有关免责具体条件、免责效力、免责取消等规定 ,结合我国现有破产法实施的实际情况 ,对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破产法中免责制度进行初步的研究。  相似文献   

10.
CISG(《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系任意性规范,允许当事人排除CISG全部或部分内容,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或约定的权利义务。在合同当事人约定适用我国法律时,此约定表面符合默示排除 CISG的适用,最终CISG仍得到适用。这一结果虽始料不及,却符合法律推理逻辑并具有法学理论依据。细究此结果的发生,主要原因系我国条约独特的适用方式。我国对于类似CISG条约的“接受”规定体现在民事基本法中,非如其他国家那样显示于宪法。在当事人实行意思自治并约定适用我国某一特定的民事部门法时,由于CISG包含于约定的民事法律之中,导致CISG的适用。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国际国内都有人主张对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所有权,并出售月球和其他天体 的土地。本文从国内法、国际空间法的有关条约规定、国际法空间法学界的看法以及有关判 例讨论了这个问题,最后得出结论:不仅国家不得将月球和其他天体据为己有,私人实体亦不得对月球和其他天体取得土地所有权和买卖其土地。按照外空条约第六条,国家必须履行其国际义务,在国内法上禁止私人占有月球和天体。  相似文献   

12.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模仿美国以免责条款的形式规定了避风港规则,唯一的作用是反面解释其中的主观要件,得出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侵权责任的过错形态包括"应知"。但作为"免责条款"整体,却没有提供新的抗辩理由,"避风港"形同虚设。《侵权责任法》第36条、《北京高院网络意见》将避风港规则的各种免责条件都纳入侵权认定的过程,避风港规则已经名存实亡,是法律移植的败笔。  相似文献   

13.
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1条将海盗的行为地限定在公海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但是根据此公约第58条第二款之规定,发生在专属经济区、毗连区内的暴力、扣押、掠夺行为仍然是国际法的海盗,各国都可以根据此公约第105条、第107条之规定行使登临、扣押和逮捕等司法管辖权。在领海内发生的暴力、扣押、掠夺行为,属于国内法的海盗,沿海国根据属地原则来行使管辖权。外国经沿海国同意、联合国授权,也可以进入他国领海打击海盗,但此授权不能成为国际习惯法规则。  相似文献   

14.
根据《日本国宪法》第98条第2款的规定,国际条约在日本国内法体系中的地位并不明确。但在“砂川事件”中,日本最高法院认定对国家存亡有着重要影响的高度的政治性条约是否违宪的审查,司法机关要受政府和议会的制约,这使政府和议会的立场具有了权威性。而日本政府认为与国家安危相关的条约有高于宪法的效力,其他条约的效力则低于宪法,但高于一般法律。  相似文献   

15.
《反腐败公约》第18条分别从行贿和受贿的角度规定"影响力交易"犯罪。受制于"重受贿、轻行贿"的不对称立法思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第388条之一仅完成第18条第2款的国内法转化任务。基于条约必须履行的国际法准则、贿赂犯罪的对向性与贿赂犯罪罪名完善等理由,应根据《反腐败公约》增设"对有影响力人员行贿罪",并明确相应的罪名、条文、罪状和法定刑。  相似文献   

16.
对《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部分条文的理解需严格按照立法条文进行论理解释。《规定》对非法证据的范围认定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在形式上限定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五种,在实质要件上应把握非法证据之"非法性"体现于对公民宪法性基本权利的严重侵害。对《规定》第9条"所外讯问"的理解应恪守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的规定,将因客观原因进行合理解释的所外讯问理解为羁押前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送看守所的所外讯问,以及送看守所后在讯问室以外的所内讯问。坚持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2款的立法精神,《规定》第31条第3款对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做了进一步完善,增加了控辩审三方发问的规定,是对当下自由证明向严格证明转化的最新理论的吸收,体现了当下立法和司法者对取证合法性问题的重视及对相关程序争点查明过程中的审慎态度。  相似文献   

17.
个人破产立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应有之义,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则标志着个人破产立法是否完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表明免责制度的初步框架已经确立,但其对于免责条件和免责程序的规定均不尽完善。故未来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构建应做如下完善:其一,在免责例外的规定中,扩大故意与重大过失侵权客体的范围,将雇用报酬请求权与预付金返还请求权置于优先受偿地位并区分税收种类,对税收债务进行时效规定;其二,在具体的免责规则中增加兜底条款与原则性规定;其三,在免责程序的规定中,增加限制准入主体的规定,并将和解作为进入个人破产清算程序的前置程序。此外,在条例的基础上缩短免责考察期限,并对免责撤销设置一年的行使时效。  相似文献   

18.
美国法院在判定信托文件中免责条款效力时,主要考察三个方面:受托人违反信托的情形是否在信托文件规定的免责范围内;免责条款是否违法;免责条款制定过程中,受托人是否滥用了委托人对他的信任。考察免责条款是否违法,关键是确定委托人设定受托人义务的自由边界,其实质是探讨信托法上有关受托人义务的规定究竟是任意性规定还是强制性规定。我国《信托法》没有任何关于信托文件免责条款效力的规定。因此,我国信托法在立法及司法上应借鉴美国法的有益经验。  相似文献   

19.
正我国法律规定的保证担保方式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法律对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人追偿权的保护却不充分。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由此可以看出,保证人的追偿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其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保证人已经对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2)必须使主债务人保证而对债权人免责;(3)必须是保证人没有赠与的意思。  相似文献   

20.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明确规定了卖方应承担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对于该义务的免除,中国学界尚未对其进行深入探讨.本文从其第42条的规定出发,提出并论述了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免除和相应违约责任免除的区分及各自的免除事由.除双方通过约定免除义务或责任以外,在"买方已知晓知识产权存在瑕疵"或"知识产权瑕疵是因为遵照买方指示而造成的"情况下可以免除卖方的担保义务,在"买方怠于通知"或"卖方无法控制的障碍"情况下可以免除卖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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