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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83
本刊2012年第1期第35页刊载的《悟性活动与感性活动——从禅宗到马克思》一文的作者单位及地址和邮编有误,第一作者张涛的单位应为安徽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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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祖亮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1,54(1):35-39
范弗拉森在反驳科学说明的“覆盖律模型”和“统计相关模型”的同时,基于对“为什么-问题”和它的预设及语境等方面的分析,提出了一个关于科学说明的语用学模型。它表明了说明是一种活动,是理论、事实和语境的三元关系,而不仅仅是理论与事实的符合,它还与认识主体在一定语境下的需要有关。但此模型的诸多特征显示,与其说它是科学说明,还不如说是历史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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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110
本刊2013年第1期刊发的《产品设计与新产品开发绩效的关系研究——技术创新程度的调节效应》一文作者信息更正如下:陈国栋,男,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江苏南京210016);陈圻,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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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典英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6(6):110-111
文章通过对我国一些风景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英文说明、介绍和指示等的常见错误进行归纳、分析并提出参考译文,旨在说明我国公共场所的英文翻译需要注意改正,以减少不必要的错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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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
正由于作者本人及编辑的疏忽,本刊2013年第6期刊发之《论人口下降区农村城镇化发展的困境与趋势——以浙江省为例》一文的部分数据有误,现更正如下:1.第114页表2中"所属地市"一栏,第4、5行均应为"金华市",第6、7行均应为"衢州市",第10行应为"舟山市",第11行应为"台州市";2.第116页表4中"仙居县"一行的数据更正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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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尔肯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1(4):145-148
医师的说明义务是在施行医疗行为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的义务,也是患者实现知情同意权的基础和条件。它是由为得到患者有效同意的说明、作为治疗行为的说明、劝告转医的说明等内容组成,对医师说明义务的认定标准上应当采取折中标准的观点。在特殊情况下,为了保障患者及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的需要,可以免除此项义务。医师说明义务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对依法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减少和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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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保险人的订约说明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晋坤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Z2)
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人缔约说明义务确立的法理依据。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人此项义务的确立是保险立法的一大进步 ,但在具体的制度安排上仍然有诸多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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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任凭 《盐城师范学院学报》2010,30(4):109-112
高校学生处分说明理由制度就是高校在对学生拟作出或者作出处分时,高校必须向学生说明作出该处分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自由裁量的主要因素等的制度。在程序正义的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高校处分程序的正当性也受到社会的关注。本文从高校学生处分说明理由制度的界定出发,从法理基础、内容与形式、行为效力以及制度完善等五方面加以分析,以期对高校处分正当程序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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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凌云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3(5):93-99
年报补充与更正公告并不仅是单纯的计量或报告问题,而且是一个具有经济后果的经济行为问题.这一经济后果表现在,从投资者对公司的主观反应上,不管是短期反应或是长期反应,市场均能够区别主动型及被动型的样本公司,前者有正向反应,后者则有负向反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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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春华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3(3):240-241
要完善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使其真正成为行政程序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就必须在深入的理论探讨的基础上,找出完善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的对策。这对策不仅包括行政程序法立法上的考虑,还要包括各个单行的行政行为法中的完善,既要注意二者的联系,又要区别对待,使程序法和实体法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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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纯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9(2):78-83
我国<保险法>第17条、18条规定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但未规定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之法律效果.文章认为,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可致投保人撤销权之发生、保险人责任免除权之丧失和投保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之成立,以及投保人所受损失、所失利益之赔偿和过失相抵等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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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在实际适用的过程中屡屡被投保人滥用,成为投保人抗辩保险人合法利益的“万能事由”。在我国,该项制度的范畴仅指保险条款本身,其法理基础应是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规制原则。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需要重构,其基本思路是:说明对象为除“法定免责条款”之外的“权利义务条款”和“准权利义务条款”;说明方式原则上为“口头和书面”,“约定免责条款”例外;说明标准在“主动说明”时为“一般理性人理解”,而在“被动说明”时为“投保人理解”;法律后果则为“该条款不订入保险合同”。新《保险法》第17条仍需要修正,在说明对象上应排除“法定免责条款”,在说明方式上应增加对“被动说明”的法律规制,在法律后果上则应采用“不订入合同”规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