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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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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性恋作为一类特殊人群的生活方式,近年来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涉及同性恋性犯罪问题也屡见报端。对于组织同性卖淫行为和奸淫同性行为,是否应当予以刑罚处罚,法律规定不明确甚至缺失,导致司法实践部门意见不一或者对行为人处罚不力,使被害人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破坏。为此,笔者提出,应以修正案的方式完善我国相关立法。  相似文献   

2.
我国对教唆、帮助自杀行为并无法律上的明文规定,司法实践通常将其作为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处理。根据行为人主观是否为恶意、客观是否造成了死亡后果为标准,将实践中教唆自杀的情况分为三种进行甄别。可以认为,对于主观上出于恶意、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教唆自杀行为应受到刑事处罚,建议针对此类情形在立法中增设教唆自杀罪;对于帮助自杀行为,应当认为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尚未达到动用刑法处罚的程度,故而将此行为作非罪化处理更为适宜。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学界就"应受劳教处罚行为"的"入刑"范围所提出的见解是不够成熟的,有必要对该问题做进一步的探究。将保安处分引入到我国刑法中以惩治、预防"应受劳教处罚行为"的主张并不具有其所论及的可行性。更为关键的是,将保安处分引入到刑法中还会带来一些极其负面的影响。劳教制度废止后,刑法必然要进行某些变化,要对某些法律制度进行调整。但该变化、调整绝非某些学者所主张的"脱胎换骨"的改革。  相似文献   

4.
从民商法学主体规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和禁反言规则观察,诉辩交易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法律主体有尊严、协商过程有效率、协商结果有公平以及协商效力禁反言,应当建立诉辩交易中国模式:有公诉权的检察机关与有当事人资格的被告人和被害人就罪、责、刑展开协商,以被告人认罪、放弃诸多诉讼权利为代价,足额赔偿被害人受损法益,取得被害人谅解,以交换检察机关较轻检控。检察机关只能对损害私法益的、有自然人等私法主体被害人而非国家(法益)型被害人的案件进行协商,不能对损害国家法益等公法益的案件进行协商。法院不对诉辩交易进行事实审查,只进行法律审查,认定被告人自愿协商、真诚悔罪、足额赔偿被害人受损法益且协商内容合法,据此作出确认该诉辩交易协议合法有效的刑事裁判,从而快速终结案件。  相似文献   

5.
理论界对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被害人的性质、被害人的近亲属在什么情况下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害人与其诉讼代理人的关系、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是否有查证权等几个问题存在争论。作者认为我国刑诉法中的被害人是一个诉讼和实体主体结合的概念,其中只有诉讼主体类的被害人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害人的近亲属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不以被害人是否死亡为条件;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来自法律授予,不是被害人的授权;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没有调查取证权。  相似文献   

6.
北宋政府制定了许多针对西北边区诸族的民族法律法规,但因民族和社会问题的复杂以及军政地理位置之特殊,故其处罚原则与内地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宋对边区蕃人的违法论罪,在贯彻"和断"处刑原则的同时,又将法律政策与民族政策有机结合而轻重其刑、灵活处罚,并由此形成北宋西北边区民族法律法规中刑罚原则的鲜明地域特色.  相似文献   

7.
跟踪纠缠行为是加害人故意反复且持续对被害人实施的、足以使被害人陷入恐惧且严重影响其日常生活的跟踪、骚扰和纠缠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跟踪纠缠行为虽然并未侵害被害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但其本质上是一种造成被害人心理恐慌的危害行为,并且有发展为暴力犯罪的潜在危险。尽管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立法将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但相关法律规范在内涵界定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长久以来,由于跟踪纠缠行为的危害性被过于低估,我国尚未针对该行为进行刑事立法,现行非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条款也难以有效惩治该行为,致使加害人时常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地带。为了有效规制跟踪纠缠行为,保护被害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权,可以借鉴域外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刑法学理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增设跟踪纠缠罪。在罪状建构上,建议对跟踪纠缠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进行类型化梳理,设置适用跟踪纠缠罪的行政处罚前置程序;在刑罚配置上,建议选择以自由刑为中心并辅以罚金刑的刑罚方法,规定与跟踪纠缠行为的危害程度和加害人再犯的可能性相适应的量刑幅度。  相似文献   

