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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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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合同义务的特点及其影响因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汪跃平 《理论界》2005,(1):102-104
合同是权利的产物。“合同自由”正是人们基本权利的体现。但合同本身的核心却是合同义务。合同义务的最基本特点在于它是自我强加性义务,这一点使之区别于侵权之债的义务和准合同义务。影响合同义务的因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两个因素是道德因素和经济因素。  相似文献   

2.
诚信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私法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合同法中的诚信原则更是以其诚实、善意、公正的理念受到了人们的推崇。根据合同成立的不同阶段,合同法中的诚信原则的具体内涵主要包括:一是磋商中的诚信,即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得以恶意隐瞒、欺诈及胁迫等形式促使合同的成立;二是诚信履行。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阶段应当按照交易的本旨勤勉的履行合同,不得滥用权利,违反诚信、恶意履行;三是合同终止后的诚信义务,通常表现为合同终止后的通知、协助及保密的义务。在以合意为中心构建而成的古典契约法理论和绝对契约自由遭到抨击之时.诚信原则犹如普罗米修斯之火给合同法带来了新生,以诚信原则为基础的关系契约论的兴起,限制了绝对的契约自由,将传统的“铁面无私”的合同法重塑为富有“人类真情实感”的合同法。  相似文献   

3.
当对赌协议进入履行阶段,目标公司只能以减资方式履行回购义务势必会侵害到目标公司的分配自由,因此,公司法需明确资本维持原则的双重含义,得以在保护债权人的同时,归还目标公司本应享有的分配自由;投资者与原有股东间以合同的形式对各自权利、义务的安排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只要不具有负的外部性,外力不应加以干涉;目标公司董事会对合同义务的履行并不影响其在忠慎义务下对其他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追求。针对股权回购式对赌的履行问题,公司法可从资本维持原则的准确运用、合同自由的充分尊重和忠慎义务的切实履行等三个层面,合理平衡异质股东间及其与债权人间的相关利益。  相似文献   

4.
文章以约翰·穆勒《论自由》观点为依据结合中国现代化生活实践中人的存在的历史变迁,阐明功利主义价值主体的特征,说明人是欲望与良心的统一体,社会的健全与人的进步之间的历史的必然关联.穆勒通过“天才观”与“习俗专制”的对峙,强调功利主义社会的人观并说明“个人与社会和谐”的阈值.穆勒功利主义社会观对中国社会的考察既肯定中国传统文化的精良又倡导以社会的发展来推动民族的进步和个人独立自由,以自利为圆心,以知识、自尊、平等、责任、义务、利他等为半径的功利主义价值主体的培育是中国转型期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5.
现代社会生活中,人们的行为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和义务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反映了人们的社会活动及相互的关系,因此,权利和义务关系之内在本质关系就表现为权利和义务两个主体之间的关系,没有以主体为根基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存在。现代社会的行为道德评价与社会制度的道德评价都关乎人们的社会生活和社会存在,制度的道德分析相比一般的道德分析在处理社会问题时拥有更多的优势,尤其对社会责任和义务的分析,会使问题得到更有效的解决,所以,我们可以说制度性道德分析是一种正义的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6.
市场交易关系不断冲击着原合同约定义务,引发着合同义务的扩张、延伸,派生出非约定义务。该义务存在于合同订立、履行、终止后的各个阶段上,辅助合同约定义务多层次、全方位的履行,以债权人权利的实现。非约定义务有其独特性,与约定义务相比有诸多不同点,进行二者比较可更进一步认清非约定义务的鲜明特点。完善合同法律对财产交易关系在不同阶段上的法律调整,全面构筑合同义务的新体系,实现诚实信用道德观的法律化转变,对形成合同约定义务和非约定义务的义务群体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7.
信息披露义务是合同法中的焦点问题,具有复杂的功能,如保护真正的合同自由、有利于理性选择、信息清晰、实现合同公平、培育诚信.为实现此种功能,信息披露义务就需要有义务群来支撑,具体有披露重要信息的义务、以通常和易于理解的语言进行披露的义务和解释义务.然违反上述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性义务),如可以适用错误、欺诈、债务不履行或者计算期间的延迟.<欧洲合同法原则>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及其他欧盟立法都确认了信息披露义务,我国未来的<合同法>修改也应当确立该义务.  相似文献   

