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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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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存在量刑偏轻现象明显、量刑失衡问题突出和片面依赖犯罪数额等缺陷,其原因包括立法和司法两方面问题。就司法方面而言,量刑情节适用不当是导致目前贪污受贿犯罪量刑现状的重要因素。具体来看,量刑情节适用不当的原因主要在于立法上对犯罪情节规定得过于简单,司法上量刑情节认定不严格、适用不规范。基于此,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以改进贪污受贿犯罪量刑情节的适用情况,提高贪污受贿犯罪量刑的公正度:将部分常见犯罪事实法定化、严格量刑情节的司法认定、规范量刑情节的司法适用、建立贪污受贿犯罪量刑的案例指导制度。  相似文献   

2.
刑罚失衡关涉法治建设和社会安定,区别于因罪责刑相适应、量刑个别化原则而产生的刑罚合理差异.《刑法修正案(八)》加剧了生产、销售假药罪刑罚失衡的程度,该危害在客观上表现为立法规范的罪刑失衡和司法适用的量刑失衡,在主观上表现为思想观念的局限和思维方式的僵化.刑罚失衡的显性原因是立法技术缺陷与司法裁量失范,隐性原因则是职业素养的欠缺和法律权属的冲突.刑罚失衡的量刑防范应基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包括合理确定量刑基准、规范酌定量刑情节、弱化审判主体职权、强化控诉主体职权和赋予其他参与主体相应权利.  相似文献   

3.
以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一道刑法试题为例,介绍了情节和量刑情节的概念及其分类,并对罪后情节的功能进行了分析。认为作为一种量刑情节,罪后情节原则上只具有影响量刑的功能,但我国刑法典和司法解释却在8处规定了能影响犯罪成立与否的罪后情节,赋予了罪后情节以定罪的功能。这些规定有其刑事政策上的考量,同时符合刑法谦抑性的要求,具有合理性。以此为理论基础,对受贿罪的司法解释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4.
以数额为中心对受贿罪定罪量刑已是通行的惯例,但这与受贿罪的渎职特性不相一致,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应提高其他情节,如受贿人的主体、违背职务的程度等在受贿罪定罪量刑中的地位.  相似文献   

5.
被害人过错作为量刑情节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越来越多,不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分析其都成为量刑辩护的重要理由,而且在部分案件中成为量刑的关键情节.但是,立法上并没有对被害人进行专门规定,在量刑中其一直作为酌定情节被加以适用,因此,赋予法官较大自由裁量权使得被害人过错在量刑实践中适用失衡,加之被害人过错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缺乏相应的程序保障,不能很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6.
根据《刑法》规定,死刑的只适用标准是"罪行极其严重",但在死刑的具体适用上包括死刑立即执行、死缓限制减刑、死缓未限制减刑三种方式1。虽然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相关文件及领导讲话对死刑适用标准做出相对具体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依然模棱两可,致使死刑立即执行、死缓限制减刑、死缓未限制减刑适用规则不明,标准不一,存在恣意性。根据对126份样本的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区分这三种死刑方式的主要依据是犯罪手段的残忍程度、犯罪结果的严重程度、罪后被告方赔偿及被害方谅解情况。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判断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不一,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虚置化,赔偿谅解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致使量刑失衡。基于此,提出以犯罪原因、犯罪手段、犯罪结果为基石,以赔偿谅解、人身危险性为调节的综合性死刑适用方法,实现死刑适用规范化。  相似文献   

7.
在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其主观要件或是客观要件都不合适。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司法实践中表现为公职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国家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索取或收受他人贿赂的,即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当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可以作为受贿罪的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8.
被害方谅解是限制死刑适用的重要酌定量刑情节。刑法的谦抑性和恢复性司法理念是考量这一酌定量刑情节的理论依据。在限制死刑适用过程中要注意被害方谅解产生的原因,正确认识积极赔偿被害方与取得被害方谅解的关系以及综合考量全部酌定量刑情节等。  相似文献   

9.
“法有限、情无限”。量刑情节总是千变万化的,不管如何详尽,也不能规范一切量刑情节。《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了14种常见量刑情节,其中法定情节有7个,分别是:未成年犯、未遂犯、从犯、自首、立功、累犯、坦白;酌定情节7个,分别是: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前科,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不过,并不表明量刑时只能或必须优先考虑这些情节,而仅仅是因为这些情节更加常见,在刑事审判中适用的频率较高,因此特别提出来加以规定,方便量刑时适用。对于《量刑指导意见》未有规定的其他量刑情节,只要是案件中客观存在的,在对案件进行量刑时就一定要适用,并确定适当比例。因此,法官量刑时,必须查清一切与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将每一个量刑情节都纳入量刑考虑的范围,只有这样才能实现量刑公正;同时,对于统一司法行为,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权威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用一种具体的量刑方法对不同的刑种量刑,显然会造成不同程度的量刑失衡。本文旨在充分运用量刑方法在技术上的“类型化”评价,从而找到规范正义与事物正义调和的中间点,使法官在量刑时由直觉、感情、经验上升为科学与理性,从而促进量刑公正。在法律适用中,建立以事物共同基础上的类型理论来补充一般量刑方法的漏洞,会带给我们一种全新的思维和方法进路。①  相似文献   