8.
被害人谅解,是适格主体在法律规定的可支配权益范围内于适宜时间内所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刑法效果.在影响定罪方面,被害人谅解可在实体意义和程序意义上阻却犯罪成立;被害人谅解在不能阻却犯罪成立时,亦有可能成为对被告人作出从宽处罚的理由.被害人谅解契合刑法的不得已原则,有利于维护被害人权益和促进犯罪人重返社会,将其法定化是当下刑法学界刻不容缓的要务.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经济赎刑”出现较早。《尚书·虞夏书·尧典》:“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这里的“金作赎刑”相当于我们今天所讲的“经济赎刑”。“金作赎刑”就是用黄金赎罪以免除刑法认定应受的刑事处罚。“经济赎刑”则是用钱财赎罚以免除刑事处罚。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经济赎刑”也较为盛行。仅就罚金一项来说,资产阶级的《刑法》中适用范围很广,连遗弃罪和诽谤罪等条文也规定了处以罚金。英国《刑法》中有罚金条款的竟然占条文总数的90%,日本《刑法》中罚金占条文总数的84%,法律明文规定,可以用金钱赎免刑罚。实质上这就是“经济赎刑”的具体体现。资产阶级的“经济赎刑”是为资产阶级的利益服务的。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刑法》只能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刊法》的任务就是要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适用刑罚中,不允许犯  相似文献   

10.
"见死不救"的刑事责任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见死不救"的刑事责任问题,应从"见死不救"者所负的义务,"见死不救"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两方面来确定."见死不救"者如果负有法律、职务或业务上的义务,以及先行行为所产生的义务或由于受害人的求助并产生的信赖与期待,为维护社会内在秩序而形成的义务,当为而不为,应负刑事责任.但由于在不同情况下,不作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因果联系的差异性,应分别以杀人罪或不救助罪处罚.  相似文献   

11.
管制刑适用过程中,表现出管制刑立法过于粗糙,不仅给法官带来诸多困难,亦给执行机关增添不少困惑。建议以犯罪情节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集成管制刑适用条件;缩短管制刑期;建构管制最低法定刑减轻处罚制度;布局不同等次管制刑;确立单罪情形下管制刑判决可缓刑制度;设立管制刑易科拘役刑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制度;明确社区矫正机构为管制刑执行主体;整合管制义务条款;构筑违反管制义务分层处罚制。  相似文献   

12.
恶势力犯罪具有成员相对固定、组织规模较小以及近半数成员有前科劣迹的组织结构特点和实施罪种多元化、侵害法益聚合化的行为特点。同时,恶势力犯罪还具有组织存续时间较短、犯罪事实明确的危害性特点。恶势力犯罪的量刑受是否主犯、是否赔偿或取得被害人谅解、组织存续时间等因素影响,其中犯罪人是否属于主犯、是否赔偿或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是影响量刑的主要因素。总体而言,恶势力犯罪量刑的罪刑均衡性较低。受恶势力"标签效应"等因素作用,是否立功、是否自首等因素对量刑的影响微弱。鉴于此,恶势力犯罪的法律控制应坚持打早打小与强化社会支持系统并重的方案,应酌量增加量刑影响因素中的法律成分,并准确评价各项影响因素的权重。  相似文献   

13.
佛教对中国古代法制影响深广.首先,唐代僧尼是否应行致拜君亲之礼的论争,实质上是佛教平等思想与儒家忠孝思想的冲突关系在法制上的反映,体现了佛教礼仪影响中国古代正统法律思想的一个侧面.其次,由佛教慈悲思想衍生出信徒应禁杀的"断屠月"与"十斋日"之礼,不但是对传统"秋冬行刑"制度的有效补充,而且也对古代法律的残酷刑杀起到一种比"秋冬行刑"效果更为显著的缓和性作用,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也是刑罚文明化、人道化的一种表现.再次,佛教的戒律不但有利于德主刑辅的教化,而且也鼓励一般民众修持向善,因此戒律的提倡能够起到减少犯罪的发生,有助于对犯罪的一般预防;但以佛教戒律来替代刑罚处罚,则是司法不公正与司法恣意性的反映.最后,禁止盗毁佛像的法律规定,实质上彰显了佛教的戒律与礼仪对立法的影响;禁止"私人道"的法律规定,实质上彰显了佛教的规模与国家税制、兵役制度的冲突关系对立法者权衡利弊考量的影响;僧侣犯奸罪加重处罚的特殊规定,实质上彰显了僧侣身份的特殊性对立法的影响.  相似文献   

