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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常用“刑不上大夫”说明中国古代法律的阶级性,这无疑是正确的;但由此认为中国古代既无适用于贵族的法律,贵族犯罪也不受刑罚制裁,便曲解了“刑不上大夫”的含义,违背了历史事实。 “刑不上大夫”出自《礼记·曲礼上》,原话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西周王朝为了维护奴隶制社会秩序,确认宗法等级特权制度,镇压奴隶和劳动人民的反抗,建国初期就制定了“礼”与“刑”。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就是对大夫讲“礼”,以礼“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礼记·曲礼》),调整贵族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治理庶人用刑,即所谓“刑以防其奸”,(《礼记·乐记》)用暴力镇压调整贵族与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由此可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我国古代大夫以上的贵族在法律上所享受的特权,是西周宗法等级制在法律上的反映,也是西周统治者处理内、外部关系的总原则。正因为如此,几千年来它就成了法律面前不平等的代名词。马克思曾经把这种不平等的法称之为“特权的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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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曲礼》中“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一语古今说者多以为是庶人不用礼,大夫不用刑之意。如《礼记》郑玄注于“礼不下庶人”条下说:“为其遽于事,且不能备物。”于“刑不上大夫”条下说:“不与贤者犯法,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便以为《曲礼》原意是指庶人不用礼,大夫不用刑。郭沫若同志主编《中国史稿》(第一册)亦持此说。最近的例子,尚有一九七九年出版的刘泽华、王玉哲等著《中国古代史》(上册),云:“礼只适用于奴隶主阶级,刑则专门对付和镇压奴隶大众,所以说‘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其实这是误解。周代庶人用礼的记载显见于经传。在《礼记》中,有《王制》:“诸侯无故不杀牛,大夫无故不杀羊,士无故不杀犬豕,庶人无故不食殄。”《内则》:“凡接子择日,冢子则大牢,庶人特豚,士特豚,大夫少牢,国君世子大牢;其非冢子,则皆降一等。”又有:“大夫燕食,有脍无脯,有脯无脍。士不腻羹胾。庶人耆老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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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下庶人”的历史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围绕如何读解《礼记·曲礼》“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一语,形成了一场由古及今的学术争议.近年又有学者对《曲礼》这段原文的标点和语意提出新的看法,①试图以此进一步否定“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在先秦的历史真实性.本文的主旨不在继续或评判这段争议,而想跳出《曲礼》文本的特点语境,②对历史上的“礼不下庶人”现象,和以后又如何“礼下庶人”,提出分析与论证,藉此寻绎一条可以理解和把握中国古代社会与文化演变的线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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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当谈到西周、春秋时代的礼乐刑罚时,人们常用《礼记·曲礼上》中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几个字来概括,认为当时的当政者,对庶人只讲镇压屠杀和刑罚,而不讲礼治教化;对大夫以上的统治者,则只讲礼乐教化,而不用兵革和刑罚。如郭沫若主编的《中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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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9)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之说出现于多种古典文献中,而围绕此一问题多有争议。近代以来学者批评此为法律的阶级压迫性。然而深入考察文献会发现,这一问题在汉代经学内部就已经有过非常充分明晰的讨论。"礼不下庶人"实际上处于对庶人的经济考虑,不责庶人以礼,并以此引导其向"士"人看齐。而围绕"刑不上大夫",产生了三种观点,今文家认为不刑大夫是为着尊贤,而许慎则以"古周礼"驳难,认为大夫仍受刑责。郑玄借《周礼》构建起一个严密的系统来调和了两种观点,既维护了公正又保证了尊贤。古代儒者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实际上都指向了更高的德性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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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全民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1)
对于《礼记》的“礼不下庶人”的记载,学者们大多深信不疑,将它看成是中国古代社会的礼法特点。其实,“礼不下庶人”是讲具体的礼仪规定的,不能抽象成阶级原则;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事实上看,庶人都是有“礼”的。目前学术界流行的酬酢之礼不下庶人、庶人无力行礼、庶人假士礼而行、战国以前礼不下庶人、贵族之礼不下庶人、宗法礼不下庶人等说皆有难以自圆其说之处。究其原因,是由于理论前提、思维方式、论证方法等方面的错误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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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社会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八议”、“官当”、“请”、“减”、“赎”等制度表现了刑法上的身份等级。太平天国运动、清末修律以及辛亥革命、南京临时政府有关公民平等的立法活动,初步确立近代社会中的公民平等。从身份等级到公民平等转变基于经济、政治和思想等多方面的原因,对加快社会进步和推进民主化进程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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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调整人们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对吗? 