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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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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行法对出资方式的限制性规定,实收资本制的规定,把注册资本比例与股权比例等同起来,对知识产权占注册资本比例作出最高限制性规定和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的规定等资本制度的规定,实质上把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置于首要地位,而忽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和对风险投资家、风险企业家积极性、创造潜力的发挥,对我国风险投资发展已构成制度障碍,亟待创新企业资本制度.本文从建立授权资本制,扩大企业出资资本形式,视注册资本比例与股权比例为两个不同的概念,无形财产权占股权的比例允许投资者依意思自治原则协商确定,但其占资本金或注册资本比例应当加以限制等方面论述企业资本制度的创新.  相似文献   

2.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应当向公司承担出资违约责任.其他守信股东并非失信股东的债权人,无权请求失信股东向其承担出资违约责任.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资本制度逻辑演绎的结果,与公司资本信用理念一脉相承.我国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已经废除了法定资本制,改采认缴制,基于资本充实责任而产生的发起人出资连带补足责任也应当废除.发起人股东对公司设立时的出资仅负担监督和检查的义务,只有发起人违反此项义务,导致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3.
论公司的资本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代经济结构的变化、资本市场创新的加快及融资工具的多样化,对传统资本制度提出了挑战。资本提保功能日益削弱而投资理财的功能进一步加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对公司债权人提供的保护,应限于限制股东的机会主义地运用公司形式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能力。我国在重构公司资本制度时应统一内外资公司资本制度,根据公司的类型及股东出资的比例对公司资本制度作出灵活安排,增加股东现物出资的类型,放宽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充实公司发起人和股东的出资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4.
通过对劳务出资的必要性和适格性分析,得出劳务资本合法化的必要性.依据我国现行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形式的规定,劳务资本由于具有货币可估价性、可依法转让性和合法性,应该包含在合法的出资形式之列.并进一步对劳务出资的立法规定,从劳务出资记入注册资本、劳务出资的最高比例、劳务出资的流通性限制、评估机构的责任、破产时出资者的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5.
出资瑕疵是指出资人或股东进行的不符合法律、章程或出资人协议约定的货币或非货币出资,包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延迟出资、未足额出资和不适当履行出资等表现形式。出资既是股东的法定义务,又是股东依章程而产生的约定义务,股东出资构成公司资本的最初来源,而出资瑕疵会使公司失去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所以正确认定股东出资瑕疵及其表现形式,对于维护公司本身、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6.
董利梅 《理论界》2005,(7):235-235
目前我国在验资业务中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验资业务的委托人问题、以实物及无形资产出资时财产权转移手续问题、股东以非货币出资时资产评估结果的使用问题和股东以货币出资开设临时账户的金融机构问题。  相似文献   

7.
资本充实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和持续经营的基石.通过分析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充实的现实需求和2005年《公司法》对公司资本规定的不足,对其进行补足并提出了实现公司资本充实的现实路径:严密规范验资和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资产增值评估制度和采用关联交易的预约定价协议制度与强化信息披露义务,使股份有限公司生命周期的各时段保持资本充实,确保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能力,提升公司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  相似文献   

8.
资本是公司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出资义务是公司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出资瑕疵不仅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损害了足额出资股东的合法权益,而且削弱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影响公司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隐名投资是一种非常态的投资形式,因出资瑕疵而引发的民事责任也更为复杂,根据商法公示公信的外观主义原则以及民法意思自治的真意主义探求,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应对隐名投资出资瑕疵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9.
公司股东出资义务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出资义务是股东依照约定和公司法规定产生的特殊合同义务.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概念.股东资格是依据出资授受协议产生的地位、名义和资格,股东权利是股东享有的各种具体权利.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公司有权限制股东权利,有权诉请股东单独或者连带承担出资补足的责任.为了更好地平衡公司、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利益关系,我国公司法应当明确引入股东除名制度,取消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股东资格.  相似文献   

10.
2012年,以深圳为首的珠三角地区推行了商事登记制度的试点改革。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是改革的亮点之一。从比较法、法经济学的视角来看,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反映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发展方向,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值得肯定。然而,改革还可以再彻底一些。建议通过扩大出资形式、确立投资者对出资真实性的法律责任、引进保证有限公司等三个措施来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1.
《江西社会科学》2016,(12):139-146
2013年的公司法改革确立了完全的认缴资本制度,扩大了股东的自治权限,取消了法定的出资期限。在此背景之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制度成为公司存续期间保障债权人利益的重要制度,势在必行。该制度在适用中应以法定债务理论为基础,在立法中明确股东间对出资期限约定的自由权利,用客观标准来认定股东未出资或未完全出资,对补充赔偿责任的承担应赋予股东先诉抗辩权,细化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相似文献   