10.
通过对我国刑法对酌定量刑情节、范围等范畴不确定性以及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酌定量刑情节法律适用的分析,从犯罪人、被害人两方面阐述了酌定量刑情节的主要表现形式、内容以及适用条件,以期为司法界厘清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有关酌定量刑情节的模糊认识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1.
记者的采访或报道具有公务特点,应当归入"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因而记者可以成为受贿罪主体。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记者索贿案件是按敲诈勒索罪定罪判刑的。当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记者,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向被批评报道的单位索取财物,更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对冒充记者而索贿的,则可以界定为敲诈勒索罪。"非国有事业单位"与"企业法人"中的记者受贿、索贿,应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相似文献   

12.
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求刑权的一种表达形式。量刑建议可以区分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和不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量刑规范化司法改革”是量刑建议价值与定位实现“质的飞跃”的关键因素。自从《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后,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案件中,量刑建议呈现出提出义务化、内容精准化以及法院应当采纳原则化等特征。由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并实现精准化,是对检察官的检察业务能力和刑罚裁量理论功底的考验。量刑建议的规范适用,首先在宏观价值层面上需要检察机关从刑罚裁量的基本原理出发,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司法改革的理念内涵,厘清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案件与非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不同价值定位;其次在顶层设计层面上需要对现行涉及量刑建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体系性的补充与完善,为量刑建议的提出提供行之有效的宏观指导;最后在司法实践层面上,需要检察机关与其他刑事诉讼主体进行充分地沟通与协商,发挥人工智能司法系统的辅助作用,完善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的配套机制。   相似文献   

13.
量刑自由裁量权的行驶是法官在量刑中的必然现象,不仅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整个刑事审判活动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实现。影响量刑自由裁量权的因素很多,文章主要从完善量刑裁量规则的角度,分析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造成行使自由裁量权偏移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量刑自由裁量权的建议。  相似文献   

14.
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开展,量刑畸轻畸重现象有所缓和,但量刑偏轻偏重现象仍然较为普遍。有必要对造成这种司法监督现状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重构法律监督理念,并正确处理好这种检察权与审判权以及公诉权能和监督权能的关系。  相似文献   

15.
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运用证据控诉、涉嫌犯罪人辩解、开脱两者之间相互对抗的过程.由于刑事诉讼先天的不平衡,必须建立起正当程序的刑事诉讼的制约机制,这套机制要求:一是以权利来制约权力,二是以权力来制约权力.无罪推定原则、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律师辩护是建立控、辩平等是诉讼结构的内在需要,用权利的对抗制约执法权的滥用.并采用实证的方法分析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公、检、法之间的权力制约关系要求在公、检、法、司之间进行职能的协调划分,用权力的相互牵制来实现四部门职权的合理分配.提出由公安侦查,侦检共同追诉,司法审查逮捕,法院定罪,人民陪审员量刑,检察机关内设法律监督委员会隶属人大负责专项监督,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前羁押和执行的刑事诉讼立法新构思.  相似文献   

16.
量刑作为刑事审判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司法审判的落脚点,也是衡量司法公正与否的重要因素。近年来,量刑环节出现的种种弊端迫切要求量刑程序独立于定罪程序之外,对其进行严格的规制。与此相适应,必须设立一种不同于定罪证明制度的量刑证明制度,以求使量刑结果更为公正合理。以独立量刑程序框架为背景,对量刑程序中的证明制度作探讨。  相似文献   

17.
规范化量刑是对量刑这种司法活动或制度的一种改革,是指使得量刑合乎约定俗成或法律明文规定的标准。规范化量刑不仅要求量刑公正而且要求其具有透明性,这就要求增加控辩双方关于量刑的话语权和将量刑工作纳入法庭审判;做到规范化量刑首先要遵循规范化量刑的必要原则,坚持量刑程序公开、检察监督、罪责相称的原则,其次要采取一些科学合理的量刑方法。只有做到规范化量刑才能坚持科学的量刑观,才能保证刑罚权的正确行使,才能树立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才能实现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18.
检察机关量刑监督制度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履行刑事审判中的量刑监督职责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内容。然而,司法实践中的检察量刑监督制度受到了来自我国现行立法、检察机关自身以及司法审判机关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严重削弱了量刑监督的法律效果。故检察机关有必要对现有的量刑监督制度予以改革并完善,以实现量刑公正的终极目的。  相似文献   

19.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适用离不开检察院和法院的配合,其中检察院提供的量刑建议对于审判结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通过对北京地区2017—2018年公开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裁判文书的分析,其中量刑建议被拒绝后审判结果更轻,倾向于采用矫正刑,并且对最终的审判结果更加慎重。在量刑建议的司法适用过程中,体现了按犯罪嫌疑人区分量刑建议、提供理由、完善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的优势,同时也暴露了量刑建议格式化、幅度过大以及违反客观规律的弊端。对于量刑建议,应该从文书样式、衡量标准以及规范幅度入手,辅以值班律师的加入,进行优化。对于量刑建议被否决后救济程序的构建,应该让法院予以说明并且构建通畅的检方救济渠道。   相似文献   

20.
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地位存在着各种学说,但每一种均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仔细分析,不难发现“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是侵害受贿罪法益行为的必然组成部分,它只是立法者用以限制受贿罪处罚范围而设定的“客观的超过要素”。在内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仅指行为人实施的受贿行为在客观上具有足以导致他人获利结果的内容,而并不包含“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也不包含在这种意图支配下所实施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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