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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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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翟羽艳 《学习与探索》2007,8(4):110-113
中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由于侵权行为法的危机而陷入当事人"对面性"丧失和赔偿方式与赔偿效果背离的困境。中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然的道德基础是共同体正义,应该在此基础上关注精神损害动态赔偿过程,构建多样化的救济体系。  相似文献   

2.
合同解除时的损害赔偿问题颇为复杂,各种学说都有待于进一步批判或论证。合同解除时的损害赔偿,应因合同解除方式和解除原因的不同而不同。在协议解除合同场合,是否有损害赔偿及赔偿多少,应依当事人的约定;若未约定则不发生赔偿问题。在一方违约,另一方根据法定或约定解除权解除合同且受有损失场合,当有赔偿责任发生;从当事人的目的、法律公平理念及赔偿范围来看,此责任应为信赖利益赔偿责任;若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则丧失赔偿请求权。在双方都未违约,而一方依约解除合同并支付给对方解约金时,不属赔偿责任问题。  相似文献   

3.
王文静 《社科纵横》2013,(1):126-127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是目前中国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第一次引用精神损害赔偿这个概念,《侵权责任法》第22条在法律中第一次明文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使之成为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又一法律武器。本文从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功能切入,之后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进行详细的界定,最后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时应加以考虑的因素进行详细地分析,力求在对他人研究成果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这个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  相似文献   

4.
我国民法理论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领域,违反合同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在观光旅游、医疗美容、婚庆服务等一些以精神利益为内容的合同中,违约行为造成消费者的精神损害显而易见。但是,对于违约是否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学界众说纷纭,笔者试从保护人权的历史潮流、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扩大的趋势、合同法保护范围的扩张、责任竞合制度保护的缺失等方面论述在我国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依据。  相似文献   

5.
行政法上的行政侵权赔偿与行政补偿在产生原因、承担责任、救济方式、目的和法律规定形式上都不同,其赔偿责任是由行政侵权行为引起的,责任性质属于行政法律责任,而责任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本身。我国行政赔偿立法应确立违法与严重不当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包括物质、人身和精神的损害赔偿;主要以支付货币的形式履行,还有其他的赔偿方式;对财产权的赔偿数额应以当事人的实际财产损害为标准,而具体行政行为被法律确认为侵权性质的时间应是合理评估损害物价值的有效时间。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同其他行政诉讼一并提起,也可以在某些必要情况下由受侵权损害人单独提起,可以适用调解。行政侵权赔偿还涉及行政机关内部行使追偿权的内部行政程序。  相似文献   

6.
吴洋 《社科纵横》2006,21(9):101-102
本文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调整范围出发,讨论了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理论上的可能性与实践上的必要性,把离婚中的损害区分为离因之精神损害和离婚之精神损害,重点研究了离婚之损害的法律继受、权利义务主体、请求权的让与与继承、赔偿原则及适用范围等问题。  相似文献   

7.
为了减少和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以及赔偿污染受害者的损失进而保护海洋环境,国际社会和各主要航运国家都非常重视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立法.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调整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专门法律,相关规定十分分散.虽然2010年开始实施的<防污条例>代表着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立法的进步,并有交通部新出台的<船舶油污保险办法>在船舶污染强制保险制度领域配套实施,但是关于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立法仍是空白,使得我国无法在真正意义上建立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无法实行与国际接轨的双重赔偿机制.加强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墓金立法,要坚持国际通行的双重赔偿机制,扩大摊款石油的范围、设立应急专项基金、明确基金来源及其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8.
王宏璎 《社科纵横》2002,17(3):42-44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扩大有其历史的必然性与现实的可行性 ;精神损害赔偿的确认解决了原有立法间的矛盾 ,保障了刑事被害人的人权 ,顺应了现代社会权利救济大众化的制度要求 ;但赔偿范围的扩大必将加深判决与执行之间的矛盾。  相似文献   

9.
侵害著作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著作权并致损害而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承担侵害著作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行为的违法性、因果关系与过错。损害赔偿涉及到利益分配,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无过错责任与无过错归责原则的理念不符,也不利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因此不应承认著作权侵权的无过错赔偿责任。权利人行使类似于物权请求权的著作权请求权时不要求对方有过错。  相似文献   

10.
“死亡”不是一般价值物的灭失,而是生命的丧失。生命价值如何计算,不仅在于它是一种抽象的、精神上的东西,而且涉及到伦理道德诸方面的问题。又因为人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被害人既已死亡,也就无损害赔偿请求权,故“死亡”本身无损害赔偿的余地。因此,实务上所探讨的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包括“死亡”本身;死亡赔偿请求权主体,也只能是死者以外的第三人。死亡赔偿的理论基础,立法例上有继承丧失说和抚养丧失说。但是把死亡赔偿的基础无论是解释为继承丧失说,还是抚养丧失说,都会出现难以自怡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因此需要另辟蹊径。人的价值学说,可以作为死亡赔偿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1.
快递服务合同作为一种不同于邮寄服务合同的新型合同,理应受 《合同法》 等民事立法的调整.寄件人和收件人对经营快递业务企业的不履约行为,享有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收件人作为利益第三人,只有在寄件人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请求权时,方可独立行使请求权.当出现不可抗力、 寄递物品的自然性质、 寄件人和收件人的过错或其他免责事由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在快递服务合同中,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履行债务之外,违约损害赔偿应遵循限额赔偿,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保价制度来排除其适用.  相似文献   