12.
《江西社会科学》2015,(12):168-174
现行《公司法》在公司注册资本问题上持认缴登记制的立场,彰显了章程自治的现代公司法理念。《公司法》第20条所确立的人格否认制度与章程自治之间存在紧张关系:利用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规避交易风险乃公司得以存在的价值体现,只要公司不存在欺诈等违法行为,不可仅根据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否认公司独立人格;股东认缴出资额明显超过其资本能力时可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章程约定的股东出资期限以认定有效为原则,若绝对不可能实现,应根据《公司法》第20条确定股东的出资责任;公司股东恶意将非货币财产高估作价的,可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相似文献   

13.
论德国公司法中禁止隐性实物出资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隐性实物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资时 ,先将股金交给公司 ,然后向公司出售货物 ,并以收回货款的方式收回其缴纳的股金。隐性实物出资的目的是逃避注册法院对实物出资的法定审查 ,其结果是资本真实原则不能切实实施 ,公司本身的利益、小股东的利益尤其是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害。因此这种出资安排为德国的司法实践所禁止。类似的问题在我国公司的出资实践中也同样存在 ,德国禁止隐性实物出资的做法可供我们借鉴  相似文献   

14.
在高新技术日新月异 ,高科技企业异军突起 ,金融工具设计多样化的今天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和融资技术的更新 ,资本的理性投资功能增强 ,担保功能锐减 ,资本制度的立法原则的局限也日渐显现 ,其在债权人保障机制中的核心功能地位已发生动摇。对此 ,应当借鉴国外公司法 ,从以下诸方面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 :进一步完善发起人对公司和股东对公司资本不足额的补缴责任 ;明确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以使我国公司法所构筑的资本制度及其规范能够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相似文献   

15.
蔡俐 《天府新论》2004,25(1):193-195
在高新技术日新月异,高科技企业异军突起,金融工具设计多样化的今天,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和融资技术的更新,资本的理性投资功能增强,担保功能锐减,资本制度的立法原则的局限也日渐显现,其在债权人保障机制中的核心功能地位已发生动摇.对此,应当借鉴国外公司法,从以下诸方面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进一步完善发起人对公司和股东对公司资本不足额的补缴责任;明确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以使我国公司法所构筑的资本制度及其规范能够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相似文献   

16.
在高新技术日新月异,高科技企业异军突起,金融工具设计多样化的今天,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和融资技术的更新,资本的理性投资功能增强,担保功能锐减,资本制度的立法原则的局限也日渐显现,其在债权人保障机制中的核心功能地位已发生动摇.对此,应当借鉴国外公司法,从以下诸方面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进一步完善发起人对公司和股东对公司资本不足额的补缴责任;明确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以使我国公司法所构筑的资本制度及其规范能够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相似文献   

17.
理论界对新《公司法》第43条有关出资比例的理解,有实缴说、认缴说及折衷说三种.从国外和台湾地区的立法实践、表决权的功能、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制度本身的特点、未出资股东与出资瑕疵股东的差异性以及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等原理考量,在公司章程未作规定的情况下,采用认缴说,将该出资比例解释为认缴的出资比例较为适宜.在表决权的行使过程中,要考虑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时表决权行使的依据及股东未按约定的出资期间及时足额缴纳认缴出资时表决权的限制等问题.  相似文献   

18.
戚枝淬 《兰州学刊》2005,(3):202-205
股东出资瑕疵是指股东不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要求,股东出资方式、对出资的处分存在不完全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一种违法行为.本文在对股东未足额出资、股东不适当出资、股东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四种典型的出资瑕疵问题进行分析基础上,主张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实体上明确规定出资瑕疵的责任认定及承担方式;程序上完善对瑕疵出资者诉讼制度,从而更有效地维护公司及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9.
公司资本制度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权衡西方国家公司法所确认的公司资本制度,利弊俱存。我国现行的公司资本制度,面对市场经济大潮,其弊端亦显而易见。建议我国公司法应采取有条件的折衷资本制,即规定在公司设立阶段,注册资本应由发起人或股东全部认购,但可分期缴付;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可授权董事会议决和发行。为使公司资本制度适应市场经济对主体的要求,公司立法在坚持应有公司最低资本额限定的同时,必须适当降低公司最低资本的限额和现金出资所占公司总资本额的比例。确立起既有利于债权保护和交易安全,又便于公司设立的新的公司资本制度。  相似文献   

20.
虞嵘 《江汉论坛》2004,(10):139-142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以列举的形式对出资方式进行规定,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有待解决的争议,比如以非法获得的现金出资的合法性问题、用以出资的实物定性问题以及工业产权出资这一提法稍显狭窄。同时,在有关股东出资责任的主体、适用及归责原则方面也存在着某些缺陷和不足。因此,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完善股东现行出资制度,完备股东的瑕疵责任机制和资本充实责任,借鉴国外先进立法模式,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对公司的存续和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也是我国公司立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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