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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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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英美法系的著作权法以洛克的"劳动价值论"为基础,将著作权归结为单纯的财产权.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则以黑格尔为代表的"人格价值论"为基础,将著作权区分为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两部分.著作财产权的功能具有单一性,即保护作者的财产利益;而著作人身权的功能则具有双重性,存在着一个如何使作者利益和读者利益平衡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论著作人身权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者通过创作作品而产生的精神上的满足感,即为法律赋予作者著作人身权之现实源泉.保护法律赋予作者著作人身权的目的在于保护作者的学术声誉或者其他声誉,这二者是一种精神感受,即精神利益,因此著作人身权的实质应为精神权利.  相似文献   

3.
张少峰 《学术论坛》2005,(7):131-135
在知识产权法学界,人们普遍认为著作人身权与作者的人身不可分离,这一认识直接导致人们对《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理解产生分歧。其实,无论是《著作权法》的具体规定,还是经验事实,都表明著作人身权与作者的人身并非绝对不可分离。对于多数作品来说,除署名权外,著作人身权中的其他权利事实上是可以转让的,因此也是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  相似文献   

4.
著作人格权制度旨在加强对作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这样的制度安排是否能够达到逻辑的自足与价值的圆满,满足作者人格利益的需要,很多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也开始向该制度提出了挑战。运用逻辑、价值和实证的多重分析方法和比较法上的考察,分析著作权法作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真实内涵,质疑著作人格权制度的合理性,对现行著作权法律制度进行反思,有利于该项制度的科学构建。  相似文献   

5.
给著作人身权定性,一方面要考虑民法中人身权的理论,另一方面还要考虑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征,不能忽视著作人身权所特有的性质。为著作人身权定性,主要是从这两个方面综合考量,对著作人身权的性质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6.
基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不宜实行统一的归责原则.对著作财产权侵权行为应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对著作人身权侵权行为则应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侵犯著作人身权的,应当允许著作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在特定情形下侵犯著作财产权的,也应当允许著作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以充分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7.
《江西社会科学》2013,(12):172-176
基于黑格尔"作品即人格的反映"的理论进而认为署名权乃人身权,是对黑格尔人格———财产关系理论的狭隘认知。署名权不可能属于人格权,作品与作者之间也不存在身份权赖以存在的人身关系,所以署名权不属于人身权,而应该纳入财产权体系。署名权的转让并非意味着作者身份的转让,受让者在署名权转让中只能获取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而并非表明受让者身份的权利。作者身份可以在版权登记中获得最强有力的确认和保护,所以署名权转让不会侵害到转让者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现实中的论文买卖现象并非因为署名权转让所导致,而是现行学术评价体制的不健全以及科研工作者科研道德丧失的产物。  相似文献   

8.
论著作权的起源、演变与发展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详尽论述了著作权的起源、发展及其演变 ,认为著作权法在作者死亡之后仍保护其著作人身权 ,实为保护作者的亲属及公序良俗 ;至于法律在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后仍保护作者的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 ,则是为了维护民族文化的统一性及其完整性  相似文献   

9.
著作人身权的制度设计涉及到多重主体的利益关系,而不仅仅只是一项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制度.作者自愿转让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不会损害作者、受让者和读者(公共利益)中任何一方的利益.在现行学术评价体制下,作者转让署名权从经验的层面看应当视为一种玷污了学术纯洁性的不正常的社会现象,理应予以纠正;但从因果关系的角度分析,造成这一社会现象出现的根本原因并非著作权法没有规范这一问题,而是现行学术评价体制所导致的结果.  相似文献   

10.
朱熹 《社会科学论坛》2004,27(22):115-117
著作人身权又称为精神权利,有的国家称为人格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著作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传统观点认为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可是随着网络的兴起、作品内涵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以及为了更好的保证著作财产权的实施,在不影响著作人身权行使的同时,是否可以建立相应的著作人身权合理转让制度,以便权利人对著作权整体的行使更加充分,笔者认为是可以的,下面笔者就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下探讨.  相似文献   

11.
质疑知识产权之“人格财产一体性”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本文首先运用逻辑分析 ,论证了“人格财产一体性”的权利不可能存在 ,知识产权属于纯粹的财产权。而后通过历史分析 ,揭示了著作人格权渗入知识产权的偶然原因 :1 9世纪的哲学观与美学观认为“作品是人格之外化”。对作品本质的此种诠释受到现代美学观的挑战 ,著作人格权制度面临着双重危机 :作为文化信仰 ,丧失了社会认同的基础 ;作为法律工具 ,对利益的调整缺乏有效性。正本清源之后 ,本文建议 :还原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本性  相似文献   

