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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早期英国普通法院通过独立于国王 (由国王的代表转换为社会的代表 ) ,及对自然法的坚守与“旧瓶装新酒”式的改造 (将自然法由其非人格的神性之法变为非人格的市场之法 )完成了司法独立 ,建构了法治。英国通过普通法院的司法独立与法治 ,完成了财富获取方式由传统的国王分配到现代的市场分配 ,以及普通法院由传统的分配为正义代表向现代的交换为正义代表的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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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社会的适当分离是社会正义得以可能的前提,实现社会正义还需要具备下列条件:其一,存在着对社会合作基本价值的一般共识,这是维系社会正义的民意基础;其二,规范性正义原则指导社会正义的实践;其三,政府承担实施社会正义的相关责任;其四,健全的民主法治为实现社会正义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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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亚非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1)
在法治的含义中,最重要的是治国之法自身符合法治精神、原则和要求,即治国之法不能是任意的一种法律,而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因为这是法治的特有要求,是法治得以实现的保障,是实施法律强制的道义基础。从民主和法治的观点看,治国之法制定得良好与否,最终的权威的评阶主体不应是国家机关、堂权者和特殊人物,而应是构成社会主体部分的公民。公民了解了法律,便使外在的法律规定内化为主体的知识,实现了主体对法律规定的认同,为普遍守法奠定了坚实而广泛的基础。为把法治建设顺利推向前进,在治国之法建设方面,需要继续努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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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概念解读有三个基本维度,即价值、制度与谱系。后现代思潮的兴起冲击着现代性的法治主义叙事,推动了法的概念重建。在价值层面,破解了法律正义幻相,价值相对主义与道德平等观挑战了法治的普世信念与道德等级意识,制度层面则动摇了规则中心并将“活法”延伸到法律家的观念中;在谱系层面,拓展了文化谱系与规则谱系,使法治之法获得全方位生长。后现代思潮引发的法的概念重建对中国法治主义话语和制度建构将产生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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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被告的正义"之价值地位,学界与实务界分歧严重。国内法和比较法的规范解读与价值思辨是传统视阈和论证范式。"国际刑事法治"是新视阈,法庭原始英/法文书全样本实证考察是新范式。法治的真谛在于人权,具体的法治有特定的人权真谛。刑事法治的真谛在于保障人权,尤其是"被告的人权"。"被告的人权"是"被告的正义"的核心题意,尽管不是全部。刑事司法中的正义具有分割性、分配性,被告的正义、检察官的正义和被害人的正义具有区隔性、冲突性、阶位性和递进性。法官是司法正义阶位性的最终裁判与捍卫者,刑事法治与国际刑事法治均无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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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正义与伦理价值选择的层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铭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2):48-52
法治所体现的正义和单纯的司法正义不同,它既有程序正义的一面,也有实体正义的一面.法治所体现的实体正义使法治国家本身并没有超越伦理价值的选择,但是,法治体现的实体正义作为一种具有时代性的国家伦理价值来说,是宏观与高层次的框架性伦理,它将其他具体层面的伦理价值选择按层次交给不同的主体,从而形成法治国家在伦理价值选择上统一与多元并存的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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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正义的实现离不开一种被称为温暖的诗性正义之烘托,诗性正义成为一种反抗犯罪维护法律正义的强劲力量;诗性正义的情感也需要法律正义来维护,法律不仅对情感有控制作用,而且也有保护或发泄功能.正如理性行动有情感的一面,情感行动也有理性的一面一样,法治之理与人治之情也是相互补充、相互作用的.司法的中立性取决于情感是否能够保持中立.司法的"情感能量"有积极与消极之分,我们可以对司法情感进行检验和加以调控,使之成为"合法之情",使诗性正义显示其积极的能量,以支持司法正义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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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和谐社会的基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旨,是追求社会正义。而社会正义恰恰是现代法治所要实现的终极目标。法治所追求的社会正义,就是要实现社会的安全、平等和自由三大基本要素。实现了这三大要素,和谐社会也就成为我们身边的现实了。所以,健全的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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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德性"内涵的三重解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仅仅从"法"的层面来解读"法治政府"是有片面性的。实际上,法治政府具有三重"德性"内涵。首先,从法治政府的理据来看,法治政府之"法"应该是"良法"之法;其次,从法治政府的展开来看,法治政府之"治"应该是"善治"之治;最后,法治政府之"政"应该是"公正"之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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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翔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1(5):80-82
解读法治要义与内涵,当以理性与正义为中心而展开.法治是理性催生的制度产物,法治为理性内核,以理性为根本,将理性得到最大化的体现.然而,法治不应仅仅停留于理性的层面.它以追求正义为终极目标,它将正义作为自身的内涵,无论是程序还是实质意义上的内涵,均体现了追求正义的踪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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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的正义理论不仅是一种德性论或财产权理论,也是一种法治理论。但是这种法治理论所蕴含的法治精神尚未得到充分发掘。从休谟有关正义的起源、正义的对象和正义的施行的论述中,可以分析出他的正义理论所具有的丰富法治精神。其中,正义起源于人为的协议,这体现了以立法的程序协调自利的经济行为中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正义以财产权为对象,这体现了以守法的义务规范排他的经济行为中"你的"和"我的"的占有关系。正义靠政府去施行,这体现了以执法的权威调解投机的经济行为中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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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代西方的法治观是建立在理性启蒙思想的基础之上的,这种法治观认为法律为实现正义的目的而定,“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1](P318)法律本身就是正义最主要和直接的体现,尊重法律就是尊重正义。与西方社会的法律正义观不同,中国的传统社会中,法律从来不是达成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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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目的是为了达到社会和谐发展,人民生活幸福。从西方正义观的逻辑理路看,有两条路径:一是从抽象的理性出发,论证社会制度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更注重社会秩序和义务。二是从现实的经验出发,论证社会现实的利益和正义,更注重平等和权利。世上没有万古不变的正义观,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正义观的实现,需要坚持效率公平一致性、政治民主、法治、德治等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