12.
随着人类社会进步与发展,精神权益的保护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改革开放的中国法制在逐步健全,人们已经认识到人格、身分的保护在某种角度上说,比财产的保护更为重要。长期以来,关于精神权利损害赔偿也是法学界理论探讨的热点问题之一。与人格、身分有着密切关系的知识产权领域,是否也存在着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呢?本文即首先就这一问题作出肯定的回答,并且就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精神损害赔偿的特点以及我国关于这方面法律规定的缺陷等问题进行探讨。一、精神损害的含义精神损害主要是体现在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民事人身权的过程…  相似文献   

13.
汪水伟 《社科纵横》2007,22(6):91-93
农民工的身份和地域特征使农民工人身损害赔偿具有了特殊的法律意义。农民工人身损害主要有自我损害、工伤、他人侵权行为和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自负其责、无过错补偿责任、侵权行为法中各种的归责原则都可以成为农民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中,选择与农民工的工作或生活最密切联系的因素,作为赔偿责任中的身份确定依据,是当前我国二元制社会体制下的合理选择。  相似文献   

14.
一、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起源与演变刑事损害赔偿就是刑法上的损害赔偿。这种损害赔偿可以分为三种:(一) 国家对冤狱的损害赔偿;(二) 国家对犯罪人给被害人造成损害的赔偿;(三) 犯罪人对于被害人因犯罪造成的损害的赔偿。刑事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产生比较早,在古代奴隶社会的文献中已经看到。在原治社会,有一种和解制度,即由侵犯他人利益的人向被害人赔偿损失以代替私人报复的制度。当国家政权的发展尚未达到能够将刑罚的制定与执行的工作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中时,在这一阶段,和解或赎罪乃是最常见的方法。后来,损害赔偿就被规定在国家法律之中。在  相似文献   

15.
姚佳 《求是学刊》2003,30(5):85-88
文章以2001年3月10日开始实施的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为依托,基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与在具体案件中增加法理原则的可操作性,而探讨了我国人格权司法保护的成功与不足,以期立法顺圆法理,司法定纷止争.  相似文献   

16.
史黎 《社科纵横》2009,24(4):86-88
从人权视角审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维护权利主体的人格权和其他合法精神利益,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人权。是一个法治之国立于不败之地的宪政基础,也是人权司法保障所追求的永恒价值目标。但是,中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由于理论及立法上的欠缺,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如精神损害适用范围狭窄,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态度不同,造成法律的不协调不统一,国家赔偿制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空白尚未填补等,还需要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进一步研究。以顺应充分保护人权的发展趋势。本文就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提出若干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7.
日本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制度——历史演进与最新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上,日本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局限于损害赔偿诉讼,同时由于受JFTC审决前置的影响,私人当事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案件非常少。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JFTC对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采取了一些促进措施以及法律的改良,日本反垄断损害赔偿案件开始增多,并且胜诉率得到提高。另一方面,长期以来,提起禁令诉讼由JFTC独占行使。2000年5月修订的《反垄断法》在第24条中规定了禁令救济制度。该法修订以后,日本私人当事人提起反垄断禁令诉讼从此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多了一条执行反垄断法的合法渠道。  相似文献   

18.
潘志伟 《社科纵横》2006,21(9):85-86
现代社会环境污染、环境侵权行为日益增多,后果也日趋严重。有的不仅严重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且还造成了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而中国关于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并无明确规定,这使许多受害人得不到充分及时的救济,因而对中国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研究,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本文简单介绍了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以及在中国建立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最后对有关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几个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  相似文献   

19.
柳春光 《学术交流》2015,(4):98-103
身体权作为一项独立于健康权的具体人格权,既符合概念本身的历史流变又有其法理和立法例基础。身体权的内容包括自然人对身体完整的维护权以及对身体及其组成部分的支配权。所谓"身体完整"是指身体有机构成的完整。司法实务中,非法搜身、性骚扰等侵权行为,虽然构成了对其他人格利益的侵害,但因未侵害身体完整,并不构成对身体权的侵害。侵害身体权的主要救济方式是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身体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一般应符合四个构成要件:须有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发生;须有严重的精神损害;精神损害与侵权行为间须有因果关系;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但在特殊侵权场合,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亦可适用于侵害身体权行为的归责。精神损害赔偿金兼具补偿与抚慰双重功能。法官应依据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功能,采用主客观认定相结合的办法,斟酌个案中双方当事人的因素,以确定身体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  相似文献   

20.
侵权与违约的经济学分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任何社会都存在侵权和违约,违约也是一种侵权。现代市场经济的有效性不在于消除侵权和违约,而是从效益最大化出发来认定侵权和违约的责任归属及其大小,并对侵权和违约提供一套完整的补救或赔偿制度。对侵权的补救常常采用惩罚性赔偿原则,对违约的补救则常常采用补偿性赔偿原则。但考虑到存在一种“有效违约”,因此对违约也必须辅之于惩罚性赔偿原则。由法律认可的对违约的赔偿方式有三种:一是由契约双方指定赔偿额;二是“法律补偿”;三是“衡平救济”。第一、三种方式对于保护契约当事人的权利是非常有效的,但容易造成一定程度的效率损失;第三种方式成本较低,但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却不总是有效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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