12.
一、切实维护法人人格权的必要性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主要由财产权和人身权两个方面构成。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本身所享有的、为保护和维持他们在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与权利主体密不可分。法人人格权是获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所享有的表  相似文献   

13.
长期以来,人们认为: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不能与作者相分离。本文从我国当前发展的实践需要出发,探讨了著作人身权合理流转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并就这一问题提出了允许合理流转、制止不合理流转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将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不能全面概括所有著作权权能的性质归属.复制等权利不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不属于著作财产权,而属于著作利用权.著作利用权自身所具有的特殊属性,使其能够也应当被列为一种独立的著作权.在整合著作权分类制度时,应当采用四分法,即将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著作利用权、著作财产权、其他著作权,并分别明确各种权利的权能构成.  相似文献   

15.
精神损害赔偿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人身权保护制度日趋完善的基础上出现的,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公民的法律意识下,理论界对立法、司法的乐观要求及公民的滥诉行为,不利于对人格权的有效保护,也不利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权利或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丧失,因此要求以一定的财产赔偿进行救济和抚慰的制度。  相似文献   

16.
在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问题上,不宜构造出一个潜在地包含所有类型的人格利益的一元人格权.这种模式忽视了人格利益的特性,损害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来自德国民法的一般人格权理论,无法与中国民法理论和制度衔接,并且自身也存在过度限制法律对非典型人格利益保护手段的缺陷,不值得借鉴.比较合适中国的做法是确立人格保护的法律原则,当存在人格法益保护漏洞的时候,诉诸这一原则来实现对非典型人格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17.
主流观点直接将哲学上的“客体”移植于法学领域,不区分“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认为权利的客体是物、行为、信息等具体对象。该观点既导致了对人们作品及其权利性质的争论,更难以为个人信息商业价值与“特殊物”的法律保护提供自洽的理论解释,最终使得人格权与财产权区分理论陷入困境。在法学上,应该区分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前者是一个抽象的范畴,是指体现在各种权利对象上的人格利益或财产利益;后者是一个相对具体的范畴,包括物、行为、信息等承载各种财产利益或人格利益的载体。由于同一个对象上可以同时体现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因此,可以同时给予人格权和财产权双重权利保护。这样,既可以顺畅地解释作品及其权利性质问题,也可以为个人信息商业价值和特殊物的法律保护提供有力的理论依据,又坚守了人格权和财产权区分的基本理论,还可以据此科学地划分民事权利体系。此值我国民法典起草之际,区分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有助于民法典体系的构建,也可以为知识产权等信息财产纳入到民法典中提供体系化的理论依据,从而为中国特色的民法典体系构建作出贡献。  相似文献   

18.
精神利益对权利人来说在其所有物上普遍存在,而作品作为人的精神成果更是如此。通过对作品上的"精神利益"、现行法律中"精神权利"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及从新的视角对作品上的具有可赔偿性的精神利益的分析表明,如果要对作品上的精神利益作出周延的保护,就需要改变现行以人身权遭到侵害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的制度。这是需要通过长期的实践和理论探讨不断完善才能够逐渐实现的。  相似文献   

19.
随着中国《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其第2条保护范围模糊不清的状况日益凸显,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时需充分考虑《侵权责任法》在保护对象上的特殊性、保护范围的边界性、中外立法经验和发展趋势以及目前中国的现实,把具有绝对权的人身权、物权和知识产权以及第三人故意侵害他人债权明确界定为保护范围,把胎儿利益和死者人格利益明示确定,把没有被民事法律具体化的权利和道德性权利排除在保护之列,并区分权利和利益的保护程度和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20.
目前世界各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即知识产权单行立法、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和知识产权法典。这种三种立法模式各具特色,但民法典保护模式具有很强的优势。近年来,围绕知识产权保护如何纳入民法典,我国学界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为此,引发了知识产权的民法典保护模式之争。在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保护的模式中,由民法典总则对知识产权的共同规则进行概括性规定最为可行。民法典总则中关于知识产权的共同规则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的权利性质、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人身权等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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