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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基本权利范畴的"人之尊严"是人的生命尊严与社会尊严的统一,体现为个体生命的人存在于社会之中,获得社会的尊重而区别于其他存在物的高贵与庄严。这种高贵与庄严通过人的自主、自由、自觉的活动得到确证,自主、自由与自觉构成人之尊严的内核。这种作为基本权利范畴的"人之尊严"以三重不同的形态存在着,即作为人权本源的"人性尊严"、作为基本权利价值原则的"人之尊严"和作为个别基本权利存在形式的"人格尊严"。这三种不同的形态呈现出由抽象到具体、由类到个体、由理论到规范的递进逻辑。按照这样的逻辑来构建宪法意义上的"人的尊严",要求我们从宪法的人权本源理念上确立人权源于人自身所固有的尊严的观点,在宪法权利规范上要不断完善人格尊严权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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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格尊严概念的使用上,伦理学与法学既有不同侧重,也有内在联系。伦理学从道德意义出发,强调通过人所应具有的自尊及自身道德人格的完善获得人的尊贵与庄严;法学从权利角度出发,认为人格尊严是一种以人的精神利益为内容并受法律保障的权利,希冀通过对个人应得待遇及精神利益的保护达至人的尊贵、庄严与不可侵犯。伦理学强调人格尊严的自为性,鼓励人们通过道德人格的完善获得内在的尊严;法律强调人格尊严的客观性,希冀通过法律的保障实现人的外在尊严。对人格尊严的真正实现而言,两者缺一不可。道德意义上的人格尊严是法律意义上人格尊严的观念基础和价值追求,法律意义上的人格尊严是道德意义上人格尊严的法律表述及制度保障。两者的有机统一,才是人格尊严完整而科学的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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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尊严与人格尊严——兼论中国宪法第38条的解释方案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上虽然仅有"人格尊严"这一用语及其保护条款,而缺落了可与诸多立宪国家宪法上的"人的尊严"又或"个人尊严"相提并论的基础性价值原理,但彼此之间在语义脉络上也存在着某种相通之处,尤其是与德国基本法中的那种以"人格主义"为哲学基础的"人的尊严"这一概念之间就存在着某种可互换的意义空间.正因如此,同时也基于对我国现行宪法第38条本身内部规范结构的规范分析,吾人可以对这一人格尊严条款作出一种新的、更为合理的解释,此即本文所提出的"人格尊严条款双重规范意义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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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尊严不受侵害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已成为当代人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在世界各国的现行立法中得到体现。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一规定是我国公民享有尊严权并依法受到保护的法律依据。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公民的尊严权受到侵犯的现象却大量存在。因此,探讨公民尊严权的内涵、法律保护形式及适用范围,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一、尊严与尊严权“尊严”或调“人格尊严”,是一个极抽象的概念,人们对它的理解各有差异。有的人认为:尊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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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大元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3)
清末民国时期,法治国家开始成为法学的基本概念,学界对其基本内涵也形成了一定的共识。在我国宪法文本中,"法治国家"是政治共同体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生活的原则、规则与未来指向性的价值体系,其实质要素包括人的尊严、自由和平等,形式要素包括法律至上、人权保障与权力制约。从宪法文本的规范体系来看,"法治国家"包含法治社会,从价值内涵来说,"法治国家"同时也是"宪政国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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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夫之在穷究天人关系并考察人禽之别的基础上建构起了丰富而深刻的人的尊严理论。夫之人的尊严理论以人性尊严为始基,以人道尊严为重点,以人格尊严为旨归,强调"存人道以配天地,保天心以立人极",在尊重天道自然的同时凸显出"依人建极"的人本主义色彩,并对人的身心形神予以人文性的关照,理欲合性,珍生务义,形成一种价值整合与价值导向辩证统一的尊严理论。这种人的尊严论是对人性、人道、人格及人的价值的全面系统把握和深刻论证,显示出身心合一、理欲合一、义利合一、性命合一的独特智慧,无疑是中国人学伦理思想史上乃至人类伦理思想史上高明、广大、深厚、悠久的精神财富,值得我们好好开掘并在实践中努力践行和证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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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尊严又称为人的尊严或人格尊严,是指人区别于其他物种所具有的一种特殊的庄严和尊重.