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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书·食货志》所载唐会昌年间官吏俸料钱数额可能有错误,是著名的历史学家陈寅恪先生在《元白诗中俸料钱问题》(陈寅恪《金明馆从稿二编》)一文中指出的。陈先生说:“新志所载俸钱之数,为会昌时之定额,而白诗即作于会昌时,断无相差十倍之理,其为误记,尤显然易见也。”又说:“唯《新唐书·食货志》所记俸额,自太师起,至太子少傅止,较《会要》《册府》之数,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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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阳学刊》八四年五期载刘海峰《唐代官吏俸料钱的财政来源问题》,对该刊八二年二期载阎守诚《唐代官吏的俸料钱》中“自开元十八年以后,官吏俸料来源完全靠户税,不再用公廨本钱”这一观点提出商榷意见,认为“唐代以户税充官俸的年代上限当为乾封元年”,“开元十八年又恢复以公廨本钱充官俸”、“以户税为公廨本钱,月收息供给外官充俸料”,经开、天行用至唐后期。对于刘说,我认为也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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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阳学刊》一九八二年第二期发表的阎守诚同志《唐代官吏的俸料钱》,文中援引《新唐书·食货志》关于唐会昌年间规定的俸料钱数额,与唐初的数额加以比较,从而得出了唐末一、二、三品官吏俸料钱增加了一百五十多倍的结论。这是很值得研究的。关于《新唐书·食货志》所载的唐会昌年间的官吏俸料数额可能有错误的问题,是已故陈寅恪先生提出来的。他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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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吏的俸料钱是唐代政府财政支出的重要项目。关于其来源,阎守诚同志在《唐代官吏的俸料钱》(见《晋阳学刊》八二年第二期)一文中,认为主要有公(厂解)本钱、户税、青苗钱等几项。其中有不少独到的见解,然而有些论点似乎值得商榷。关于以户税充官俸的年代。阎守诚同志认为“仪凤三年(678)诏书,应为户税用于官俸的最早文字材料。”我认为唐代以户税充官俸的年代上限当为乾封元年(666)而非仪凤三年。《通典》卷三十七《禄秩》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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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京官俸料开支的管理是国家财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迄今为止,言及者阙少.笔者仅就此问题作一粗浅探讨,就教于方家学者. 唐代管理京官俸料开支的部门先后有金部司、太府出纳使、度支使司(下称“度支”)、户部使司(下称“户部”)等,其中“户部”开支官俸料不但时间很长,而且变化很大,构成一个特殊而重要的阶段,这里仅这一阶段的起止时间及有关原因略作稽考. “户部”开支京官俸料始于何时,有关记载稍有歧异.《旧唐书》13《德宗纪》贞元四年(788年)正月:“辛巳,李泌以京官俸薄,请取中外给用除陌钱,及缺官俸、外〔官〕一分职田、〔停〕额内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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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崔沔在一份奏状中说:“养贤之禄,国用尤先”,一语道出了官员俸禄支出在唐朝财政计划中所处的重要地位。众所周知,唐前期官员俸禄构成计有禄米(一年分两次支领)、俸料钱(逐月领取,又称月俸)和经营职田的受益(一般是出佃收租)三项。不过,根据现代财政学的概念,我们还应该进而把这三者在唐朝财政分配活动中的计划形态,区分为预算内支出和预算外收支两种类型来加以认识。一方面,唐朝有计划地将通过预算内收入(在前期有租庸调、地税、户税和资课四项)所征集的那部份钱物进行再分配,就形成了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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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财政领域的“加饶”现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探讨了唐代后期和来、和市、赋税、便换、盐法及官吏俸料中普遍存在的加绕现象,分析了加饶的具体方式及产生的原因,指出唐后期加绕之盛与当时贷币制度的混乱密切相关,唐代加绕反映的是商品经济发展而货币经济跟不上这种客观形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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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前期实行律令体制,官员享有的待遇和特权基本依据律令。唐后期使职差遣盛行,大部分使职享有的特权和待遇需通过散官、本官阶或带职来确定,此时的官僚等级序列是二元体制。五代宋初,文武官、内职、军职三类职官中的使职逐渐品官化,可依据使职本身享有俸禄、班位、荫补、当赎等待遇和特权。北宋前期的官僚等级序列,通常由有官品的职官和品官化使职共同构成。从翰林学士、藩镇使职的品官化可以看出,品官化后的使职既可以是纯粹阶官,也可以是有具体职掌的职官。在北宋前期官僚等级制度的形成过程中,使职品官化是独具特色的重要环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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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宝华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4):110-117
