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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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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之归责原则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颖 《宁夏社会科学》2007,21(6):171-174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不完善,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不一致,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带来诸多不便。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列举法定的免责事由以避免道德危险,且保持与《强制保险条例》的一致性;明确责任主体,强调责任限额内保证对人身损害的赔偿,将财产损失排除在外。  相似文献   

2.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涉及归责原则、赔偿主体和赔偿范围等三个方面的问题。在归责原则方面,我国实行的是分段责任制。在赔偿主体方面,我国实行的是保险公司和运行支配者相结合。在赔偿范围方面,我国实行的是全部赔偿和过失相抵相结合.  相似文献   

3.
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包括保险责任限额外机动车保有人的侵权赔偿责任和保险责任限额内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责任.前者以公平与效率价值的平衡为基点确定责任归责原则利于各方利益均衡;后者乃保险人之保险义务,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一旦交通事故发生,保险人即依照"限额无过失主义"赔偿原则履行义务.该险以利于受害人迅速、有效并且得到基本保障为目的,实效上却因该险的缺陷而减损.  相似文献   

4.
《侵权责任法》第六章用数个条文具体规定了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交通事故责任赔偿范围的确定应遵循完全赔偿原则和过失相抵规则,既要赔偿直接与间接财产利益损失,也要赔偿精神利益损失。  相似文献   

5.
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一贯采取的填补性赔偿,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考虑欠妥的结果。主观因素方面,机动车交通事故应当区分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即区分故意与过失、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在归责原则上应全面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符合个人就自身行为所肇致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的基本观念。客观因素方面,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不应固守类型化区分,而应进行程度化区分,即轻微损害、一般损害、重大损害。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相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应当引入惩罚性赔偿,搭建填补性与惩罚性结合的赔偿架构。  相似文献   

6.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对赔偿主体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直接关系到受害人能否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给受害人人身、财产带来的损失.现实当中,事故车辆的情况非常复杂,所有人和使用人往往是不一致的,需要根据不同的所有与使用之间的关系,进行详细研究,做出正确的认定.应当力图避免把不该承担责任的人当作责任方,更不应使真正的责任人逃脱法律的追究.  相似文献   

7.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将产生巨大的环境破坏性和对第三人法益的严重侵害性,由其特性决定了对重大环境问题的合理预防和管理的必需性。重大环境责任保险是一种将责任风险社会化来解决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问题的有效方法。在此通过对重大环境问题在任意志模式下订立责任保险的相关主体进行静态博弈分析,结合发达国家关于重大环境问题强制责任保险的实行方法,论证了重大污染环境责任保险强制实施的必要性,并通过明确重大环境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保险费率的变化、免责条款与索赔时效等方面对重大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实施的可行性进行构思。  相似文献   

8.
党的十六大提出建立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党的十六届三中和四中全会进一步确立了以人为本,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方向,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正是在这形势和背景下推出,并用法律形式加以强制执行,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关心群众,把保障广大人民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体现了保险业务在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于民中的积极作用。[第一段]  相似文献   

9.
目前司法实践中,在准确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方面存在困难和问题。在参考国外立法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我国的立法状况,可以提出我国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原则和垫付人承担垫付责任的原因及范围的有关建议。  相似文献   

10.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基本责任方式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基本责任形态为替代责任和自己责任.如果构成共同侵权,则形成连带责任,出现的责任形态是自己责任的连带责任和替代责任的连带责任.应当根据侵权责任形态的基本原理,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基本责任形态的一般规则.  相似文献   

11.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二)项体现的归责原则应当解读为无过错原则,其不仅在立法技术上与《民法通则》及《侵权法》保持一致,而且只有无过错原则才能胜任各种情况下的归责解释。机动车运行是高度危险作业活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共性决定各国最终选择无过错原则的立法趋势,同时支撑无过错原则的风险控制论推导出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个判断标准,能正确解读《侵权法》中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12.
在产品责任中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有效遏制假冒伪劣商品、促使生产者注重产品质量、提高产品安全性有效途径之一。产品责任中设置惩罚性赔偿,应当借鉴《食品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应规定,并突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经营者须有“欺诈行为”这一前提;产品责任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归责原则应当是过错推定原则;惩罚性赔偿并非无条件的适用,从公平的角度考虑,应留有余地,既要考虑被告人的承受能力,又要考虑惩罚性赔偿额与实际损害的关系。  相似文献   

13.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所作的责任认定,其性质、地位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对责任认定能否提起行政诉讼、责任认定能否在损害赔偿诉讼中直接采用的问题.对此,在理论上争议较大.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行为是一种可诉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它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仅是一种普通证据材料,相当于专家的证言.  相似文献   

14.
自动化3级以上的智能汽车所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构成复杂,难以在现有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及交强险框架内进行归责与救济,因此应以责任的构成为基础构建保险方案。就智能汽车的产品责任风险应当强制投保与承保,其外部基础是智能汽车领域的信息不对称,内部基础是无过错责任与强制保险的内在一致性,优势在于救济的高效率。智能汽车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具体的制度构建应以救济受害人为中心兼顾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平衡,可分阶段采取不同的保险人选择方式,明确其责任范围、限额与免责事由;投保人的确定可以兼采多元与一元投保主体模式,并划分投保人的事前与事中义务;为达到充分救济受害人之目的,应拓宽第三人的范围并明确赋予其直接请求权。  相似文献   

15.
赵霞 《理论界》2013,(10):88-90
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作了的规定,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也没有对一些基本的理论性问题予以明确,导致缺乏可操作性,也会给司法实践带来混乱.本文认为,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赔偿责任,归则原则为严格责任,赔偿的范围为全部赔偿,责任的形式为独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6.
试论我国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应该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并不意味着只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或只要行政被管理人受到损害就发生行政赔偿。各国法律都规定 ,行政机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本文拟根据我国《宪法》、《行政诉讼法》、《民法通则》及其他行政法律、法规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对我国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7.
过度医疗侵权责任构成须具备存在违法过度医疗行为、造成患者严重医疗损害、过度医疗行为与医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方存在过错四个要件.过度医疗侵权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进行归责,并应适用全面赔偿原则.并且,《侵权责任法》将过度医疗的范围仅局限在“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不足以充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立法上应进一步做出扩充解释.  相似文献   

18.
汽车工业的飞速发展带动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对人类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近年来,因交通事故诉至法院的损害赔偿案件逐年增多,但是对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理论界和实践中都认识不一。文章从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发展入手,对我国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确立的归责体系进行了全面分析。  相似文献   

19.
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跨行政法与民法两大领域,关系到保护财产所有权人财产安全与保障交易安全的价值冲突选择,如何协调其中利益,需要严密原理和体系制度。从法理基础、赔偿责任性质及归责原则来看,不动产登记行为应认定为行政行为,根据"不动产登记管理局"成立性质和《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意图,登记错误中登记机构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以保护真实权利人合法权益,且应逐步健全赔偿资金保障制度,保护因登记错误遭受损失的不动产利害关系人。  相似文献   

20.
我国反垄断领域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均存在着“对垄断致损赔偿责任规定过于原则的不足且赔偿数额主要以填补损害为主”的问题,这极大地限制了反垄断民事诉讼在我国的发展。因此,学习国外垄断致损赔偿责任实践的有益成分,完善我国垄断致损赔偿责任制度中有关“损害计算方式、损害计算标准及赔偿力度”的规则,是促进我国反垄断司法实践不断前进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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