尊严权则是人权的基础和先导,一切人权都只是人的尊严的表现形式.人性尊严的教育意蕴表现在:实现学生尊严是教育的终极价值取向,保障学生尊严是教育正义的基本要求,维护学生尊严是以人为本的具体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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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康德哲学中,尊严是一个内涵相当丰富的概念。康德分别在"源始的尊严"和"实现了的尊严"两种意义上运用这一概念。前者是人因其自由和理性平等享有的;后者是人因其德性享有的,即配享尊严的问题。与之相应,在权利问题上,一方面,康德主张尊严是人的一项基本的权利,同时也构成其他权利的前提,因此应坚决捍卫人的尊严和权利;另一方面,他也强调我们应该首先使自己配享权利,使自己作为一个权利主体保有尊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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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儒家思想:弱势群体伦理关怀的历史钩沉与现实关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存在着弱势群体,弱势群体是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要切实解决弱势群体问题,必须树立伦理关怀理念并贯彻到具体行动中。伦理关怀就是从伦理的角度对人的生存状况的关注,对人的尊严和符合人性的生活条件的肯定。先秦儒家的伦理关怀思想体现为:"孝"的思想是对人伦关系的肯定;"忠恕之道"、"恻隐之心"是对他人人格尊严的尊重;"生生大德"的仁政思想是对生命的尊重。弱势群体问题的现实关照主要应从以下方面着手:孝敬老人、善待老人;体恤弱者、真诚扶助;制度保障、政策关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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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尊严不仅是现代法律的伦理总纲,更是弱者权利保护的制度基础。人的尊严为弱者权利保护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前提,它通过人的平等、体面生活以及不受歧视,证成了弱者权利保护的必要;人的尊严是弱者权利的推演基础,正当生存权、人格尊严权、行为自主权、私域控制权等,均与弱者权利的落实密切相关;人的尊严也是弱者权利发展的精神动力,国际人权公约与国内法都是本着人的尊严的理论,充实和完善弱者权利保护的各项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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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人民有尊严的生活的前提必须明确尊严的内涵及其具体体现。事物的边界和本性就是事物自身的尊严,人的尊严就是人的基因所决定的人权和自由,主要表现在抽象的人格及具体的意志两个方面。人的意志通过自身占有的财物以及保护财物的公共权力得到具体的体现,它在人对道德的持守与伦理的遵循中得到更高的体现。有尊严的生活成为可能的条件就是尊重普遍的人格并对维护具体的意志,必须把人当做目的,并保持人的意志和社会财富及公共权力的一致性。把体现为人民的意志的法制作为一种最基本的社会同一性的现实力量,这是克服当代人格尊严的种种否定性因素、实现有尊严的生活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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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尊严是人的自觉.人的价值与人的主体性是人的尊严的根本.在马克思主义中,人的尊严始终是一个核心因子.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人的尊严就是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在科学发展观的视野中,以人为本,就是以人的尊严为本.人的尊严具有极为丰富的内涵:每个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由和权利,国家要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和人权;国家的发展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必须以每个人的发展为前提.实现人的尊严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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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尊严观经历了一个从抽象到现实的转变。在"现实"和"应有"的尖锐对立中,马克思"转向现实本身去寻求思想",从人的社会性以及人所处的社会关系之中去理解人的尊严。以"现实的人"为逻辑起点,马克思扬弃了西方传统的尊严观念,建立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尊严观。马克思尊严观的转变,标志着马克思着眼于现实社会关系和特定时代人民对于尊严的吁求,从而科学地揭示了尊严的本质特征,为人类尊严生存的构建指明了目标和方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