御史是中国古代社会监察制度的主体,也是中央集权兴衰的一个缩影。一个绕有兴趣的现象是,唐代御史在官僚制与社会舆论中表现出两种不同的形象。在官僚制中,御史始终处于“清官”和清望官”序列,而且后期御史大夫与中丞的官阶较之前期还有所提高。但是从社会舆论的角度来看,前期称之为“法官”的御史,后期则被称为“法吏”;前期“御史出都,若不动摇山岳,震慑州县,诚旷职耳”,而后期出使在外的御史却常常受到来自各方的漫骂乃至殴打。文献中关于御史的这两种不同的记载并无抵牾之处。一方面反映出唐代中央力图从官僚制上提高御史的地位,强化中央集权的统治;另一方面又无力改变中晚唐时期出现的“轻法学,贱法吏”现状。在这种政治气候的影响下,唐后期的御史构成、秉公执法观念以及社会地位等各方面都呈现出明显弱化的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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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代文人与旅游文化建设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唐代是我国历史上一个全民生活意志旺盛、思想自由解放的时代。各种条件的满足使唐代文人的出游热情高涨 ,并写出大量诗赋文章。唐文人对旅游文化的建设 ,在不同阶段其具体内容亦有所不同 :唐前期主要表现为游山玩水 ,欣赏名胜古迹 ;而唐后期则多以被贬谪的文人对边远地区旅游文化的开发建设为主。在我国旅游建设史上 ,唐代文人对旅游文化建设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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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官吏薪俸收入概况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清代官吏薪俸收入。可以说是于史无征的,《清史稿》中就没有这方面的记载。要想探究晚清官吏薪俸收入,只能于当时人物的日记、书信、笔记或回忆录中求之。但此辈士大夫承王夷甫余绪,常讳言钱,偶尔涉及,也极简略。不过就这类东鳞西爪的零星记载加以推究,是不难由一斑略明梗概的。 一、俸米与薪银 清代官吏正俸收入分俸米与薪银两项。同治以前俸米发实物,分春秋两季发给。郭嵩焘咸丰八年十一月初三日记说:“以秋季俸米託贺云湖代领”。五天后收到俸米七石八斗。郭时为翰林院编修,他的薪银多少,日记中始终不着一字。又如翁同龢同治九年十月十九的日记云:“今年初领三品俸(十三石九斗)”翁时为太仆寺少卿,对于自己的薪银也始终没有提及。按:编修为七品,由郭、翁俸米数推算,每级俸米数差额约二石余,则头品俸米半年约十八石多,余可类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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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与唐前期,在征收租调的同时,还征收户税与义仓地税。户税据户等按户征收;租调力役按丁,而不管其“受田”之多、寡,有、无;义仓地税则经历了按亩征收与按户等征收的变化。隋唐时期,租佃制已很盛行(麴氏高昌与唐代西州尤其如此)。租佃制对租庸调以及户税的征收没有直接影响,而对义仓地税,则有由谁交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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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俸是国家付给官吏的报酬。罚俸是一种行政处分。罚俸制度是为着强化皇权、驾驭百官,也是为着提高行政工作效率所采取的一项措施。明代封建统治者在谋求治国理民的策略中,总结了历代罚俸制度的经验教训,在更大的范围内推行了这一制度,探讨明代罚俸制度的内容、特点及其得失,有助于全面了解明代的政治制度。 有明一代,历时二百七十余年。由明政府制定颁行的罚俸政策前后不尽相同,依据罚俸原因划分,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 一、上书论劾忤旨的处罚。明代历任皇帝无不提倡官吏上书言事,不仅明确提出:“凡朝廷政令得失,军民休戚,百官邪匿,皆得言之”,而且还把能否直言作为鉴别官吏忠不忠的重要标准,宣称“言而不直者,亦非忠也”。可是,有不少官吏则往往因其建言论劾不合朝廷的心意而受到罚俸的处分。此类情形,可分为下述四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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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之际,内外各级官僚除职官永业田、公(厂解)田等收入外,其正式俸禄,基本上由禄粟和职分田两项组成。因此,在考察武德年间内外官禄时,即应以这两项为本,除将内官与外官进行比较外,还需与开皇、贞观年间的官禄情况作些对比分析,借以考察武德政策之倾向。一据《隋书·食货志》、《隋书·百官志》记载,隋按九品给职分田,同品级的内、外官所给田数相等。另给禄粟,则内、外官有别。京官分九品十八级(每品分正、从二级),从八品以上给禄粟,九品不给。如只取正品比较,则隋京官俸禄可表述于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