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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析了中国司法改革的社会背景 ,对中国的司法改革的成绩与不足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 ,并对中国司法改革的前景进行了展望 ,对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提出了建议。文章指出 ,中国的司法改革应坚持的原则 ,即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尤其是要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在民主宪政的政治体制中深化司法改革 ,司法独立不是主张脱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监督制约 ,而是只有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合法正当监督 ,方能有效保证司法独立 ;坚持整体推进与逐步改革相结合。在保持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改革进度大体同步的前提下 ,鼓励司法改革适当超前 ,为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提供经验。文章认为 ,中国司法改革应当树立大司法观 ,司法改革的目标要明确 ,司法改革应遵循依法行事的基本思路 ;建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立司法改革委员会 ,改革我国司法管理体制 ;同时 ,尽快采取措施 ,积极应对全球化背景下司法改革面临的任务与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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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司法改革是在顶备立宪的大背景中进行的现代化转型,其间面临着立宪指导思想与司法独立理念的冲突、司法体制转型过程中的权力争夺、合格人才和合理经费的严重缺乏等诸多困难.它带给我们的启示有,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需要政治体制改革的保障,要注意对传统法文化观念的扬弃,要协调好改革中机构之间的关系,完善司法改革自身相关的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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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地方化一直困扰着司法正义的实现,司法区的建立是克服国家权力地方化的有效制度安排,而顺势根据城乡统筹乃至城镇化建设调整司法区管辖地域,不仅是司法正义的应然要求,也是适应社会纠纷呈现拐点时期以人为本的司法能动的具体应对,司法区的建立与调整则是践行这一规律的科学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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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建议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集中体现了司法机关的司法外职能.广义的司法建议包括法院的司法建议和检察院的司法建议(即检察建议).就性质而言,司法建议只是一种建议,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当前司法建议适用范围、建议对象、建议参与主体的自行扩张,印证了当下中国的司法属于"建议型司法"的模式.从长期来看,法院的司法建议应当废止,法院对外发出的唯一具有司法权威的文书只能是裁判文书.但对于短期而言,司法建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法院与党政部门保持良好的关系,能在促进社会治理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因此,可根据当下所面临的问题对其予以改进,即严格限制司法建议的适用,规范适用对象、制作和发出程序,以保证法院文书的权威性,提升司法权威.针对法院的检察建议是一种非对抗性的诉讼监督,客观上有助于在保持法检良好关系的前提下发挥更好的监督效果,在短期内可以进一步完善和适用,而从中长期来看.根本无需针对法院的检察建议.针对其他单位的检察建议则体现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外职能.检察机关可以拥有此类司法外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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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社会化是在政治社会化影响下进行的司法改革运动.司法社会化作为政治社会化的一个重要环节,旨在通过法律文化的传播以及通过对司法在开放性和亲和性向度上的改造,使司法摆脱由于疏离于社会而导致信任危机的困窘局面,重新赢得人们的信赖.在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偏重刑事司法的专业化而忽视刑事司法的社会化,从而导致了刑事司法与社会公众感情上的疏离,其解决路径是适度调和刑事司法改革精英话语与大众话语的矛盾和冲突,在获得社会公众普遍支持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刑事司法的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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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在国家纵向权力安排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一个国家宪政框架中的权力结构存在线性式、宝塔式和网络式三种理论模式。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具有典型的网络式结构特征。联邦制和司法权在联邦制国家的权力结构中形成了立体宪政结构。联邦制中的司法权结构模式可以分为美国模式的"双轨交叉式"结构和德国模式的"多支汇总式"结构。这些对中国解决"司法权地方化"问题的司法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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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是我国当前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现有司法公开理论研究大都指向法院应该做什么,却忽略了与司法公开利益相关的当事人有权做什么,弱化当事人的司法公开救济权是权力意识主导的司法公开改革所必然带来的结果。司法公开改革应还原其权利属性,将诉讼视角引入其中,确立司法信息公开行为具有可诉讼性,赋予当事人司法救济权,否则改革难取得进展。对于司法信息公开诉讼的类型,可将其纳入行政诉讼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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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对立源于司法之职业理性与生活理性的紧张关系,两者的统一即建立在职业理性与生活理性融合的基础上。司法的过程须符合职业理性的要求,法官要排除案外因素干扰,司法论述的逻辑需遵循正当程序规则。同时,法律的经验性和司法的社会性决定司法理性须渗入生活理性,而生活理性要求司法摆脱法律教条主义的拘束,法官对案件可能涉及的常识有足够见识。为调和司法之职业性与社会性的关系,立法需立足社会生活,融入生活哲理;司法亦需完善陪审员制度和建构"法庭之友"制度以接纳生活常识,法官的思维更应在逻辑与经验之间寻求平衡。在此基础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才会得以实现内在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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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改革经历了建国初期和改革开放后两个时期,前者确立了新中国的司法体制和司法框架体系,后者则以司法现代化为指向进行了艰辛的探索。迄今为止,司法体制的内外部变革均取得了不菲的成绩,但相对于社会公众的期望和司法领域客观存在的问题,司法改革存在一些让人诟病的地方。为了符合司法改革的现代化向度要求,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中国的国情实际,我国的司法改革应注重司法理念的人本化、司法功能的多元化、司法权行使的独立化、司法管理的去行政化、司法主体的职业化等要素指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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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威在本质上是一个宪法问题。中国宪法第126条即司法独立条款为司法权威的建构提供了宪法基础。应该以法律的形式划定司法权与立法权、司法权与言论自由的边界,从而实现司法自治与外在监督的平衡。在自治与监督之间,应该确立自治优位于监督的原则目标,而这一目标定位的逻辑前提是:司法权威的建构根本地内在于司法自身的强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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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是法律的两大价值目标,两者对立统一。作为现代司法理念的最佳诠释,司法和谐寻求公平与效率的契合。本文以此为视角,从处理好司法机关与社会民众两大核心主体关系入手,以司法为民和司法清明两大方式,实现建构司法和谐天平之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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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保护主义对法制建设的消极影响及治理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地方保护主义和我国法律运行机制上存在的制度性缺陷,使现行地方立法、执法和司法权运行机制中存在着明显的地方化倾向,已经严重影响到司法机关正常履行其基本职能,阻碍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在加入WTO的今天,更应加强法制建设,发挥行政审判和司法审查的作用,改革现有法院设置和司法行政管理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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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民主制度的必然要求和制度选择,而依法行政则在法治秩序形成的过程中处于关键的地位。权力必然腐败的"铁律"使得对行政权的有效监督和约束成为法治的制度保障。在控制行政权力行使的各种监督形式中,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具有其他监督形式不可取代的重要作用。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包括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先原则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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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监察体系,朝廷以中书门下作为立法机关对司法进行监督,尚书省作为行政机关对司法进行监督,御史台作为专职监察机关对司法进行监督,巡察使以中央的派出机构对地方州县的司法活动进行监察,从而构成了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监察网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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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既是法律决定 ,更是政治决策 ,是政治决策和法律决定的结合。中国的司法改革因没有依循中国政治体制的传统和特点而导致了决策主体的缺位。这是造成目前我国司法改革难以有效推进的主体性因素。中国的司法改革必须在政治决策之后才能得到全面、有效的推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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