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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募基金对公募基金的组织机制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的制度的比较看,私募基金比公募基金存在组织制度上的优势,表现为委托代理结构的优势、收益分配激励机制优势、组织要求优势.而我国公募基金是资本市场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器,应在组织和激励方面,改革其不合理因素保证其稳定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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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私募基金发展趋势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私募基金的发展是金融改革深化进程中的必然趋势 ,其合法化、市场化将引起我国证券市场、证券业、基金业的巨大变化。因此只有将其纳入法治轨道 ,改变目前以个人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格局 ,增加市场容量 ,提高理性投资成分 ,才能真正保护市场、繁荣市场 ,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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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私募基金立法的现实性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目前我国大量存在各种形式的私募基金,他们手中掌握着巨额资金,事实上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我国的经济建设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私募基金在我国仍未获得合法地位,同时对私募基金的理论研究也主要集中在金融领域,法学界对之的关注与研究相对较少,这些状况都与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实际情况远远不符,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应将私募基金的立法提到议事日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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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募基金监管体制初探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现行的法律和政策均未对目前客观存在于资本投资市场的私募基金予以明确并加以监管 ,因而蕴含着较多的问题。本文结合中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 ,提出符合资本市场需求的监管原则和具体监管内容 ,借鉴和引用西方发达国家的成熟的监管经验对规避私募基金存在的市场、道德和信用风险具有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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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玮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3,25(3):43-46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经过30多年的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促进了经济的繁荣,但也存在巨大的风险。美国、英国、日本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规则相对完善,在行业监管、监管模式以及监管内容等方面对我国有借鉴作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应建立行业协会监管、采取政府监管为主的监管模式、明确政府审查权限、完善信息披露及市场准入规则等方面做出努力,以有利于引导和规制其积极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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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晓东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9,21(2):103-106
私募股权基金通过私募形式获得较大规模投资资金,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尤其对于中小企业融资可作出突出贡献。作为一种特定的金融工具,私募股权基金不仅其投资功能有独特的个性,而且具有一般金融工具所没有的运行低成本、价值回报高等经济优势。但是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刚刚起步,现有法律仅解决了其存在形式的合法性问题,而基金的运作、监管、退出等基本没有法律保障,为此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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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私募基金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在私募基金发展初期,其对私募基金监管较为宽松。然而,私募基金自身的发展逐渐带来了诸多新问题,如私募股权基金公募化、财务杠杆的大量使用、私募基金私有化上市公司等。2010年,美国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加强了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反观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规模,虽尚不足以产生系统性风险,但有必要从投资者保护角度入手建立健全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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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创新--打造中国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个人金融资产数量的大幅增加,寻找有效的投资途径实现增值是私募基金产生和发展的必然.中国私募基金发展有其特殊的历史沿革和现状,笔者认为,当前私募基金存在的种种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通过修改<公司法>和<投资基金法>的制订,建立中国有限合伙制,承认它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赋予法律地位,并制订游戏规则,建立主体激励与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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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清华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9)
我国私募基金不设托管人或“托而不管”导致管理人侵害投资人利益的现象比比皆是。出现这种现象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我国私募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的定位存在问题,托管人的准入、职能、监督的立法过于粗鄙。因此,我国私募基金托管人制度需要重构。重构我国私募基金托管人制度首先应明确托管人作为投资人受托人的法律地位。在具体制度的构建上,应当以强制托管为原则,豁免托管为例外;托管人准入对象应多元化,并应强化托管人的独立性防止利益冲突;在托管人的职能设计上,立法应当细化托管人对管理人准入、退任和运作基金过程的监督,尤其是借鉴美国的经验,为托管人购买过失责任险,让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没有后顾之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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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好买基金数据库的私募基金数据,从私募基金清算视角考察了中国私募基金以自律为主的管理模式是否起到了自律性约束作用,以及该模式下的风险外溢和市场稳定性隐患问题。研究发现:首先,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以自律为主的基金管理模式并没有起到有效的自律性约束作用。其次,高风险投资偏好导致私募基金市场存在风险外溢和市场稳定性隐患,随着基金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风险隐患也随之放大。再次,私募基金投资组合高度依赖股市,限制了私募基金的风险对冲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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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鹏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2,24(9):68-70
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而以信托形式的私募逐渐增加。但不容忽视的是,由于金融行业发展滞后,我国金融混业监管理论和实践较为欠缺,因此缺乏明确的准入机制、税费政策、内控指引,使得私募股权基金信托的监管未能跟上形势的需要。从合规性监管出发,结合国内实践,对于私募股权投资信托行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且对于现有的规范进行比较分析,对于监管理念、信用法制、混业监管进行反思重构,必然对于私募信托行业的法治建设以及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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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私募基金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没有合法身份的情况下借道信托以实现合法化的一种尝试.经过这种转化,阳光私募基金转变为信托公司旗下的一种“信托产品”,但真正掌握其投资决策权的不一定是信托公司.投资决策权主体的复杂性导致了阳光私募基金在证券交易领域的一系列问题.当前的法制环境下,这些问题的解决需使各方主体归位尽责,尤其是投资顾问角色的回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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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即非上市公开交易股权投资基金.对于企业而言,获取私募股权投资是仅次于银行贷款及IP0的重要融资手段.在国外,私募股权基金主要采取合伙制设立.2007年6月开始施行的新<合伙企业法>为我国设立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提供了法律依据,为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的发展突破"瓶颈"提供了立法支持.但是,由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专门的私募股权基金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或文件,其中的一些问题只能依据<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及一系列的合同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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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爆雷"事件频发,基于保护投资人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考虑,当从严监管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市场的基石是合格投资者制度,而欧美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政策演变呈现"从虚就实"和从严监管的趋势。中国现行私募股权监管机制存在欠缺顶层设计、监管力量不足、监管思路需要改进等问题,建议通过以下路径实现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全方位从严监管:通过立法完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顶层设计,厘清私募股权基金的本质与特征,明确基金管理人的信托义务;将地方金融监管局引入现有监管体制并界定其监管权限和边界;对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实行审批制和金融牌照管理;进一步完善自律规范、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通过制度创新,落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托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