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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对于抽象行政行为而言的,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权力,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它一经作出,便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执行的则应当予以执行。与此同时,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一来,具体行政行为往往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起诉而得不到执行,于是,在行政机关和行政管…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因城市规划及其实施而导致的悲剧事件时有发生,凸显了我国司法的缺位.预防性不作为诉讼的核心是司法机关通过事前的审查阻止行政机关作出某种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法理上的制度正当性具有特殊性.行政规划具有未来性特征,强制性规划后续具体行政行为的发生有其必然性,规划救济与预防性不作为诉讼有着天然的契合性,在不适于采用事后救济的特定情况下,应该允许相对人提起预防性不作为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应处理好审理期限和规划后续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期限之间的关系,保证司法保障公民权益的实效性.  相似文献   

3.
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实施的不产生法律效果,但事实上可能会产生一定法律后果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基于“无行政处分即无法律救济”的诉讼原则并囿于“具体行政行为”的限制,我国一直将可能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事实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范围之外.然而,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行政法学发展的历史趋势,并且国内已经进行了相关尝试和探索.因此,可以从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原告资格、增加判决类型以及建立行政事实行为的调解制度等方面构建行政事实行为的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4.
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根据行政行为适用的对象是否特定,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决定、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只能适用一次的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已经为我国法律所确定。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在立法上和理论上则没有。笔者认为,抽象行政行为应当具有可诉世。1990年10月1日施行的《行政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  相似文献   

5.
外部规范通过一定方式或形式影响到外部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并对外产生实质影响,则该内部规范可以成为法定作为义务的来源,这也是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如果该条件成立,根据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行政机关违反该内部规范,且导致外部相对人损害,即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政机关则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6.
行政规划的司法救济空间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庆珠 《学术论坛》2008,31(1):138-142
行政规划的司法救济应该是指直接针对规划本身提起的诉讼,而不是针对规划后续行为的诉讼.这样可以尽可能地把纠纷解决提前,避免相对人更大的损失.由于行政规划是对未来蓝图的设定,因此它并不直接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但是有些规划足以恶化当事人的权益状态,应被视为具有法律上纠纷的实益,具有争讼的成熟性.应结合规划的特点确定受案的范围,并尽可能地给相对人更大范围的权益救济.我国尚没有直接针对行政规划的诉讼,实有探讨的必要.  相似文献   

7.
行政纠纷因行政机关管理行为而起,行政机关有义务先行处理行政纠纷,而不应当将自己引发的纠纷全部甩手给法院,应充分利用行政调解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优势,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定,行政调解制度虽在我国遍地开花却五花八门,但无论如何都不应否定行政调解独立纠纷解决渠道的地位。另外,出于对相对人诉权的保护,调解与诉讼的衔接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对此,可从受案范围与效力衔接两方面切入。以合理性、合法性作为行政调解与诉讼受案范围的区分标准不符合实践,而应以裁量行政行为作为调解、诉讼受案范围衔接的纽带。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具有确定力,法院应对其所涉的有效事项不再处理,巩固行政调解的成果,避免行政与司法的资源浪费。  相似文献   

8.
行政规划作为国家行政活动的重要手段,一种新的、特殊的行为模式,已广泛应用于经济、社会中。由于其自身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在几乎所有的行政领域中都有其身影的出现,这些与传统行政行为差异的特殊之处使得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行政规划的可诉性存在诸多争议。但基于法治主义的理念、规划裁量扩张的特点以及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将行政规划纳入诉讼程序中进行有效的制约成为必然选择。因此,完善的诉讼制度设计无疑要担负起监督行政规划、保护相对人权益的重任。  相似文献   

9.
陈述权是行政相对人一项重要的个体权利,它在行政法治建设中有着不可忽略的价值.然而,这一权利除了体现在我国个别行政法文件中,长期以来没有得到理论和实践界的重视,这无疑是我国行政法治的一大缺陷.行政相对人陈述权是个体化的权利,是由公法调整的私权,是程序性和存在于特定行政法关系中的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权预期适用范围包括:行政申请行为、行政决策行为、行政救助行为、行政指导行为和行政制裁行为中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  相似文献   

10.
田凯 《中州学刊》2006,(3):83-86
行政公诉制度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不受损害,由代表公共利益的国家机关针对行政机关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的制度。行政公诉属于公益诉讼、公诉、行政诉讼,其诉讼对象并不限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西方国家行政公诉制度产生很早,并一直良好地运行。中国未来设计行政公诉制度时,要注意解决好原告的资格和地位、诉讼范围、举证责任、管辖、诉讼费用等问题。  相似文献   

11.
邓佑文 《学术界》2012,(2):38-47,282,283
参与式行政是当代公共行政兴起的新的行政模式,赋予行政相对人行政参与权是参与式行政的根本标志。行政参与权改变了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地位,重构主体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转变了主体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变化了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存在方式,形成了新型行政法律关系,亦即参与式行政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12.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直受到人们的关注,它关系着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受救济的范围与程度,关系着行政权在怎样的空间上接受司法权的监督和制约,进而体现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水平。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该重构,除国家行为外,其余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均应接受行政诉讼法的规范和调整。  相似文献   

13.
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行政行为的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赖锦标 《阴山学刊》2006,19(5):99-102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已进入修改的议程,修改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扩大我们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标准,所以行政行为不仅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更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在修订我国《行政诉讼法》时必须在该法律里面明确规定行政行为的内涵和外延,以达到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防止实务中对行政行为的错误理解的目的。  相似文献   

14.
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增加了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规定,缓解了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无具体法律依据的尴尬局面。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制度的实施导致多方利害关系失衡,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处罚决定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究其根本在于制度衔接不畅与法律规定滞后。文章从制度设计目的出发,结合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实践,探讨如何有效解决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制度的权利(力)冲突、规则之弊等现实问题。引入比例原则,以相对人个人信息权益保障来确定个性化公开标准,化解行政处罚决定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冲突与矛盾。  相似文献   

15.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对行政诉讼活动具有指导意义,而其中又以对受案范围的影响最为重大.本文拟从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出发,扩大对公民权益的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16.
张坡  王锐 《北方论丛》2003,(6):125-128
自由裁量权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现代社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为行政效率所必需。然而,其固有特征导致了其侵犯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危险,必须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必要的控制。从立法和司法途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可以避免权力的滥用,保障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推动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  相似文献   

17.
随着我国各级政府行政管理的需要,抽象行政行为的数量急剧增多。但是,由于其他非诉监督机制已难以有效地发挥其作用,以致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实施的现象日益严重。为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之进行司法审查已大势所趋。在此前提下,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便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18.
在税务部门擅自扩大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诉讼主体的情况下,如何确定税务行政诉讼被告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而且也是一个非常现实的实践问题。在确定税务行政诉讼被告时,必须坚持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适格一致的原则;坚持在同一个法定职权范围内只能有一个被告的原则;坚持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高于一切的原则,税务行政诉讼被告自身的部门利益不可凌驾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之上;坚持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利于行政诉讼整体健康发展的原则。  相似文献   

19.
目前行政诉讼大量存在调解或变相调解之后结案的情况,这与《行政诉讼法》确立的行政权不得处分、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原则形成矛盾和冲突。考虑到法的价值和行政诉讼之目的,结合司法实践中行政案件调解的情况,根据均衡和制衡的原则,应建立行政诉讼有限调解制度,以合法、自愿和有限为原则,对行政诉讼调解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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