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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 重点法条]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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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大学毕业后被一家公司录用从事文秘工作,已经工作了6个月,但一直没签劳动合同,近日,公司通知我要签书面劳动合同。我表示同意补签,同时要求公司依照未按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给我补发6个月工资。而公司认为,此前已按照口头约定按月足额向我支付了工资,且现已决定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因而拒绝了我的要求,还说要么补签劳动合同,要么离开该公司。请问,补签了劳动合同后我就不得再主张双薪了吗? 相似文献
我大学毕业后被一家公司录用从事文秘工作,已经工作了6个月,但一直没签劳动合同,近日,公司通知我要签书面劳动合同。我表示同意补签,同时要求公司依照未按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给我补发6个月工资。而公司认为,此前已按照口头约定按月足额向我支付了工资,且现已决定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因而拒绝了我的要求,还说要么补签劳动合同,要么离开该公司。请问,补签了劳动合同后我就不得再主张双薪了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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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WTO新形势的需要,国务院对2000年底以前现行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在公布废止的行政法规中包括《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这一规定的废止对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一、经济补偿的有关法律规定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国家要求用人单位在非劳动者主观过错情况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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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之后,出于双方的原因,直到过去6个半月后,我才真正到公司上班,即我实际在公司上班的时间为5个半月如今,劳动合同已经到期而终止。就我的离职经济补偿问题,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表示我从上班之日起,实际工作时间不足半年,故只能按我半个月的工资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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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倍工资罚则设置的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负有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劳动者也应积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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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只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确立了劳动关系,就能够享受各项劳动权益,试用期也不例外。 获得工资报酬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这里所说的“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若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按规定休假,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故意拖欠和非法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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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去年11月份被一家软件开发公司聘用,担任市场部副总,订立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可工作了不到三个月,今年春节前公司通知我因业务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我提出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说工作不到一年不能给补偿金,强行与我办理了解除合同手续.请问,我在公司工作了三个月,能得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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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们所在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其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中均明确规定,对违反公司纪律的员工,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半个月前,我们在一起聊天时无意间谈到了各自的月工资收入。由于彼此发觉相同工作岗位、相同的工作内容、相同的工作职责,工资却不尽相同,甚至有的差距较大。因此有人曾要求公司给予同等待遇。可公司不但置之不理,反而以我们违反其"薪酬属于公司秘密,任何员工不得泄露自己薪酬或私下询问、议论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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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从业期间和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必须遵守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保守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其他保密事项,否则,劳动者将承担违约责任,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但从法律规定看,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制度的适用进行了严格限制和制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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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鲁某于2014年6月28日进入上海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从事电焊岗位工作,每日工资170元。2015年6月9日,鲁某以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后鲁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庭审中查明鲁某2015年1月、2月确实未有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其他月份均由公司为其正常缴纳。公司称未缴纳的原因是2014年1月公司进行人事变动,由于人事专员工作交接产生失误,导致一部分员工漏缴了两个月的社会保险费,于2015年4月发放通知要求漏缴社保的员工进行登记为其补缴,并提交该通知以及其他员工补缴记录为证。而鲁某自己未向公司反映漏缴的情况,由于公司员工人数较多,公司对于鲁某漏缴的情况也不知情,现公司愿意为鲁某补缴2015年1月、2月的社会保险费,不同意支付鲁某经济补偿。而鲁某认为,公司人事工作的交接失误客观上造成了本人漏缴社会保险费的事实存在,本人据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就应当支付本人经济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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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交际》2005,(3):64-65
问:2004年7月毕业后我进入一家公司,并签署了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合同为期5年,违约金2000元/年。(进入公司的时候公司为我们办理了落户手续,档案迁移及档案挂靠手续,共花费2000多元。)2004年10月试用期结束并转正,经查,公司在11月才开始给我们办理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的缴纳,前面三个月试用期的社保金单位没有缴纳,这与劳动法明显相悖。向公司人事部询问,得到的回答是公司规定试用期不予缴纳三金。因为1O月才开始办。所以缴纳的三金系从11月开始。请问试用期内不缴纳三金是否违反劳动法?公司不予缴纳试用期的三金,员工是否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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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钱某与东家的约定是否有效?2007年,钱某进入上海一家咨询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钱某辞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在提出解除要求后应当继续工作满三十日后办理离职手续。经公司同意钱某可以一个月应得薪资支付给咨询公司以代替提前通知期。2009年7月29日,钱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工作到2009年8月4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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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退休后,于2008年5月10日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我从事会计工作,无论是我还是公司,如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均必须支付给对方五万元违约金。此后,因我找到了更适合自己、且工资更高、待遇更好的工作,遂2008年8月9日向公司递交了辞呈,明确将在次月12日离开公司,但遭公司拒绝。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