8.
相对人的审查义务对判定公司越权担保合同的效力至关重要,但"九民纪要"和早前的相关司法解释(讨论稿)未从实质上区分一般担保与关联担保中相对人不同的审查义务,容易在司法实践中造成新的矛盾和混乱。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应基于规范分析,明确在以放松管制和扩大营业自由为公司法改革方向的情况下,只有关联交易才有足够理由需要强制性规范的介入,因此对公司关联担保的限制确属法定限制,而《公司法》对公司一般担保的限制只能解读为章程限制。这一解读揭示出一般担保代表权与关联担保代表权存在的结构性差异,意味着两种担保合同相对人审查义务的范围应有不同。同时,从担保合同法律关系角度解析,对被担保对象身份的识别应当被排除在审查义务的法定内容之外并主要依赖于商人的经验理性。由此,一般担保合同的相对人的审查义务仅限于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核实;而关联担保合同的相对人则应当围绕代表公司授权的决议文件作基本的形式审查。  相似文献   

9.
消费者知情权的产生和发展经过了萌芽阶段、自由实现阶段和发展阶段。它最早脱胎于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民事规范中的诚信告知义务;在19世纪表现为契约自由框架中的消费者自己决定和自己当心;19世纪末以来,随着现代经济生活的变化,消费者与经营者信息能力差距扩大,现代民法承认消费者主体地位,侧重于实现合同实质自由和正义,重新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消费者知情权得到了深层次的民法保障。  相似文献   

10.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①这就是我国法律关于债的定义。 我国历来有“欠债还钱”之说。这个“债”一般仅指财物的借贷或借用。而现代民法中的“债”的范围则比较广泛,主要有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其他单方法律行为之债。  相似文献   

11.
汪跃平 《理论界》2004,(5):107-108
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履行完毕后尚余的其他义务如保密、协助、通知等义务。它是基于诚信原则而生的附随义务。确立后合同义务制度在理论上意义重大,因为它拓宽了合同义务范围,在时间上,以合同生效为基点,确立先合同义务、合同中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等合同义务群,使合同法更加缜密和完善。  相似文献   

12.
蒋槟 《南方论刊》2006,(4):27-27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诚实信用是一个国家经济繁荣与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内容。我国《合同法》对于诚实信用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履行以及合同终止的全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利…  相似文献   

13.
“契约”与“合同”之辨——以清代契约文书为出发点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通过区别清代的“单契”与“合同” ,本文指出 ,由于缺乏人格概念和平等价值 ,清代的契约关系体现为当事人之间的具体关系 ,其中 ,“单契”是一种不平等的具体关系的反映 ,而“合同”中则存在着相对平等的具体关系。在清代 ,“契”与“合同”是不同层次的概念 ,“合同”与“单契”才是平行层次的概念。 1 90 0年以后 ,西方大陆法学传入中国 ,由于法典体例要求法学概念须在逻辑上保持统一 ,又由于古典契约理论只承认抽象契约关系 ,因此 ,中国法学中形成了“契约”与“合同”两个概念相互排斥的格局 ,并延续至今。以民间借款契约、格式契约等现代契约活动为例 ,本文试图说明 ,现代契约中仍然存在着因“议价能力”、垄断地位等因素形成的不平等的具体契约关系。因此 ,一方面 ,在现代法中 ,仍然有维持契约范畴内概念的多元性和层次性的必要 ;另一方面 ,除抽象关系外 ,今后对现代契约的分析还应适用“具体关系”这一概念。  相似文献   