14.
文章通过分析我国单位犯罪现有处罚制度上的缺陷,特别是单一的罚金刑制度无法达到处罚和预防单位犯罪的刑罚目的,来论证改革罚金刑和增设单位资格刑的必要性。其次,提出了完善单位犯罪处罚制度的立法建议,如改革现有罚金刑,增设限制单位营业活动,取消单位营业资格等针对单位犯罪的资格刑。  相似文献   

15.
在现代社会的司法过程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司法权益的保障正在得到加强和完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保护的观念,不论在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取得了充分的关注。但是,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障权则明显不足。因此,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点,对其权益需要优先和全面的保护。以此为原则,完善"未成年被害人"制度,建立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以及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救助等制度日显必要,以彰显人权保障的"双向保护原则"。  相似文献   

16.
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刑法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通过理论上的探讨,要成立刑法上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行为人客观上要有逃跑行为,主观上要有逃避法律追究和救助义务的目的;在行为人逃逸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场合,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既可能持有过失,也可能持有故意的心理态度;此外,在交通肇事的场合下,当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时,就应按照故意杀人罪来对其进行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7.
当前,我国法律框架对非法集资案件中投资人诉讼地位及投资合同效力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不同案件的裁判尺度难以统一,再加上此类案件普遍存在刑民交叉的特点,处置程序缺乏相应规范成为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严峻问题。针对投资人诉讼地位,可结合法益保护、刑事被害人的正当性及有利司法实践原则,将集资诈骗罪中的投资人界定为被害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投资人界定为证人。针对投资合同效力,可结合民法典及刑事立法精神,将集资诈骗罪中的投资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则应结合当事人的主观意图等对投资合同的有效性、是否可撤销等进行具体区分。同时建议设立公告程序及诉讼代表人制度,充分保障非法集资案件中投资人及第三人参与诉讼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8.
我国绑架罪罪名最早设置于1997年刑法,虽历经几部修正案的进一步完善,但对其法定刑的修订并不彻底。绑架罪依然存在刑罚层次偏少,起刑点过高,加重量刑情节有限,列举立法违背罪责刑相互适用原则、减轻处罚情节的模糊性诱发司法量刑不均衡,以及"必罚制"的财产刑设置模式不妥当等问题。对此,通过降低基本法定刑、增强减轻情节的明确性、增设加重处罚情节类型,以及取消财产刑的"必罚制"等路径实现绑架罪法定刑的科学化配置。  相似文献   

19.
对于集资诈骗案中涉及的刑民交叉问题,笼统地运用“先刑后民”模式,往往会陷入一个程序进展因另一个程序的介入而被迫中止不前,或者只能在两个程序中选择其一的困境,难以达到充分妥善处理案件的效果。在既有程序性思路的基础上,兼顾刑民交叉案件内在的实体法律关系进行分析,而不是单纯地从程序层面处理刑民交叉问题,是一个适当的选择。在刑民程序中如何有效救济具有多重地位的诉讼参与人的权利是个现实问题。被告人、被害人、案外人等在刑事或民事程序中应有正确的诉讼地位;在“刑民分立”的思路下,运用多重法律关系分析方法,从实体分析的角度充分保障被害人权利救济。被害人最后所能救济到的损失并不是按比例整齐划一的结果,但是被害人可以享有最大的程序选择权,并依法用尽法律赋予的权利保护自身财产、挽回损失和分担风险。  相似文献   

20.
宽严相济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一些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不大、人身危险性小的犯罪,尽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贯彻宽缓刑事政策,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宽严有度,以法律为依据,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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