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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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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取得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起来的财产等.  相似文献   

2.
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取得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起来的财产等.  相似文献   

3.
在缔约阶段,缔约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周密的法律保护,我国的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对维护缔约人固有的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则解决了因缔约一方或双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致相对方信赖利益受损应给予的法律救济。但我国当前的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都没有解决因为第三人的故意行为,致使缔约一方或双方终止或中断缔约关系而给缔约一方或双方的信赖利益造成了损害,应如何救济之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国外的相关法律制度,如果第三人故意采用暴力、欺诈或其他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缔约关系的,第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4.
传统民法理论采取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二元救济体系,合同法救济财产上的损害,而非财产损害部分则由侵权法救济.但是客观上存在侵权法不能充分救济违约所致的非财产损害情形,能否将违约所致的非财产损害纳入合同法的赔偿范围,以违约责任救济?文章先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相关法律制度,再通过对合同期待利益理论和可预见规则的分析,主张违约行为所致的非财产损害可以给予合同上的救济.在对我国立法的实证分析基础上.提出应当构建我国非财产损害的合同法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5.
“家庭”和“消除家庭暴力”已是当今全国乃至全球性的热门话题。为此,笔者浅析一下农村家庭暴力犯罪的状况及其对策。一、家庭暴力犯罪的类型及原因对家庭暴力犯罪从起因上分析,有以下几种常见的类型:1、家庭内部为经济利益引起争端,导致暴力犯罪。家庭这一组织中往往存在着家庭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并存的现象。随着分家析产、买卖、转让、赠与等家庭民事行为的发生,引起家庭成员财产利益发生变化。家庭成员往往为争夺房屋、宅基地、家俱等财物产生纠纷,导致暴力犯罪行为的发生。这一类型在家庭暴力犯罪中比例最大。据有关资料统计,…  相似文献   

6.
与自然人相比,法人名誉权与言论自由、舆论监督等法益关系更为紧密。明晰法人名誉权侵权责任的认定不仅涉及法人名誉的保护,亦有利于维护其他法益。鉴于我国法人名誉权法律制度规定简略,以司法实践为视角分析我国法人名誉权保护现状及不足则尤为必要。现行法将法人名誉权保护诉诸于侵权责任法。司法实践中,法人名誉权侵权责任构成、抗辩事由、责任承担是廓清其与其他法益边界的主要工具。对法人名誉权保护不足之处主要体现为对法人名誉的非财产利益损害缺乏关注。扩展法人名誉权损害的非财产损害赔偿救济方式,能实现侵权法在保护法人名誉利益方面的补偿及预防功能,从而周延保护法人名誉权。  相似文献   

7.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  相似文献   

8.
优良家风进入民法典,可有效化解婚姻家庭法独特的社会化要求与其并入民法典后的社会化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优良家风条款通过导入家庭在身份法上的主体地位、明确家庭关系中行为正当性判断的公共秩序范围与来源,以及制衡婚姻家庭法的财产法化倾向,可有效反映婚姻家庭法的伦理性。优良家风条款的效力构成包含了旨在规制家庭权力、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的组织规范效力,以及推动道德教化的倡导性规范效力,但其核心是引导司法过程的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效力。在具体适用上,应着重实现优良家风在处理监护人“失管失教”与家庭成员造成外部损害之间的关联性证明、在合理维护家庭稳定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平衡,在限制假借身份行为谋取不当财产利益行为的功利性效力,以及在创设基于优良家风的独立法益等方面的规范功能。  相似文献   

9.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对其不法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狭义的民事责任能力是侵权责任能力以识别能力为一般判断标准、以财产状况为例外标准,但是要对财产标准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限制,具有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与监护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0.
《家庭科技》2006,(8):50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即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对未成年的被监护人进行管教。2.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对被监护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妥善保管,对被监护人的合法收入依法加以保护。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不得利用或处分其财产。3.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提起民事诉讼。当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的监护权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60878)  相似文献   

11.
论侵权责任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莉 《东南学术》2011,(1):175-185
侵权责任法在产品责任中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这对于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维护产品使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具有严格的条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产品缺陷造成的责任,在主观要件上要求"明知",即故意和重大过失,在损害要件上要求具有"严重的人身损害",即死亡和健康严重受损,从而排除了财产损害;责任承担上仅要求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金,对于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应当考量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获利情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受处罚情况等因素。  相似文献   