14.
有关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是现代市场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民法典》和《合同编通则解释》都对格式条款进行了专门规定,但是在起草中对一些问题均存在激烈的观点交锋,导致草案前后出现较大变化。在民法典编纂中,合同编草案将格式条款定义的“3要素”改为“2要素”,舍去“重复使用”,但最终在民法典中又重回“3要素”;《合同编通则解释》则将之修改为“2.5要素”,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为了重复使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民法典》规定了格式条款绝对无效的情形;《合同编通则解释》细化规定了格式条款的相对无效情形,提出了“异常条款”的概念,并对异常条款提供方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做出了细化规定,且对电子合同异常条款提供者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履行做出了具体的反面规定。为保护条款相对方的利益,《合同编通则解释》还规定了“合同示范文本”和“预先约定排除”这两类排除格式条款效力控制的抗辩为无效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15.
徐亮 《天府新论》2017,(5):88-95
现代政治社会通常强调国家应该保护公民个体,那么个体是否还要为共同体承担一定的责任?在以“权利—义务”为主体的现代政治话语体系中,难以找到个体为共同体担责的理论依据。汉娜·阿伦特跳出了政治义务与个体责任的局限,提出“政治责任”的概念,她认为公民个体对共同体的责任应建立在自身持有微弱的社会权力的基础之上,这点微弱的权力使得公民能够再次联合、并承诺未来。阿伦特的政治责任观提醒人们重新审视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共同体的主人及权力的来源,对思考现代政治社会中个体的集体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6.
格式合同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被广泛应用于现代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它具有节省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等优点,有效地促进了生产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为社会生活带来了很多的便利.但是另一方面,格式合同使民法和合同法的自由、公平、平等原则受到限制,一度被强权者滥用而异化为剥削工具.格式合同如同现代经济生活的一把"双刃剑",如何规制格式合同、限制强权、保护弱者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17.
在合同自由的大前提下,部分合同形式的要式主义是国家干预合同形式的体现。这一干预的正当性可从三方面得到论证: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理论为干预提供了合理性说明,现代社会背景下合同法理念的转变为干预提供了必要性说明,原则与标准的设定为干预提供了可行性说明。  相似文献   

18.
传统的合同履行障碍"事实构成进路"不可能统摄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所有的履行障碍形态,将原来用于填补法律漏洞的积极侵害债权、缔约过失责任与交易基础的丧失这些判例制度法典化,仍不能克服其本身内在的缺陷与不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种较理想的能覆盖全部障碍渊源的进路即"法律效果进路"应运而生.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在选择合同履行障碍"法律效果进路"时,完全可以以"义务违反"和"不履行"的复合标准为连接根据,即在一级层面上采取"义务违反"和"不履行"的"法律效果进路",而在债务关系的二级层面上完全可以建构规制给付不能、迟延给付、加害给付与保护义务侵害的多重体系,以顺应现代债法发展的主导趋势和开放潮流.  相似文献   

19.
互联网不断重塑着我们的社会生活方式,用户在使用电子邮箱、搜索引擎、即时通讯和社交平台等“免费”服务时,必须同意网络服务提供者制定的网络服务协议的所有条款.网络免费服务协议是一类新型合同,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无偿”的网络应用服务,用户将其个人信息等数据通过该协议自动授权给对方,并以其用户粘性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带来广告等增值服务收入,故网络免费服务协议与无偿合同并不等同.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无偿性”并不能否定用户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所应有的权利,也不能将该协议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规避法律责任承担等“免责条款”的保护伞.因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技术资源、平台资源和信息资源等方面的不对称,网络服务的合同条款应避免权义失衡,在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的同时,亦应令其对用户承担相应的义务,既包括说明、告知和协助义务,注意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等私法上的义务,也包括平台作为商业性的公共基础设施所应当承担的各项监管义务.  相似文献   

20.
现代合同法的精神体现了效率与对合作剩余分配的相对公平的追求。本文讨论了合同的经济价值和合同法提高效率的主要手段;重点讨论了自由原则的效率性和公平性,指出格式合同对接受者的侵犯在于合作剩余分配的公平上,没有讨价还价的自由就没有真正的合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帝王条款是为了提高现代社会信息严重不对称和资产专用性时的效率和合作剩余分配的公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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