在社会上的人们分为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情况下,他们的行为能总和到一起吗?法的规则对统治阶级是民主,是他们的意志的反映,对被统治阶级是专政,是强加异己的意志于他们。把这两个方面根本对立的行为规则用“总和”来表示,是揭露法的本质,还是掩盖了法的本质呢?何况有的在实际上就不是“总和”而是分别规定的。如“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小民乃惟刑”(《尚书·召诰》)“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周礼·秋官司冠》)在这里,大夫是一种行为规则,庶人是一种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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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权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是封建社会的上层建筑,是封建所有制经济的必然反映。封建制的法,就是封建地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巩固封建经济基础,保护地主阶级利益、镇压人民的暴力工具。封建制的法有极其鲜明的等级特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上》)“礼”就是等级名分,“刑”就是刑罚惩罚。“刑”只适用于没有任何权利的“民”即奴隶和农民,“礼”只适用于统治阶级。统治阶级内部有人触犯刑律,则享有不受惩罚的各种特权,如“八议”,如“请”、“减”、“赎”,如“当官”等等,皇亲贵族和各级官吏及其亲属犯罪,或赦免、或减刑,或以官职当罪,或用钱赎罪、降级或革职。仅“赎”一条,就坑害了无数赤贫和少地的农民。贪官恶吏巧立名目、敲诈勒索,农民只有呼天抡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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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市场经济刑罚的价值目标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罚的效益价值目标是指在刑罚运作过程中,以最轻的刑罚最大限度地产生刑罚效果的整体效应。“最轻刑罚”和“刑罚效果的整体效应,是刑罚的效益价值目标的两个基本内容。刑罚运作要实现刑罚的效益价值目标,必须遵循刑与罪相当性原则、刑之明确性原则、刑刑协调性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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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国家是在家族血缘组织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家国同构的形态,宗教和刑罚是维护国家统治的重要手段。礼最初是指祭祀的礼仪,由于中国古代国家是通过宗教的力量实现社会分层,进行政治统治,宗教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故后来也泛指氏族内部的习俗、习惯等,反映在意识形态上便是德。刑最初是指对待战争俘虏的刑罚,其用于治民,便要与典、彝也就是德相结合。法最初是指刑罚,后衍生出法令、法度、法律之意。中国古代“兵刑合一”,故最早的法律形式乃是军法,体现的是君王的意志。在中国古代,宗教变革及其由之带来的德(礼)与刑的政治工具化,推动着国家的形成;而二者之间关系经过不断调整优化,最终确立起周代德主刑辅的治国理政思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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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象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小健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1)
象刑,就是效法、摹仿肉刑、死刑的一种刑罚。马克思主义关于原始社会的学说和考古学及文献资料证明,中国处于原始氏族社会晚期的尧舜时代有过以不戕害肉体为特点,以“画衣冠异章服”为形式,以“耻辱其形象”为目的的象刑,其合理性与真实性是不容怀疑的。从横向看,象刑并非中国所独有,世界上许多民族都曾有过类似象刑的刑罚手段。就纵向而言,中国在几千年的阶级社会中,作为象刑遗存的诸多惩罚方式一直存在。象刑绝非古人所杜撰,说象刑出于后人的虚构和编造是缺乏根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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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和刑,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是国家治理的手段和工具,在国家治理过程中,都发挥了各自的规范和约束作用。礼和刑同步源起于夏,自夏朝开始经殷直至西周,既有了礼,也有了刑,到西周时期达到顶峰。礼是指导人们该怎样行为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其功能在于引导说服;刑是对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刑罚处罚的规范,是惩恶于已然的制裁手段,其功能重在制裁和禁止。礼是引导性指导性规范,刑是禁止性处罚性规范。礼和刑有不同归宿。春秋战国时期法取代了刑,礼一方面成为生活礼仪;另一方面上,成为舆论导向和社会教化的德,这就是礼和刑的归宿。礼和刑对现代的道德和法治建设具有启示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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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平 《高等函授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1)
在新中国刑法中,资格刑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这是因为资格刑的主要刑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政治性的刑罚,而在我国,就整个社会环境来说,政治在社会生活中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对每一个公民,都是息息相关的,故有“政治生命”之说。本文拟对新中国成立之后直到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布之前的资格刑的立法以及有关机关所作的解释作一阐述。一、两种不同性质的剥夺政治权利在讨论剥夺政治权利这一资格刑的时候.我们不能不首先谈到,在新中国的历史上,有两种不同性质的剥夺政治权利的问题。一种是对整个敌对阶级分子适用的剥夺政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