12.
婚姻家庭关系的经济学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婚姻家庭的产生与其他人类行为一样,寻求的是一种收益,当然是理性选择的结果,且符合经济效用最大化的规律。婚姻是社会所认可的男女为了更大收益的结合。婚姻市场是让所有参与者设算自身与他人“价格”,让参与者选取各自婚姻对象的场所。家庭是一个重要的生产和生活单位,它保护家庭成员对抗不确定性,抵御外在风险。家庭关系中的财产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家庭成员的财产保护是社会良性运行的必然要求。婚姻家庭关系影响着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相似文献   

13.
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应与数字社会相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规定的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应包括精神损害,且个人信息权益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应适度淡化“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要件,降低证明标准。数字社会的个人信息具有显著的财产利益,如个人信息处理者擅自利用个人信息,个人将遭受个人信息财产利益损失,理应获得相应的赔偿。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损害往往具有潜伏性、未知性等特征,如个人未来遭受实际损害具有“客观合理可能性”,应将个人为防止未来损害发生所支出的预防费用纳入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损害赔偿范围,以契合数字社会中风险规制的需要。  相似文献   

14.
在伤害致死的案件中,受害人有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损害有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直接受害人的损害可分为身体丧失的损害和生命丧失的损害,生命丧失本身就是一种最大的损害.有损害就应有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对生命丧失损害进行的赔偿,它与伤害致死的精神损害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是各自独立的赔偿项目,在侵权责任法的立法中应将它们并行规定,而不是相互排斥.  相似文献   

15.
赵康 《学术研究》2001,(8):80-84
建筑质量侵权责任是指建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所有人或管理人因建筑质量缺陷,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它是独立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一种特殊民事侵权责任.建筑质量存在缺陷是构成建筑质量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且责任主体应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6.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蓬勃发展,商业模式的多样化,高校餐厅、等其他经营场所里发生的侵权案件日趋增多,对大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极大损害,此种侵权案件发生多是由于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因此,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保障大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有着十分重的作用。应从传统安全保障义务入手探讨高校商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更好地保护大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相似文献   

17.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谐首先就意味着与社会发展的和谐,并体现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和谐家庭建设就是要把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落实为和谐的家庭人际关系;而实现家庭和谐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家庭成员人格的和谐.家庭与社会发展的和谐、家庭成员关系的和谐以及家庭成员人格的和谐共同构成和谐家庭的内涵和构建的三个维度.  相似文献   

18.
对缔约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前的合法权益,我国现行法律主要通过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和一般侵权责任制度进行保护,但对于因第三人的过错行为致使缔约一方或双方终止或中断缔约行为而给缔约一方或双方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害,这两个制度却都无法提供救济.对一般法益与权利应进行不同程度的区分保护,但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6条由于对加害人主观过错要件并没有进行区分,因此该条也难以实现对第三人侵害缔约关系之情形进行准确调整.借鉴国外的相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建议我国将来民法典明确规定第三人侵害缔约关系的民事责任制度,即如果第三人故意实施引诱、胁迫、欺诈或以其他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缔约关系,致使缔约人信赖利益受损的,第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9.
家庭服务,从广义来说,指与家庭成员生活有关的事项;从狭义来讲,主要是指政府为缺乏独立生活能力、需要依赖他人的家庭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所提供的日常生活看护、照料、护理、康复及教育.无论广义还是狭义,家庭服务都是社会福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继国民经济保障之后,必然着眼、着力的内容.  相似文献   

20.
司法实务中,对于父母将未成年子女不动产出卖之行为效力的认定问题,法官基于对"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之规定的理解不同,有不同的判决.对于"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判断,应检讨实务中适用之标准,对该规定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明确将其限于为维护未成年子女人格健全发展所需,以符合必要性原则.父母非为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而将其不动产出卖之行为应定性为有权代理,并将《民法典》第35条第1款有关"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之规定的性质识别为"效力性强制规范",违反效力性规定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以实现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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